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儿童游乐场注意事项 我想做游乐场,需要什么手续和注意事项?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

  审批项目名称:营业性文化游乐场

  审批项目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458号)

  申办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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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审批项目名称:营业性文化游乐场

  审批项目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6月26日第四次修正)。

  审批总时限:20日(区文化局审批时限10日,含公示时限,市文广局审批时限10日。)

  申办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9、游艺机种型号、彩色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材料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10、游艺机机种来源说明材料;

  11、游艺机机种目录单;

  12、奖品目录单;

  13、游艺机房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

  14、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备注:

  1、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场地无房产证的,提交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2、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须注明以下内容:(1)单位全称(2)经营地址和楼层(3)经营面积(4)经营项目(5)验收结果应为"合格"、"基本合格"或"同意使用"、"同意开业"。意见书附有整改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上报整改情况。

  3、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携带该材料原件以备核对。

  审批流程:

  1、受理、公示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当场受理。并根据公众聚集文化娱乐场所公示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群众有反映但已消除影响的,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给予书面告知,待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标准,即予以受理。

  工作时限:10日(含公示时限)

  2、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营场地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报市文广局审核。经市文广局审核通过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整改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

  1、企业章程;

  2、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3、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4、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6、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8、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9、游艺机种型号、彩色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材料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10、游艺机机种来源说明材料;

  11、游艺机机种目录单;

  12、奖品目录单;

  13、游艺机房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

  备注:

  1、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场地无房产证的,提交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2、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须注明以下内容:(1)单位全称(2)经营地址和楼层(3)经营面积(4)经营项目(5)验收结果应为"合格"、"基本合格"或"同意使用"、"同意开业"。意见书附有整改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上报整改情况。

  3、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携带该材料原件以备核对。

  审批流程:

  1、受理、公示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当场受理。并根据公众聚集文化娱乐场所公示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群众有反映但已消除影响的,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给予书面告知,待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标准,即予以受理。

  2、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营场地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报市文广局审核。经市文广局审核通过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整改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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