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受托支付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虚假“受托支付”的风险及应对



     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建立了“实贷实付”的监管理念,并把“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为实现“实贷实付”核心监管理念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满足有效的信贷需求,避免贷款资金被挪用。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实施以来,银行贷款发放实行“受托支付”已成为主流,在防范贷款挪用和实贷实存、确保信贷资金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受托支付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难点,同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虚假受托支付”(以下简称“假受托”)现象日益突出,其风险隐患及深层次原因值得分析和关注。

  1.“假受托”的主要方式

  “假受托”,是指借款人虽然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委托银行向指定单位、指定账户支付贷款,但随即以退货、工程未按计划完成或直接以往来款等名义转回借款人或其关联企业账户的行为。有的“假受托”为逃避银行监管,甚至通过多家银行的多个账户过渡再转回借款人或其控制账户。就目前而言,企业办理“假受托”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直接编造虚假购销合同。借款人直接与利益相关企业编造虚假合同用以证明贷款用途,此类交易合同大多简单雷同,条款简易,标的粗糙,与正式规范的贸易合同差距较大,有悖于商业常理,且无法提供相关增值税发票。由于是非关联企业或非上下游企业,此类“假受托”行为比较容易识别。

  二是关联企业间虚构关联交易。借款人利用关联企业(一般是为同一集团子公司)虚构关联交易,虽然无真实贸易背景,但签订的购销合同相对正式,且能够提供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关联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抵扣税款,无开票成本),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后直接通过关联企业账户支用。此类“假受托”较为普遍,且隐蔽性较强,银行对其交易真实性也难以审核识别。

  三是上下游客户合作虚构交易。为办理“假受托”套取信贷资金,部分借款人与其合作关系密切的上游客户联手,在正常交易之外虚构交易,受托支付后借户划款。由于上下游企业有真实的交易需求和交易记录,因此这种做法较关联交易更具备迷惑性,银行更难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2.“假受托”产生的原因分析

  “假受托”始作俑者是企业,但是贷款银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借款人执行受托支付的主观意愿不足。首先,借款人收集贷款支用合理性的相关证明资料比较困难,有些客户对此要求不满意、不配合,导致银企合作不愉快;其次,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还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根据轻重缓急自主支用,因此在满足监管部门和银行要求的同时,办理“假受托”以达到自身目的。

  二是集团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不符合受托支付要求。部分大型集团客户成员企业较多,这些企业的集团公司采用高度集约化的资金运作模式,成员企业申请的银行贷款会被要求划转至集团,由集团总部统筹安排。集团客户的统收统支行为影响了受托支付规定的有效施行,为满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并逃避监管,一般会选择“假受托”。

  三是银行贷款发放效率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贷款受托支付的前提是借款人随借随用,而银行贷款要经过申报、审批、落实条件、发放等诸多环节。即使银行实行授信管理,提高单笔贷款发放效率,还存在信贷政策调整、信贷从紧把握、信贷规模受限等一系列问题。借款人需要支付货款了,银行还没有审批和落实好贷款条件;贷款审批后要发放了,银行却没有信贷规模了。借款人为了贮备资金,“假受托”应运而生,信贷资金转回借款人或控制账户,可以从容的按计划使用。银行不能满足企业的即时要求,也就不好也不愿意阻止企业“造假”行为。

  四是银行在贷前审核和贷后资金监控过程中“有心无力”。首先,借款人为受托支付贷款提供了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虽然贸易背景虚假但这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制度规定的要件要求,银行缺少否定其真实性的动力;其次,企业为逃避银行的资金监控,贷款受托支付后故意在不同银行间划转,从而使单一贷款银行的资金监控被打断,难以进行持续跟踪;第三,银行只要求监控从借款人到贷款合同约定受益人的资金流动,最多再监控约定受益人是否将贷款转回借人,至于贷款受益人如何运作资金并无监管要求。如果借款人与贷款受益人属于关联公司,或借款人可实际控制贷款受益人,银行仍难防止信贷资金回流或直接通过贷款受益人自主支付。

  五是银行传统的“以贷养存”经营理念尚未转变。“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通过把“实贷实存”变为“实贷实付”,改变了原来发放贷款迅速增加存款的存款派生机制,对经办银行的存款来源形成较大的冲击。为增加存款、完成上级行考核任务,经办银行往往容忍甚至纵容借款人的“假受托”行为。

  3.“假受托”带来的风险隐患

  “假受托”虽然短时间内给银行带来了效益(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增加了存贷款余额),但从银行贷款管理来看,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首先,“假受托”会弱化银行监管信贷资金使用的威信。银行无视甚至纵容、协助借款人造假,会给企业一个假象,使其误认为银行监督信贷资金使用不过是做样子、走形式,躲避、蒙混上级检查或外部监管。久而久之借款人会轻视银行信贷资金的监管,看银行好“骗”,不给银行提供真实的企业经营情况,从而弱化银行信贷资金监管力度。

  其次,假作真时真亦假,“假受托”会使信贷资金逃避银行监控有被挪用的风险。不良借款人会通过“假受托”乘机钻空子,通过关系单位,将银行信贷资金挪用进行投资、投机,贷款形成不良的隐患加大。信贷资金不用作生产经营,一旦形成不良,借款人依靠自身能力很难归还。

 虚假受托支付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虚假“受托支付”的风险及应对
  第三,“假受托”贷款资金一旦“转”不回来,企业受损,银行买单。为了掩盖造假,借款人会把贷款转多家银行、多家企业,这些企业未必都是借款人的嫡系关联企业,如果遇到赖账或因纠纷被法院查封账户,会存在资金“转”不回来的可能。一旦出现此种情况,企业将无力归还银行借款。

  第四,“假受托”导致实贷实付流于形式,最终难逃监管处罚,会给贷款银行造成被动。假的真不了,“假受托”不会运作的天衣无缝。如果监管部门出台措施加强监管,势必会给贷款银行带来外部监管风险。

  4.应对“假受托”的措施

  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假受托”产生于贷款银行的默许,根治“假受托”顽疾,还需从银行自身做起。

  一是优化贷款申报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借款人能随借随用,满足融资要求,从节约成本考虑,就不会借款“贮备”了,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二是银行建立贷款贮备制度。把企业融资计划纳入贮备管理,在信贷政策变化和资金规模紧张时,优先满足贮备项目,并根据企业融资的变化适时调整贮备。让企业没有借款的后顾之忧,也就没有了“假受托”存在的土壤。

  三是积极向监管部门建议,制定合理的受托支付期限。将“T+1”扩展到“T+N”,N的取值要合理。在对信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给借款人一个资金支付的合理调整期限,解决借款人支付计划的微调。

  四是深入了解客户的资金流量规律,选择合理的贷款支付方式。对计划性强、金额大的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零星支付、计划性滞后的贷款依旧采取自主支付方式。难以达到受托支付标准的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既会给借款人带来方便,也会强化银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管。

  五是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特别是对能够抵扣税款的关联企业,不仅要审核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还要进一步审核运输单、进货单、入库单等其它有效性证明材料,并结合现场核实切实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9101032201/53608.html

更多阅读

商业银行第四十三条“军规”之辩 第二十二条军规 电影

商业银行第四十三条“军规”之辩2013-08-22 02:05:0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上海)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颜汐近日,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

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机制建设的思考(节选) 成品油定价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已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在利率定价决策方面具有越来越大的自主权。同时,由于对客户资源的争夺,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价格竞争也日趋激烈。因此,贷款利率定价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情形汇总 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情形汇总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民事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

虚假新闻的危害 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及规避方法探析

     1.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会计信息是重要的社会资源,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及其社会有关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依据,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不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预算执

声明:《虚假受托支付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虚假“受托支付”的风险及应对》为网友一份激情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