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 浅谈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



     一、引言

  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各国政府的职能不断调整变化。政府公共职能不断完善,在更好地服务公众的同时其行政权力亦不断膨胀,加强对政府的监督、问责就成为必然。行政问责制是伴随着西方国家政党制和议会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行政问责制作为宪政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制约行政权力,建立责任、效能政府的内在要求。法约尔说过:“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1]行政问责是一种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追惩机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众有权向政府问责。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问责发展的突出特点是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障。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真正实施行政问责制。2003年以后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明显加快,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2008年的“问责风暴”是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目前涉及问责制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虽然我国政府在行政问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我国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如问责主体有限,问责法律依据缺失,问责范围狭窄,责任追究形式不健全等问题。

  1.行政问责范围窄

  我国的行政问责更多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系统外的异化问责不明显,人大、政协、司法、舆论及公众问责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及其工作的监督问责没有细化和强化,问责范围、程序、力度不够,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不强。新闻舆论和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与问责功能不明显,公众公民意识淡薄,在权利被政府侵害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公民参与意识更无从谈起。

 行政问责制 浅谈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
  2.行政问责缺乏法律保证

  我国大多法律法规对行政问责都有规定,但多为概括性的,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我国现行全国性法律法规涉及问责制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门性质的问责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是地方规章,对一些责任的追究大多依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规定不仅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等方面也不尽相同,问责缺乏统一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3.问责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

  我国行政问责尚未形成一套成熟健全的制度机制,现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被问责的干部处理过程基本是幕后操作,缺乏透明度。公开什么,对谁公开,公开程度政府说了算,公众对政府公开的内容无选择权和参与权,只能被动接受。行政权力运行缺乏透明性,群众知情权无法实现。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行政监督的完善更深层次的要求是建构良好的权力结构,改进行政权力监督方法,规范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推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必须扩大监督范围,增强法律保障,完善行政问责配套机制。

  1.扩大监督范围,强化异化监督

  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表明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同体与异体问责应相结合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要求的问责方式。推进问责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司法的异体问责功能,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及其工作的问责权力必须细化、强化,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操作性。同时要强化新闻舆论和公众的问责功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政府问责中。一个有效的问责程序需要吸纳行政问责相对人和公民参与其中,通过参与实现公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同时为问责主体提供了一个廉价的纠错机制。[2]

  2.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保障

  制度建设的根本是完善行政问责所依据的法律。通过行政问责法律的完善,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权力异化成本,促使权力拥有者不愿、不敢滥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宪法和法律对权力的行使及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权力滥用、权力腐败行为进行及时惩处,防止公共权力异化,有效地遏制权力滥用,从体制上保证其贯彻实施,确保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因而有必要建立针对政府问责的《政府问责法》,从外部向政府施以法律权威监督,建立阳光政府,实现行政问责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化、制度化。

  3.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

  “以行政问责这种按照以责任控制权力的模式构建监督机制,对保持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和服务性有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3]行政问责的建设必须有相应的公开机制,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作保障。首先,完善公开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参与的必要条件,离开公开谈民主是天方夜谭。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要使责任政府稳定而有效运转需从行政性、隐密性问责走向程序性、透明性问责,实行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不断提升公众的参与能力。其次,健全官员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科学绩效考评不仅有利于发现官员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官员问责管理提供依据,而且能完善官员问责管理。将官员问责与绩效评估结合起来,确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同时通过奖惩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保证问责公平、公正。

  [1]法约尔,《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2]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美]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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