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对腐败零容忍的制度



     十八大后,新领导对腐败的“零容忍”姿态给了社会很高期待,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有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讲话,让人们看到了反腐和建立一个政治清明环境的希望。那么,建立一个对腐败的零容忍制度体系,我们还缺哪些要素?

  腐败实质上是一种公权的失范和滥用。一方面,权力自身高度集中,不受或少受制衡与监督;另一方面,现行制度也赋予了公权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发生。因此,要遏制腐败,必须改革权力结构,在制度和机制的设计上,强化权力的制衡性,做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实现分离,其权力具有对等性。只有这样,监督才有可能。按照这样一个权力制衡的逻辑,目前首先需要把执政党主管反腐的机构——纪委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解放出来。党的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这客观上造成了对“一把手”监督难问题,无助于实现腐败的“零容忍”。

  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权力总要被官员使用到边界为止”,因此,接下来我们还应从制度上严格厘清公权与私权边界,降低公权对经济社会资源的直接配置能力,压缩公权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如此,也在于为公权引入以社会力量为主的异体监督。公权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无论怎么严密,由于存在权力的一致性,因而,这种同体监督本质上很难做到“零容忍”,须在同体监督外,导入异体监督,“两边夹击”,才能产生“零容忍”的土壤。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对腐败零容忍的制度
  为此,当前迫切要制定两部法律,一部是政务组织法,该法主要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以党领政,党政不分,党政领导随意插手和干涉市场的现象,通过对不同机构的权能、职责和相互关系的明确界定,来规范和约束各级政府(包括党委)的权力,从而使公职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实际上就是为公权划定了一个边界,政府今后如随意越权或干预就可依据明确的法律来处理,因而,亦有利市场、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的扩展。

  另一部是行政程序法。该法的作用是就政府的行政程序尤其是重大决策程序进行规范。目前,我们虽有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但对政府行为的规制和约束远远不够,而政府决策缺乏相应法律规制,正是造成腐败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在完善上述两部法规的同时,尽快推出行政程序法,将公权放置于公开透明的阳光下,接受公众质询和监督,有利降低公职人员行权的隐秘性,以及以权谋私的发现成本,并有助于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和外部监督。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程序法应包含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内容,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可以根据该法的立法精神,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独立出来另立法规,从而使财产申报制度不仅作为执政党对公职人员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一项受法律强制的基本制度。

  做好了这些,应该说,为反腐搭建了有效的反腐体制机制和平台。但如前所述,反腐还须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加入,并重视信息技术、现代科技,特别是网络技术于反腐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为民间反腐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提高其反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实现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的有效对接,既让民间反腐的热情和积极性找到制度化出口,又让官方所具备的侦查和威慑能力得到更好发挥。就此而言,建立支持和保护举报人,以及举报补偿制度是必要的。前者主要是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后者则是对公众所支付的反腐成本及时给予认定和补偿,因为公众反腐是要支付一定成本的。

  网络反腐尤其是“微博反腐”如今成了民间反腐的主要方式,它与政府主导的反腐相辅相成。这一方面反映出网络时代技术反腐所具备的巨大力量,另一方面也可看做公民通过网络来行使自己的反腐权利。但是,目前网络反腐也牵涉到如何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问题,该问题如处理不好,会影响到官员对于网络反腐的态度,并使网络反腐置入一个不利地步。所以,为使网络反腐的巨大震慑力持续下去,在立法保护网络反腐的同时,我们需要有条件承认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网络反腐不能无限制深入其私生活。然而,又必须明确,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有边界的,即受限制的,其边界就是隐私权是否和公权力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相关。换言之,公职人员的私生活不能违反法律、党纪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对政府官员的伦理要求。但如果公职人员的隐私与其所任职务或执行的公务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纯属个人事务,则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确立边界意识,无论于公职人员还是公众,都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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