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谅解书刑事范本 区分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

 盗窃谅解书刑事范本 区分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


      如果基于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而实施了盗窃,而且被认定为民事盗窃不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在受害人履行了相关义务,承担了民事责任后,行为人仍不返还所占有的财物,表显为一种恶意仍然或继续占有,这种情况下,认定民事盗窃的前提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已经消失,继续非法占有秘密窃来的财物该如何定性呢?是不是原先的民事盗窃已经转化为刑事盗窃?

区分方法:一般来说,民事盗窃事后能否转化为刑事盗窃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这种故意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如果行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过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偿还债权数额后,再恶意占有被害人财产不返还,那么,行为人盗取被害人财产就意图非法占有,这就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为犯罪处理。相反,如果行为人继续占有所盗财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才产生,则不能转化为刑事盗窃,而构成一种新的民事侵权,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在量刑上应和普通盗窃相区别

  

  普通盗窃案件,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往往是数额、对象、后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节。另外,作为酌定情节的犯罪动机也会直接影响量刑。一般来说,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动机实施的盗窃应当从轻处罚。作为民事纠纷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盗窃,由于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身确实侵犯了行为人的某些权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或者有混合过错。行为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动机,才选择了秘密窃取这一特殊手段来进行维权。因此,这种动机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区别于意图恶意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普通盗窃。再者,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来源于选择维权的方式不当,因此,从后果上讲也应当从轻处罚。但是,对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盗取被害人财产,逼迫被害人承担责任后,继续占有财物的盗窃行为,则不具有善良的动机,应和普通的盗窃同等对待,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罚。

注意事项不能简单的将各种盗窃案件一刀切,民事盗窃不应笼统的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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