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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15017X/2007-00062发布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名称: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

文号: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 发布日期:2007.11.28 00:00:00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

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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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的意见

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功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一)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维护稳定、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省政府已把失业保险工作列为考核各市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工作,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检查考核,全面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为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把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当前要把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作为工作重点加以突破;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要依法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三)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定缴费基数,杜绝协议缴费,确保应收尽收。参保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凡单位人均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都要及时清理追缴。列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要将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对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年度稽核面不低于30%。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本地区的失业调控实施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发挥基金调剂功能。要对所辖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做出预测,并对缺口资金的筹资渠道和解决办法提出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预警机制。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当地三个月失业保险金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基金预警报告。

二、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

(一)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增强基金调剂功能,分散支付风险,解决负担不均衡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失业保险经过多年发展,基金有了一定的实力,基础工作水平也有较大提升,已经基本具备市级统筹的条件。各市要抓住有利时机,尽快推开这一工作,确保2008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市,要做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基金支付、统一业务流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暂时存入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专户监管;实行市级统筹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必须全额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划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再及时将资金划入各县(市、区)失业保险支出过渡户。

(三)合理确定征缴任务。市级经办机构完成省下达的征收任务后,当年基金收入不敷使用时,可动用历年结余基金调剂解决。市级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由省劳动保障厅商省财政厅意见后,从省级调剂金中解决。市级经办机构未完成省下达的征收任务,当年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先动用市级结余基金解决,市级结余基金不足以解决的,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由省劳动保障厅商省财政厅意见后,从省级调剂金中调剂20%,仍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在推进市级统筹的工作中,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可安排一定奖励资金,用于逐步改善经办机构办公条件。县(市、区)经办机构未完成市下达的征收任务,当年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由县历年结余基金解决,不足的由市统筹基金解决。

三、全力支持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改组改制中分流出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要全部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接收符合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待遇时间的长短,同时与企业清理历史欠费。

(二)国有企业在实施改组改制中,失业人员不超过缴费总人数的15%、且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均可申领转岗培训补贴。补贴额按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计算,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费,失业人员未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4%的,单位可申领在岗培训补贴,报统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予以拨付。补贴额按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计算,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功能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组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对专业性较强、培训时间超过150个课时的,可按实际培训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申领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培训大纲,监督培训质量。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自愿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移交档案后不得中断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自行组织就业以及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异地就业的,凭有效证件,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不含酗酒致伤、因打架斗殴等违纪、犯罪行为致伤致病、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病伤残的)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医院治疗,其住院医药费(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超过千元以上的部分,凭医药费凭证、处方清单可给予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要充分理解失业保险工作难度大,经办机构底子薄、基础差的实际困难,加强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支持力度,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保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高效运转。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目标,加强干部职工思想作风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内控机制,保证基金安全,要搞好文明窗口建设,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设置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失业保险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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