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管理好离职员工杜绝诉讼(1)



 文/魏浩征,上海劳达管理咨询公司首席咨询顾问、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

  无论员工主动离职抑或被动离职,往往发生很多“秋后算账”的事情,之前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的种种问题此时开始浮出水面,一旦处理不好,公司通常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

  关于离职员工引发的争议一直甚嚣尘上。如Dell高管跳槽事件、TCL高层集体跳槽事件、微软前全球副总裁李开复跳槽至Google引发的竞业限制诉讼事件、华为员工跳槽事件等。

  员工离职通常分两种,“主动”与“被动”之分。员工选择“炒公司鱿鱼”,用脚投票,属于主动;公司辞退、解雇、裁减员工,选择“炒员工鱿鱼”,则属被动。

  无论员工主动离职抑或被动离职,往往发生很多“秋后算账”的事情,之前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的种种问题此时开始浮出水面,“辞职门”事件一旦处理不好,公司通常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负面形象也一夜形成。

  企业的管理者们越发清晰地认识到:后危机时代的离职员工管理,正日益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离职离出成本与风险

  员工离职会增加人力资源成本,导致企业利润流失与引发经营风险,但是所谓的“损失”与“风险”到底有多少,却很少有管理者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因员工离职给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包括以下五项:离职员工的替换成本;新入职员工的培训成本;新老员工业绩差异的成本;符合法定情形时须承担的提前通知期及工龄经济补偿成本;离职管理成本。

  我们先来谈谈替换成本。替换一名离职员工,至少要耗费公司以下成本:公司向外发布工作岗位空缺信息的费用,如在报纸、网络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的费用等;录用新员工前的行政管理时间成本,通常包括接收申请信和候选人简历、筛选候选人、电话预约面试时间、背景调查等;入职面试和能力测评的成本,这包括面试官的时间成本及各种能力素质测评的费用等;这还包括内部会议成本、支付候选人的差旅和搬迁成本等多项费用,这些费用对于公司来说更是不可小视。

  根据美国劳工部(The US Department of Labor)的估计,替换一名普通跳槽员工的成本约占员工全年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另据美国管理协会(AMA)的报告,对技能紧缺的岗位,替换一名跳槽员工的成本要相当于其全年工资收入的1.5倍。另据《华尔街日报》报道,默克制药曾发现该公司员工离职的成本相当于员工年收入的1.5至2.5倍。

  而新员工入职后,会发生对于新员工需要适应新工作所需接受的公司培训的成本,包括内部导师(或有经验的老员工)辅导新员工的时间成本等。

  某外资企业的HR经理表示,“每年我们对新员工的人均培训费用超过20万元,一旦他们跳槽,这些投入就全部打了水漂。若是节省培训费用,又不能满足企业运营需要。”

  在离职员工成本的各要素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离职员工和替换者之间的业绩差异值。如果企业招到更优秀的替换员工,企业的人员流动成本将可以大大减少。反之,如所招聘到的替换人员不如老员工,则会加大流动成本。

  在员工主动离职及被动离职的一些情形下,公司还需向员工支付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炒员工鱿鱼”时,又需寻找相关法律依据与制度依据、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等,这个过程,会耗费管理人员大量时间精力及公司资源。

 除了上述可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因员工离职给企业带来的间接损失及管理上的风险,要远远高于其直接经济损失。

  比如一些重要的中高层岗位的人员离职,可能会造成企业的技术、经验和稀缺资源的流失,商业机密的泄露,增加潜在竞争对手等。

  这其间的风险问题还包括:离职会导致动摇军心、引发团队凝聚力下降、工作氛围恶化,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集体罢工、上访、投诉、示威,无休止的劳动争议和仲裁诉讼等……

  总之,离职是个风险活儿,能不让员工离职就少离职!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管理好离职员工杜绝诉讼(1)
  基于离职的法律误区

  进行“离职员工管理”时,无论员工“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首先要遭遇“法律”这堵墙。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企业管理者却经常犯下一些低级的错误,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常踏入一些糊涂的误区。

  误区一:员工辞职需经单位批准。

  曾有一公司掌门人问我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有一名员工,是公司的技术骨干,然而,最近该员工却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因为他是搞技术的,离开对公司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损失。经过公司管理层商量,决定不批准他的辞职报告。然而,该员工却说他提交的是辞职报告,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不同于辞职申请,因此公司没有批准权。请问,对于员工的辞职,企业到底有没有批准权?”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辞职,须得到单位的批准才能生效;如果单位不批准员工的辞职,那么员工就得继续来上班,而且单位也可以以此为由不为员工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而非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

  误区二:员工违约,公司可以通过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者不办理退工手续等手段来制裁员工。

  员工违约,企业要维权,杀手锏之一就是扣留员工的档案、工资、奖金、社保手续、退工手续等,试图“以恶制恶”,也有HR把它称之为“正当防卫”。殊不知,法律不认可企业的这种“正当防卫”行为。

  请看如下案例:

  一年前,某公司与应届毕业生小李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将小李的户口落入该公司集体户口。同时,公司出资5万元对小李做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李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小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5万元。半年后,小李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小李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李不肯,公司于是不为小李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一年后,小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

  这个案子包含两个劳动争议,一是员工告公司,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和转出人事档案;二是公司反诉员工,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两个案子中,公司是胜诉还是败诉呢?但是,实际发生的案例判决是:两个争议,公司都败诉!

  第一个诉讼关系,有关公司为离职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和转移人事档案。

  从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公司为辞职的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员工辞职的义务就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只要员工这个义务履行了,满一个月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公司必须给员工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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