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一章 《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前 言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举措。届时,2004年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中国企业将全部建立起以会计准则为体系的会计核算模式。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原《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变化较大。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不仅涉及对新会计准则的把握与理解,而且涉及企业的清产核资与新旧账户的衔接。为了帮助广大财会工作者更好地吃透并运用新会计准则,机械工业出版社组织多年从事会计准则研究并在全国巡回演讲会计准则的专家学者,就《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科目设置、与原会计制度的新旧比较、重点与难点、新旧账务衔接调整等内容进行了详尽阐述,并专设一章"新旧会计账务衔接及财务报表编制综合实例",以帮助广大财会人员顺利平稳地完成对本单位的新旧会计账务转换与衔接。

 本书由袁小勇、张云主编。各章作者及分工如下:第一、第十二章由袁小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编写;第二至第七章由张云、赵洪进(上海理工大学)编写;第八至第十一章由邵军(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编写。在写作过程中,杜海霞、李春玲、刘旭华、张荣生、肖湘子、李淼、解艳红、钟雪飞等进行了许多资料的收集与文献整理工作,特此表示感谢。当然,更要感谢机械工业出版社华章公司编辑石美华,她为本书的选题及出版提供了机会。

 本书可作为广大会计工作者、高等财经类院校师生学习新会计准则的指导教材,也可作为小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新会计制度学习的培训教材。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刚刚颁布,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又很复杂,在执行新准则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实践和沟通,欢迎广大读者对本书提出宝贵意见。(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袁小勇

 2012年3月15日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一章 《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举措。届时,2004年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第一节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特点

(一)简化会计核算,减少职业判断,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考虑到小企业业务简单、人力资源薄弱等特点,《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了简化核算和报告体系,如对资产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取消了权益法核算而只采用单一的成本法核算,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简化核算,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降低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从而吸引小企业自愿进行会计核算,进而为将来加强会计信息精细化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采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较,《小企业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在于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均按历史成本计量,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均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资产的转让损失和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从而基本上消除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减少了申报纳税环节时进行的所得税调整。

(三)更好地满足税务部门与银行的需求

由于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往往并不分离,业主或股东可以通过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获得相关的信息,因此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税务部门主要是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征税方式、应征税额等,它们更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金融机构主要是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它们更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理念、框架结构、计价方法、核算原则等都充分考虑了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的核算与计价方法完全依照《税法》规定。例如,按照《税法》上实际发生制原则,对所有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在实际发生时即确认资产损失;会计要素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记账基础,没有采用《税法》上不认可的公允价值为记账基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不采用权益法;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应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等。上述准则中的操作规定,使得《准则》与《税法》更加统一,在减少了部分操作内容的基础上,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这样既有利于会计人员的掌握和运用,又使审计查账、税务部门的监管更加顺畅。

(四)与《企业会计准则》衔接紧密,适应小企业未来发展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虽适用范围不同,但考虑到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为此,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序衔接,不仅体现在制度规定上,更体现在具体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共有66个科目,虽然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科目少,但其科目名称与《企业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符合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要求。

二、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方面的主要差异

(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为66个,《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是60个。会计科目增减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科目相衔接,比如,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拆分为"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两个会计科目;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付利润"科目拆分为"应付利息"和"应付利润"两个会计科目;增加了与生物资产相关的三个一级科目("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增加了"预付账款"、"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研发支出"等一级科目;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两个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一级科目;删除了"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三个明细科目,只保留"资本(股本)溢价"一个明细科目,等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一方面尽量减少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差异,以适应将来小企业发展壮大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时尽可能少的账务调整;另一方面,许多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多数都要参加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而目前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总体上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二者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尽量接近可以较好地兼顾"职称考试"与"会计工作实务"的关系。

(二)资产按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而言,即短期投资不需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也无需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转让损失和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三)调整了存货类科目及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

(1)在科目设置上,《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各种材料和包装物合并到"材料"科目统一核算,并在附注中规定,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与存货相关的会计科目分设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

(2)在核算方法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材料核算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并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在附注中规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材料的核算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法,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法,并设置了"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对于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成本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分金额大小均一次结转成本;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根据金额大小分次结转或一次结转。

(四)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考虑到小企业投资的情况比较少,出于简化核算的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单一的成本法核算,减轻小企业会计人员的核算难度。

(五)改变了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于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通过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处理。该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会计期末,当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后,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接受捐赠资产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

(六)明确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1)对于与存货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对于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中规定: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七)对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做出了新的规定

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了尽量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相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应按合同受益年限、法律规定年限孰低确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八)取消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

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相关核算内容应作如下处理:①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通过设置"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②对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纸杂志费的处理,按预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计入制造费用;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预付上述款项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九)增加了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的资本化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都是按费用化进行处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反映小企业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十)规范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到底要当做当期费用还是可以分期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对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做了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大修理费用,应当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十一)规范了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职工薪酬的核算是通过"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两个总账科目核算的,且规定不尽明确,造成各企业核算口径不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②职工福利费。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④住房公积金。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⑥非货币性福利。⑦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⑧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十二)缩小了"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资本公积"科目包括了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四项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即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直接作为营业收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或是被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不再转入"资本公积",而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十三)简化了小企业收入确认条件,消除了与《税法》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了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十四)规范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小企业收到的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或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再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忠告

要求小企业会计人员尽快做到账制健全,争取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

总的来说,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单易懂、规范实用、可操作性强。

由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大批小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而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税法》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小企业,才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法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广大小企业以这次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为契机,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保全原始凭证和相关账簿。特别是对原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企业来说,会计核算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提高对小企业的查账征收面,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二节 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是,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依据该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各行业划型标准如表1-1所示。

表1-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第三节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基本要求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1)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3)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5)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好《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10月2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

(二)把握机遇,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小企业应当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契机,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第一,认真组织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深入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小企业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第二,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第三,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要依法纳税,不断提高企业的对外融资资质和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三)精心部署,切实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配套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管理,主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指导、监督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加强宣传,营造《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加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小企业会计准则》深入人心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密切协作,共同服务于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节 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与一般原则

一、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指各小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它是由《会计法》规定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就失去了对象;而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做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对会计核算原则做出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定的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小企业还是适用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12项,根据其在会计核算中的作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下面四类:一是总体性要求;二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三是会计要素确定、计量方面的要求;四是会计修订性惯例的要求。

(一)总体性要求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小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就应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客观性原则,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工作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如果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就不可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甚至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失误。

2.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可比性原则是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的。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的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就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3.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指,企业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要求小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

一贯性原则要求同一会计主体在不同时期尽可能采用相同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

可比性原则强调的是横向比较,一贯性原则强调的是纵向比较。总的来说,两者都属于可比性的要求。

一贯性原则并不否认企业在必要时,对所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作适当的变更。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又称有用性原则,是指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由于信息的价值在于它与决策相关,因此体现在会计核算上,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时,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如果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没有用处,则会计信息就没有相关性。

2.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坚持这一原则就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做到: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处理各种单据;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济决策,就不符合及时性原则。

3.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是指,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会计信息,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就要求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清晰明了。在会计核算中坚持明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做到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就不符合清晰性原则的要求,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三)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或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本期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

2.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比,将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等。

3.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计量,企业应当基于交易或事项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也容易确定,比较可靠。所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确认支出时,要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支出:将资本性支出计列于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反映,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将收益性支出计列于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以正确计算企业当期经营成果。这主要是因为,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可在几个连续的会计期间发挥作用,而收益性支出的效益只在当期发挥作用。

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没有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所有这一切,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的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四)会计修正性惯例要求

会计原则是一个整体,需要综合考虑,而不是孤立地套用。在运用前两类会计原则时,还要考虑其他一些例外情况,通常将这些例外情况称为修正原则。修正原则主要有两个,即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1.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或称保守主义。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以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2.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小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做到,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反之,就会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第五节 小企业会计科目设置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小企业会计准则》以附录的形式特别规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科目与原《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有较大的区别,同时与《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一定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60个一级科目。就资产类而言,除少了《企业会计准则》中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开采行业专用科目外,还少设置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但保留了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去掉了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待摊费用科目,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共有66个科目,但其科目名称与《企业会计准则》完全一致。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一方面尽量减少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差异,以适应将来小企业发展壮大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时尽可能少的账务调整;另一方面,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符合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要求。同时,许多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多数都要参加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而目前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总体上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二者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尽量接近可以较好地兼顾"职称考试"与"会计工作实务"的关系。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小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小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小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会计科目的编号。

新的小企业会计核算科目与原小企业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对比如表1-2所示。

表1-2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科目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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