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有哪些属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情形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 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的过错,在 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损害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属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情形

  (一)医疗损害纠纷甄别的理论基础

  1、医疗损害纠纷的概念

  医疗损害纠纷作为一种典型的医患纠纷,一般是指患者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因而要求医方承担违约损害纠纷责任或侵权损害纠纷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有哪些属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情形

  2、医疗损害纠纷的性质

  医疗损害纠纷的性质,其实质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纠纷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有哪些属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情形

  但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争论,即医疗损害究竟属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二者的竞合。这种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法律适用,是法官处理案件时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们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因为“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医疗损害行为既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也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在追究医师的损害纠纷责任时,既可以侵权行为作为原因,也可以债务不履行为原因提起损害纠纷的请求”。

  故审判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当患者以违约为由提起损害纠纷请求时,人民法院宜将案由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以侵权之诉提起损害纠纷请求时,则将案由确定为“医疗损害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以,本文探讨的医疗损害纠纷仅指患者提起的医疗侵权损害纠纷。

  (二)边界界定:医疗损害纠纷的是与否

  任何一种法学理论的提出,都是为了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同样,明确医疗损害纠纷的概念和性质,也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实务中“民告医”案件的性质,界定医疗损害纠纷的范围。

  1、界定标准——医疗损害纠纷的构成要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总结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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