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新物流政策法规 美容业国家管理政策法规



美容业国家管理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说明书应包含产品能正确使用的全部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时不能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室内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两年。★《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80元。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购房合同中应注明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部位面积大小。★《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如果缴费年限不够,必须由个人一次性补足才可享受相应待遇。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CCC”标志:凡涉及健康、环保和公共安全,如家电、玻璃等产品将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英文简称“CCC”)逐步取代“长城”和“CCIB”标志。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美容业国家管理政策法规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美容院将进行分级管理

news.dayoo.com   2004年03月22日 10:02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佩) 一个拥有1200万从业人员、1848亿元产值的行业却至今没有一个行业标准!3月20日,第20届广州美博会举行期间,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会长骆燮龙在出席一次新闻发布会时指出,“标准”与“诚信”已成制约美容化妆品行业发展壮大的最大瓶颈。

  无法可依造成行业混乱

  “全国目前美容院的店面数量已经超过了159.8万家,作为中国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很难想象,美容服务业里成千上万的美容化妆师都在‘随心所欲’按自己的想法为你‘美容’,因为这个行业至今没有相关行业标准出台。”骆燮龙在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会上,作为美容界参加今年政协会议的张晓梅委员,也向记者谈到,去年,她曾走访了10多个相关政府部门,但针对美容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却是一片空白。美容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都无章可循。

  据骆燮龙透露,2001年底2002年初,商会曾对北京市民做过一次随机调查,有超过37%的女士承认“害怕”,不敢去美容院。许多人声称在美容院挨宰过,或发生“过敏”等事件时投诉无门。

  骆燮龙指出,如果不是存在种种问题,去年1800亿元的行业产值至少翻番。骆燮龙指出,目前国家商务部已注意到上述问题,之前由商务部主导的一个名为《美发美容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框架已定,目前正向相关各部委征求意见,规定有望在下半年出台。这将是我国针对美容美发行业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标准。

  美容院也要进行分级管理

  据商会秘书长袁志衡介绍,将出台的《美发美容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以法律形式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首先:《办法》将对美容院向医院一样,进行等级划分。对不同等级的美容院,规定不同的价目标准。等级划分之后,消费者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适合的美容场所,且美容院必须对美容美发用品进行明码标价。

  其次,服务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不得欺诈消费者;同时,服务过程中所使用和销售的所有产品和相关器械,都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如果消费者与美容院发生争议或纠纷,消费者可利用相关法律保护自己,再也不用担心发生事故后投诉无门。

  新闻链接  

  美容业欢迎标准出台

  在会上,玛萨集团董事长余自力表示,作为企业他们非常欢迎行业标准的出台。余自力说,2003年他们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78%的顾客希望美容院提升技术、改善服务;因服务效果和服务素质不理想,更换美容院的顾客高达98%。

  调查结果让他们非常震惊,因为美容业一直以来没有行业标准做规范,行业美誉度非常低。行业标准的出台,将使得整个行业更加规范有序,在这个“得终端者得天下”的行业里,行业空气的净化,将使其中的每个商家都能受益。(黄佩)

  今年将是美容经济年

  张晓梅透露,“两会”期间,她向国家12个部门提出发展美容经济的9份议案。张晓梅指出,2003年中国美容服务业的收入已占第三产业的5.47%,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82%。美容产业已经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实实在在呈现出来,而且发展潜力巨大。

  张晓梅非常自信地说,今年行业标准的出台,无疑将会使得“美容经济”日益走上良性循环道路。可以非常肯定地说,今年将是我国“美容经济年”。(黄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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