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AB角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实施范围: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局(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各岗位的A(主办)、B(协办)角责任人,同时明确相应职责。
第四条 A角责任人离岗前,必须主动向B角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B角应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在A角离岗期间代为行使A角的岗位职责,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关材料移交A角。
第五条 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时,AB角应协同处理,确保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六条 AB角责任人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报送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及时予以更正和公布。
第七条 AB角责任人履行AB角工作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 挂钩。
第八条 AB角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因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