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 特别资产---“地理标志”



一、地理标志的涵义

   我国对地理标志有三种不同界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农业部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品牌心理学创始人郭涛解读:“地理标志”说明某类商品产自特定地区,其产品特征取决于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条件,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这些产品具有地域不可更换性,离开该地域生产的同类产品将不具有这些特点。例如家喻户晓的茅台酒、龙井茶、绍兴酒,就是用特定地域的原料、采取传统加工工艺,在特定的地域内生产的。作为具有独特风味的地理标志产品,其质量、特色、声誉均取决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二、地理标志的作用

    中国幅员辽阔,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地方名优特产数不胜数。地理标志是一种类品牌的无形资产,对于塑造产品特色、提升产品竞争力、提高产品附加值有显著作用。培育原产地属性的品牌产品,可以促进原产地相关产业化发展,将区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提升我国区域的竞争力。法国波尔多地区就是地理标志发挥巨大作用的典型,全世界最好的葡萄酒产自法国,在法国做好的葡萄酒产自“波尔多”,因为葡萄酒上有波尔多标志,酒的价格就能高出30%-50%。

    在中国,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地理标志”的培育,首先,地理标志产品因其广泛知名度、突出质量品质,深受消费者欢迎,地理标志产品的价格都高于同类普通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价格可提高20%-200%。

   

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评定系统与认定规则

    中国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都对地理标志的评定做了相应的规定。

1.农业部的规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质量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根据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4)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地理标志 特别资产---“地理标志”
(5)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6)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7)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2.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指出,商标法中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法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以上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多个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此外,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两类,第一类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第二类是指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首先为申请与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其次为审核与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四、地理标志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惯例

   从保护地理标志国际公约来看,常见的表述有“indications of source”(来源地标识)“appellations of origin”(原产地标识)“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地理标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indications of source”(来源地标识)与“appellations of origin”(原产地标识)的区别在于,来源地标识是用于标识产品或服务产于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地点的表示(expression)或标记(sign);原产地标识除标识产品或服务产于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点外,还表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或者基本的特殊质量。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里的地理标志即是原产地意义上的标识。可见,从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原产地标记与地理标志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我国2001年l2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标法》第l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它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也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品牌心理学博士郭涛指出:地理标志就是原产地意义上的标志,该地区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共同决定了该标志。地理标志就是一个地区的自然的、人文的、地理区域的特殊无形资产,非常值得中国各省、市、镇、县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里面蕴藏推动本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巨大能量;也一样给地理标志区内的企业家一个提醒,怎样将地理标志的潜藏能量挖掘出来,为自己企业的品牌资产增值,同时反哺地理标志,这都是地方政府与支柱企业家的重大课题,当然想深入研讨可以与专业的品牌营销策划咨询机构探讨。

   

五、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

1、完善标准体系

   第一,对原产地域范围的监控。地域的界定应以当地政府为主,但不能出于经济考虑而扩大地域范围;

   第二,对原材料的监控。对于原材料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原材料是否来源当地,必须严格控制与监督;

   第三,对生产技术的监控。生产者的技术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四,对质量的监控。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准甚至要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政府相关质量监督部门,需要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五,对质量等级的控制。同一地理区域的不同地域、不同产品等级要明确区分,不得混级等。对农产品而言,不同年份、不同成熟度的产品也不得混装。

   第六,对产品数量的监控。监控数量是为了保证质量,以牺牲一定数量的产品来保证质量和声誉。法国波尔多葡萄酒享誉世界,其中产区葡萄园葡萄采摘的数量控制就是产品数量的监控,非常值得中国学习。

   第七,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环节的监控。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其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要求,尤其是农业产品,还要保证生产基地的绿色无污染,对果园、茶园、菜园等要实施无公害基地、绿色基地的认证制度。一旦发现地理标志区域内有化工厂、排污企业的立项、建厂,地理标志区域企业、地方政府都要高度警觉,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考虑而损害了地理标准的生态环境。

   第八,对产品包装、标识标签等使用专用标志或文字的严格监控。专用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冒用或误导,违者严厉查处。可以对专用标志实施编号专印制度,由保护机构进行严格的配额管理,以确保专用标志的“专用性”。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一旦“地理标志”没有操守,因为各种人为关系因素而滥用,结果就是极少数人谋了私利,却侵蚀了“地理标志”的血肉身躯。

2、健全市场监控

    “地理标志”政府应该通过各种媒体(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广泛宣传专用标志,及时公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地域范围、合法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为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应该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做好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记录,以便追溯每一件产品的来源地,这也是市场监控的需要。

    地方工商部门人员充足、分支机构多,可以深入到打假第一线,严密监控假冒伪劣产品;质检部门技术力量雄厚,健全检测机构,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强化监督抽查制度。对侵犯“地理标志”的厂家依法实施停止生产经营、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3、品牌与地理标志互动战略

    应将地理标志保护与企业品牌战略联动,提高质量,发展精品,争创中国名牌、世界名牌。随着地理标志知名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本地中小企业及个人从中受益,产品价格的保障带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企业的发展壮大也需要品牌的促进。品牌也能区别原产地的不同生产企业,尽量避免“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企业通过良好的质量和信誉,经过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的努力经营,也可以将品牌演化为地理标志。五粮液、西凤酒就是典型的例子。

4、适度开发环境资源

    必须注重环境保护,实现地理标志农产品低农药残留、无公害,才有可能突破绿色壁垒,真正走向世界。同时保护基地面积,在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下,尽量扩大基地面积,以此来实现产量的增长和收入的增加。

   良好的生态环境与知名的地理标志还将延伸产业链,促进旅游业发展,并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环境的优化,旅游业的发展提高了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地理标志知名度的提升又反过来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和环境的优化。

5、与主要贸易国家签订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

    国外上百年的地理标志保护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和实操经验,值得借鉴。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学习和交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包括我国的地理标志如何在国外得到保护,和国外的地理标志如何在我国得到保护等。可以通过加入有关国际协议或达成双边条约等方式加强保护。

  品牌心理学创始人郭涛总结:中国很多“地理标志”问题、很多农业问题是缺乏地理标志保护,需要完善“地理标志-标准体系”,加强地理范围控制、原材料控制、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数量控制、生产环境设备控制、包装标识控制等;健全市场监控,打击非法侵犯;企业品牌与地理标志战略互动;适度开发环境资源,延伸产业链发展;学习海外地理标志保护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让“地理标志”成为中国各级政府与关联企业的特殊的强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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