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中的基数因素的改革研究



一、基数因素在财政体制中的表现

1.财政预算制度中的基数因素

我国的财政预算制度的真正建立时间应该为1955年,从那年起国家决算开始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从1955年以来,从预算分项支出的安排上来说,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以增量预算为主,这一点是从计划经济时代以来一直使用的编制方法。

所谓的增量预算是指计划财政年度的预算分项支出数是上一年度各项支出数作为基数,考虑新的财政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以后确定的。可见,增量预算制度具有明显的基数因素,是以上一年度的支出数为基数来安排计划财政年度的支出数。

2.各地区税收收入的基数因素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定并未实现。税收立法权如何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是由中央政府以行政法规形式加以规定。例如,《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目前的实际情况也是只把某些税的部分税权下划由地方决定,如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征收。绝大部分的税种的开征、停征均由中央掌握。这就不可避免的引起了各地区税收收入的基数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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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返还中的基数因素

现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返还以各地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长率为基础逐年递增;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如果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出的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

二、财政基数与当前的财政体制改革

1.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

零基预算能克服长期沿用的“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中的不足,不受既成事实的影响,一切都从合理性和可能性出发。实行零基预算是细化预算、提前编制预算的前提。我国部分省、市先后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试行了零基预算,目前主要有河南、河北、安徽、云南、湖南、湖北、海南、深圳等省市采用零基预算,部分地级市也有的采用了零基预算。尚未实行的地区也比较关注这项改革。从试点的情况看,效果比较明显。有很多成功之处,但是也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总的来说是有待继续发展,所以仍需要进一步探索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2.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注重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1)转移支付的现状(见表1)

表1显示了我国从2001年到2008年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可以看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不断扩大,2001年为6117.18亿元,2008为22170.5亿元,增长了2.62倍,年均增长20.44%。同时,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呈逐渐扩大状态。

(2)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国际经验的借鉴

目前,转移支付的分配一般有两种计算模式:简单比例因素和收支型均衡模型法。简单比例因素法不考虑地方收入的多少,只按影响支出的因素用加权平均数进行分配,如德国联邦政府把增值税的35%分配给各州,其中的3/4部分就是按各州人口数加权平均分配的。收支均衡模型法是按照各地收支差额的多少计算均衡拨款的多少,只有收不抵支的地方政府才能获得均衡拨款,越贫困地区得到的贷款越多,目前澳大利亚和日本采用的是这一种方法。

3.税收优惠政策与基数因素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并不具有基数因素,但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与财政政策中的基数因素共同发挥作用,使得区域经济发展出现了差距逐渐扩大的作用。如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率先考虑了东部地区。

4.财政基数因素与税收立法权改革

首先可以考虑税种的部分改革权利下放到地方,如某些税种的起征点、征税范围和扣除项目等可以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确定,中央予以监督和规范。但这一政策的放宽要把握好度,要保证中央政府的合理财政收入,不能矫枉过正,引起更为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

总体来说,对于我国目前财政体制中所表现出来的三种具有基数因素的制度设计,正在不断地改革和替代,即逐渐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减少税收返还的比例;实行预算体制的改革;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法律权力;同时配套设计一系列的财政措施,用于抵消因为不适当的基数因素造成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问题,如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参考文献:

[1]陈共编著,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4版

[2]孙开主持,财政体制改革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

[3]王小朋 欧阳渊,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各构成项目均衡效果分析(2001—2008)[J]燕山大学学报,2010年3月第11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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