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解释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解释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解释的原则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权机关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随心所欲。正确地解释宪法对于宪法的稳定性,保证一国法律体系的严谨臻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对宪法解释必须遵循的一些原则。

  宪法解释应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第一、宪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

  第二、制宪的目的与任务原则;

  第三、系统解释原则;

  第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第五、历史解释原则:

  第六、字面解释原则。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解释的方法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与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致,并且随法系的不同也有区别。

  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讨论法律解释方法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司法领域,认为由于司法适用法律和司法或其他主体适用宪法都具有适用者特点,因而,司法解释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应该具有类似和共通性。 普通法系法官在判词中讨论成文法法律解释问题是常用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和论理解释三种方法,三种方法常被交替使用,在某一历史时期某种方法会更占优势。

  文理解释即按成文法条文的字面意义解释,这种解释曾在l9世纪美国占据统治地位,其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和法的安全性需要。黄金规则是对文理解释的一种修正,指当依法条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会产生极其不合理、令人难以接受的情况时,法院可采用变通方法,避免完全依字面含义为基础作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指在解释成文法条文时,解释者应以成文法的方法目的为指导,不必拘泥条文的字面含义去解释条文,甚至可以通过解释来填补或修正立法缺陷及漏洞。论理解释在20世纪的美国较为盛行。

  有学者将普通法系的宪法解释方法总结为:

  1、字义解释法(literal approach);

  2、黄金规则(golden rule);

  3、消除混乱的规则(mischief rule)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少数情况下的目的解释。

  在我国,理论上的法律解释方法种类繁多,按照我国民法专家粱慧星的概括和总结,共有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四种方法,其中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七种。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宪法解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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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解释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

  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制度密切相关。

  有学者总结宪法解释的程序可分为:

  1.立宪解释的程序。由于其同宪法文本本身的紧密联系性,如同宪法一道产生的随件解释当然是采用宪法制定程序来完成的。另件解释和特件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多属制宪者或立法机关,故采用立宪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作出。在意大利和美国,国会都为立法者提供了进行宪法解释理智的程序。

  2.行宪解释的程序。在行宪解释中,一些国家的行宪机构也采取较为谨慎的程序来对需要释义的宪法问题作出决定,如美国、法国。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此程序因各国宪制基础相异而有所不同,但大致上多仿效美制。

  4.监督解释的程序。监督解释因负有监督宪法职能的机关性质不同,故其程序也有所不同。有许多地方近似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但也有殊异之处。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等。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的解释宪法的程序法,只有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程序作了一些规定。学者们-般认为宪法解释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宪法解释的申请在这个环节中,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由谁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这两个方面。

  关于由谁提出申请,学者们一般都同意以下这几类申请主体:

  (1)全国人大常委会;

  (2)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

  (3)中国共产党;

  (4)公民、个人;

  (5)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设立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向谁提出申请,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提出,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向各级法院、各级人民代表机构提出……

  (二) 宪法解释的审查当宪法解释的申请提出后,宪法解释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如果全国人大常委员正值开会,对宪法解释的申请可直接予以审查。闭会期间可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予以审查,专门委员会审查以后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

  (三) 宪法解释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对宪法解释进行表决时需要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四) 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形成决定、决议后应予以公布,否则这种解释不会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解释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

  另有学者从宪法解释的类型出发来规定宪法解释的程序。该学者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监督解释。则宪法解释程序则相应地分为:立宪解释程序、行宪解释程序、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监督解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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