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经验 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1.国外合作社类型

合作社大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以法德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主要特征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规模一般比较大。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主要特点是以综合性为主,专业性农协为辅。韩国、印度、泰国也属于这一类型。

三是以美、加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主要特征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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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农业合作社现状

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具有长期的历史和较好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5万多个,成员达到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5%,两类农户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从产业分布来看,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占49%,畜牧水产养殖类专业合作社占27.7%,农资及其他类专业合作社占23.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成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但是,由于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二、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

1.政府积极作用

在农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日本农协是在政府倡导、扶持下组织起来的,一直处于政府的保护和援助之下,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主要体现在:第一,政府是农协的管理机关。农协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如政府对农协的子系统——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管理极其严格。第二,政府将农协作为农业政策的执行机构。协助政府推行农村基本经济政策是农协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德国的合作社与政府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但长期以来,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加强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设

除丹麦外,各国基本都有自己的合作社立法。日本1947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至今已修订了28次。美国没有系统而完整的专门合作社法,其有关合作社的法律都包涵在其他法律中,如信贷法、证券法等。1922年联邦议会通过的卡珀—沃尔斯台德法及1926年的美国"合作社销售法"使农业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德国的第一部合作社法律颁布在1889年,而瑞典于1895年颁布了《合作社协会法》。欧洲的一些国家还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从而使合作社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力。此外,各国法律都将合作社的性质规定为法人。

3.农业合作社注重合作社的教育和研究

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合作社的教育和研究。德国的合作社历来重视对合作社领导人、经管人员和社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合作社各有分工,每个地区合作社都有培训任务,内容包括合作社的专业知识和合作社法知识。美国合作社教育的渗透性和广度是比较强的,内容包括合作社的宗旨、原则和绩效等,以促进对合作社企业的了解。合作社的教育对象包括中小学生、高中生、大学生,合作社的管理人员、雇员、董事以及各州合作社理事会等。日本的农协建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国家设有农协中央学院,地方有农协大学及各种研修中心,定期对农协董事会和监事会社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脱产培训,进行互助精神和合作社原则的教育,加强农协内部各专业技能的培训。日本农协全国共有管理人员27.3万人,其中聘请的职员24.8万人,占90.84%。高素质的职员队伍是推进农协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启示

1.政府扶持合作社发展

合作社和政府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扶持要采取法律保护、信贷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产业辅导等综合措施,在合作组织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政策组合。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的关系。总之,政府只能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扶持,且主要应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不能干预其内部管理。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体,合作组织内部必须坚持民主管理。

2.注重开展农业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

开展合作社的人才与理念的教育工作,可以使农业合作社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减少农业合作社组建与谈判成本,促进农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通过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内部教育,可以增进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对于合作社事业与目标的理解,提高农业合作社的运营绩效。

3.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法规政策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和经验表明,明确的法律基础是农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实施,同时,要尽快出台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配套法规制度。考虑到我国各地情况差异,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抓紧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法规化。

此外,为了使农业合作社获得充分的发展,我们还必须在信贷政策方面加大对农民的支持力度,运用信贷工具,为农业合作社的构建和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还可以通过农产品加工,增加其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参考文献:

[1]张梅,郭翔宇.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共同特点与启示[J].农村经营管理,2008 (10).

[2]李中华.日本农协给我们的借鉴与启示[ J].农业经济,2003(6).

[3]余丽燕.美国农业合作社筹资经验及启示[J].经济纵横, 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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