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的命题



     根据中央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社会组织是指各种协会、社团、公益服务组织、基金会或其他民间自愿组成的团体。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比较复杂,又受制于政治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束缚。

 顺德区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的命题
  因此,在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上存在着较多问题,也存在着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政策,“特权”现象随处可见。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发展社会组织、建立公民社会就是可望不可即的事情。我认为,目前在我国发展社会组织须厘清四种关系。

  厘清公益性组织

  与互益性组织的关系

  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有各种基金会、社会慈善组织和环境保护组织等,其主要特点是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益性,其组织本身无经费来源,主要靠社会赞助、个人捐助和天使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而互益性社会组织显然也属于社会非盈利性组织,但其主要经费不是来自社会捐助或者个人捐助,而是通过本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契约服务关系取得相应收入。目前,互益性社会组织的代表就是行业协会和商会一类组织。参加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的企业按照章程要交纳一定的会费,但会员交纳的会费完全不足以支撑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存在和发展。如果行业协会和商会要完成本职工作,形成本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获得本组织应有的话语权,就必须开展大量的服务创新活动,通过服务和创新获得必要的收入,以支撑该组织完成行业管理工作并吸纳本组织必需的人才。这是互益性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不同之处。

  厘清政府管理行为

  与社会组织行为的关系

  政府管理行为的根本大法是《行政许可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要有政府审批。而一旦登记注册,就要遵照《社团管理条例》办理。社会组织本应按照本组织“章程”要求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但现实情况是业务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的事屡见不鲜。有的业务主管部门随意制定与《社团管理条例》相违背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有的管理办法直接规定了本应是社会组织“理事会”自己决策的事项。这种做法严重地限制和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对建立公民社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与中央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精神严重不符。

  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部门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产物,也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渐进改革的权宜之计。现在这种已严重不合时宜的政府管理行为却有“固化”的迹象。国际上通行的“登记制”在我们国家成了地地道道的中国特色,成了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的“绊脚石”。好在目前还没有人将此总结为自我欣赏的“中国模式”,而最终要取消“业务主管部门”已形成学者、行业从业人员和政府官员的改革共识,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

  厘清行业自律

  与企业自律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在取得飞速发展,作用越来越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即个别社会组织的“违规违法”问题。从社会组织的长远发展来看,还是要认真厘清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的关系。

  什么叫行业自律?即一个行业内的企业(成员)自愿地、自发地通过一定组织(协会或商会)形成的共同的必须遵守的律己行动(包括公约和行为)。如某个协会规定了行业自律公约,即在这个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则必须遵守该公约,而某个会员不遵守或有违背,就要受到“制裁“或劝其退出该协会。

  什么叫企业自律?即本企业自愿地向社会公示的必须遵守的律己行动(包括公开宣示和行为)。实际上是企业对社会和消费者的一种承诺,而企业如果违反了“承诺”是要付出法律代价的。如某食品企业承诺该企业生产的食品保质期为半年,那么,如果该食品在半年期内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该企业是要加倍赔偿的。

  由此可见,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不仅概念不同,其定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行业自律不能代替企业自律,也不能代替政府行政工作,不具有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行政行为;而只有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的引导行为。当然,按照行业自律的概念和要求,它只具有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约束“行为,即有限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权力;并按照本组织的“自律公约”或“制裁”或“劝退”等。而如果作为一级社会组织,如某行业协会自己向社会作出的“自律”承诺就具有了“企业自律”的性质,则是必须说到做到,而且也具有法律责任。

  厘清宪法法律

  与政策法规的关系

  按照目前中国的宪法,社会组织有言论、结社的自由,但恰恰在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现有的政策、法规与我国的根本大法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目前,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方面,最大的现实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行使,而权利不能行使的最大障碍是“特权”挡道。这里我想引用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的一段话:“创办非盈利机构,就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比如你要成立一个基金会,不论你有多少钱,你首先要找到主管单位,而主管单位都必须是政府或政府附属机构,是否同意当你的‘主管’,完全是它们的特权。如果你找不到主管单位,或者即使找到了主管单位,行政部门也未必批准你的申请,天大的好事也就没法干了。所以不是你想干好事就可以干好事的。”这就是目前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的政策和环境现状。

  目前,我还是社会组织职业化工作人员中的一份子。多年社会组织工作的实践告诉我,十多年前存在的问题现在依然没有解决。我们国家现在不是内需不足吗?服务业不发达吗?我敢保证,如果能放开行业协会和专业刊物的登记准入政策,我目前所从事的工作至少还可以解决20多个大学生的就业,这不是天大的好事吗?这难道不是为政府分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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