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育保险政策 佛山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_佛山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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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生育保险新政策介绍

  佛山市生育保险妊娠期住院费用结算新规

  该局当天发布了《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说,社保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问题做了相应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保险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入院,于2016年1月1日(含)后出院,出院时没有分娩或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算--2015年12月31日(含)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核报;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生育保险规定核报。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次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按基本生育保险规定核报。

  2016年1月1日(含)之后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一)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3〕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假期支付

  (1)分娩或流产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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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娩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天,宫内节育器取出术1天,皮下埋植剂放置术3天,皮下埋植剂取出术3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佛山生育保险报销

  报销标准参保职工符合申领自然流产、产前检查、分娩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的结算,其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低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高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报销。

  报销条件1、已办理异地生育就医核准手续的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或)分娩住院等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3、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材料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11、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可选,涉及相关必选)

  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

  2、工作人员初审、复核;

  3、社保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4、窗口办结。

  办理地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生育保险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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