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

注:此文发表于《国际问题研究》2010年第4期

一、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的界定及现状

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是指主权财富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公开披露信息的程度[1],它包括主权财富基金的基本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运作透明度两个方面。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性问题。

目前,国际社会还未就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达成统一的衡量标准,加上各国主权财富基金成立时间、规模、目的及运作模式各不相同,在其所掌控的资产价值、投资策略、资产组合与配置、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体制、企业运作文化、内部问责制度等公开信息披露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主权财富基金追求消极、被动的财务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深浅对其整体运作影响不大,因此愿意保持较高的透明度。比如,被认为透明度最高的挪威全球养老基金,根据挪威财政部制定的监管章程,总是及时发布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提供有关基金管理的近期变化、可预算收/支资金、市场走势、投资回报和收入、风险暴露趋势以及管理成本的信息。有些主权财富基金因为战略投资较多,或者受国内法律条文的限制,很少披露基金的资产结构、投资策略等信息内容。如科威特投资局就从法律上禁止公开基金资产,2007年6月以前甚至不愿意公布基金总规模。[2]其它大部分主权财富基金基本采取适度信息披露策略。

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审计总署提供的报告,自2007年以来,在其确定的全球48支主权财富基金中约有60%通过网站、年度报告及其他形式提供了主权基金的资产规模,约有77%的主权财富基金公布了投资的主要目标;有30家主权财富基金部分公开了其投资活动的信息,21家主权财富基金部分报告了其投资股份的信息,只有4家主权财富基金公开了全部投资情况。[3]美国学者埃德温·M·杜鲁门的研究也证明,在其分析的33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只有20只基金公布了自身规模,8只基金公布了目前投资构成,但大多数透明度不高。[4]

美国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调查数据也间接证实了主权财富基金的低透明度状况。调查显示,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政府、私人实体、个人)2007年拥有的美国资产超过20万亿美元,但是主权财富基金拥有的美国资产总额因为法律和其它的信息限制难以统计。美国政府只能确认从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对美投资在内的交易总额超过430亿美元。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接受国,美国对主权财富基金在美投资的整体状况了解尚且如此,足以说明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确实不高。

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较低与国际金融制度的缺失有一定关系。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虽然能够通过国际资本流动状况搜集到某些国家的资料,但并未建立要求这些国家提供其主权财富基金特定信息的统一制度。其它国际组织虽然也在讨论主权财富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监管问题,但达成有约束力的监管标准短期内还存在困难,完全解决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尚需时日。

二、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评估的几种方法及其评析

基于对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关注,一些国际组织、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初步提出或建立对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评估的基本体系与方法,为各国主权财富基金逐步增强透明度提供了相应的参考依据。

2008年10月,IMF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工作组就主权财富基金的三个关键领域达成了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做法,即为“圣地亚哥原则”。[5]该原则把透明度问题作为对主权财富基金监管准则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运作提出了十项建议或要求:一是公开披露主权财富基金法律基础和结构的主要特点,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与其他国家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明确定义和公开披露主权财富基金的政策目的[6];三是公开披露主权财富基金的资金来源;四是公开披露从主权财富基金提款以及其代表政府支出的一般方法;五是公开披露主权财富基金的治理框架、目标以及从操作上独立于所有者的管理方式;六是公开披露主权财富基金相关的财务信息;七是公开披露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政策说明以及出于经济和金融以外考虑的投资决定;八是明确定义专业和道德标准[7],并向主权财富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公布;九是公开披露主权财富基金对待上市实体中有投票权证券的一般方法,包括指导其行使所有权的关键因素;十是公开披露主权财富基金风险管理框架的一般方法。虽然“圣地亚哥原则”对于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的具体对象和具体方式并未完全解决,但总体上讲,IMF对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的评估方式相对客观、公平,所提透明度标准与要求基本考虑到了主权财富基金追求财务回报及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主张对于新旧主权财富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于新近设立的主权财富基金,实施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做法可能具有挑战性,需要给予一个适当的过渡期”,这就使得作为投资指南而非强制性的“圣地亚哥原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操作性。

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外,作为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接受国的美国财政部也提出了一套增强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的政策,要求公开披露主权财富基金成立的目的、投资目标、机构安排、财务信息,尤其是资产配置、基准线、在一定时期的回报率等,还包括强大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操作和风险管理体系。不过,美国财政部也建议应当增强主权财富基金接受国的政策透明度,使投资国能够了解和预测接受国的投资结构、内部投资规定。[8]这一建议得到了经合组织OECD的认同,在其2008年6月发表的《OECD关于SWFs投资接受国方针的宣言》中指出,接受国的投资保护措施应该是透明且可预见的。

美国政府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埃德温·楚曼(Edwin M.Truman)设计了一套主权财富基金的记分卡,提出了主权财富基金的四个衡量要素:组织结构、公司治理、透明度与声誉、投资行为。其中,透明度与声誉要素由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投资信息披露(包括资金规模、投资回报、投资类型、投资区域、直接投资、货币构成)与审计(定期审计、审计公开、审计独立)三方面内容构成。根据上述要素的评分结果显示,全球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平均分值为10.27分,获得最高分值的是新西兰主权财富基金,为24分;最低分值的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一只基金,为0.5分;高于平均分的基金有14只,低于平均分的基金有18只。[9]但是,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楚曼没有给予充分的说明,因此其所评估的SWFs透明度分值也并非十分准确。

最后,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罗斯维尔的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institute)所长米切尔·迈迪尔(Michael maduell)及其副总裁卡尔·林那伯格(CarlLinaburg)则共同编造出一种关于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指数评价方法。该透明度指数(Linaburg—Maduell)从十个方面评估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主要包括:主权财富基金是否公布成立目的、初始资金来源及所有权结构;及时发布独立审计的年度报告;提供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地域分布;投资组合的市价、回报及管理层薪酬;公布清晰的投资策略、道德标准及执行准则;提供明确的战略和目标;如果适用,提供基金子公司和联系信息;聘用外部经理;管理自己的网站;提供主要的办公地点及联系信息,如电话、传真等。上述每一个方面代表一级透明度指数,指数介于1到10,指数越高代表透明度越高。该研究所认为主权财富基金最低评级指数为8,才能确保足够的透明度。根据透明度指数衡量,2009年第二季度全球主权财富基金中,挪威政府养老基金(NorwayGPF)、新加坡淡马锡公司(Singapore Temasek)、新西兰退休基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Fund)、阿联酋穆巴达拉发展公司(UAE Mubadala)、爱尔兰全国养老储备基金(IrelandNPRF)、美国阿拉斯加永久基金(USA Alaska)、智利养老储备及社会经济稳定基金(Chile PR& ES Fund、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基金(AzerbaijianState Oil Fund)等8家主权财富基金获得满分。

当前主张增强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强烈的主要是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和国家集团。它们过度要求主权财富基金增强透明度将造成难以协调的矛盾:一方面,它们希望主权财富基金作为财务投资者而非战略投资者对其投资,以减轻它们对于主权财富基金地缘政治投资目的的疑虑;另一方面,从财务投资者的商业利益角度讲,过度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势必会降低主权财富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操作的行动能力和迂回空间,损害国际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影响主权财富基金财务投资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一般来说,该基金投资的收益同其披露的透明度高低成反比。有研究表明,世界上透明度最高的挪威全球养老基金10年的平均收益率仅为4.3%,而实行有限披露的淡马锡公司则取得了34年平均回报率为18%的骄人成绩。[10]透明度更低的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的回报率则更高。如果不能对主权财富基金信息透明化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损失给予相应补偿,那么将招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三、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国际博弈及实践

随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投资的快速增加,围绕争夺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话语主导权和规则制定权的国际博弈也在逐步加深。以美、欧、澳等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接受国为一方,认为低透明度不仅容易掩盖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非商业性动机,而且容易引发管理人员的腐败行为,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11]因此,此方或者要求增强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或者以国内立法形式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设置障碍,或者推动国际组织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国际规则。而以阿布扎比投资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中国投资公司等重要主权财富基金为另一方,认为西方国家的“主权财富基金威胁论”是造成“金融保护主义”的重要根源,要求西方国家增强投资政策和投资审查的透明度,消除保护主义。

2008年2月,澳大利亚率先公布约束、指导主权财富基金对澳投资的六项行为准则,包括“保证不受政府操纵”、“不能买澳大利亚的国有资产”、“远离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等条款性规定,成为制订防范措施的第一个西方国家。

2007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从形式上看,该法是基于1988年《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而制定的,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外来投资建立了法定依据,也给予了行政部门阻止可能危及到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收购行为的具体权利。

而早在2005年12月,法国就颁布了一项新的法令,规定外国投资在影响“国防利益”的11个部门进行投资时要获得事先批准。2007年8月,日本修订了引进投资的条例,以应对“日本周边安全环境的变化和国际投资活动的趋势”。同年11月,加拿大政府颁发了对基于《加拿大投资法》的外国企业投资本国国有企业规则的解释。欧盟委员会更是认为,许多主权财富基金的报告内容之所以缺乏透明度,是因为“主权财富基金对某些行业的投资并不单纯为了回报最大化。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接受国的技术和人才,以利于投资国的国家战略利益,而不仅仅受正常商业利益的驱动。”[12]所以,要求主权财富基金公开披露其所掌控的资产价值、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分配、风险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和权利分离以及基金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问责制度等内容,并于2008年2月,公布一份限制非欧盟国家投资欧盟能源领域的文件,包括防范甚至禁止非欧盟国家收购欧盟的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网。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在考虑动用“金股制”[13]手段,以确保对事关国计民生及其政治上敏感产业的控制权,并使其免遭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收购与并购。2009年1月,德国正式实施《对外经济法修正案》,以立法方式建立政府投资审查机制,以限制外国政府投资基金参与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投资行为。

西方国家的上述立法限制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活动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数支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并购活动被迫中止。在此背景下,2008年3月20日,全球最大的两只主权财富基金(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与阿布扎比投资局)与美国政府签订“华盛顿约定”,对主权财富基金和投资接受国双方的透明度问题提出了行为准则。其中要求主权财富基金在透明度问题上做到对适当时期的投资信息如投资目的、投资目标、体系架构及财务信息,特别是资产配置、基准及回报率等予以披露;同时要求投资接受国不应当设置保护主义壁垒,不应当对投资者区别对待,接受国应当以尽可能的不干预方式尊重投资者的决定等。“华盛顿约定”对于解决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有一定的帮助和导向作用,但该协定仍然没有就主权财富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具体说明,对于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因此这项标准模糊不清的约定很难对主权财富基金形成较强的有约束力。

虽然美欧澳等西方国家要求主权财富基金提高透明度的理由是防止投资国的政治目的和公司本身的腐败行为,但实质是担心国际金融市场主导权被拥有较多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中国家所分享。因此,围绕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斗争其实是在世界经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新兴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之间对于国际金融市场主导权的重新分配与反分配之争。尽管西方国家极力延长其全球金融霸权,但新兴经济体要求“分享”金融事权的序幕已经拉开。

四、解决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基本原则

从根本上讲,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的高低最终取决于基金所有国的国情、政府的意愿与选择以及基金本身的政策目标。但从全局角度看,要想真正解决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既要充分考虑主权财富基金本身的商业利益,也要努力满足国际社会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要求,并在解决过程中努力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差异化要求的过渡期原则。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的全面提升需要一个过程。由于主权财富基金成立的时间长短不同,投资风格和投资区域存有差异,因此对各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要求也应区别对待。对于刚起步的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受市场条件的限制较多,自身治理结构的披露机制也不完善,只能做到适度透明。比如,在基金的投资目的、投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方面可以充分披露,而在投资行业、投资组合、市场偏好、即期投资收益等信息方面不宜及时对外公布或者选择滞后时间对外公布。随着主权财富基金进入成熟期后,可以试行全范围信息的披露。总之,国际社会要结合各主权财富基金的实际情况,给出一定的透明度过渡期,而各主权财富基金也要尽可能灵活、逐步地贯彻和实践已有的国际透明度准则,为基金的长远、全面透明铺平道路。

二是双方对等的非歧视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也可理解为平等互利原则,指主权财富基金和投资接受国应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的解决,并平等获得由此产生的利益。为便于监管,不少国家都制定了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一方面,主权财富基金应该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定,对于自身的投资活动在保证商业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投资项目是否对投资接受国有益,是否对投资接受国的经济金融构成潜在冲击,要以稳定外部金融环境为原则,自主性地公开相关交易信息,向投资接受国的市场监管机构报告重大投资或并购活动的进展状况,消除不必要的透明度质疑。另一方面,投资接受国的监管机构也要主动地与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沟通与协商,减少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活动的歧视行为或政策限制。同时,投资接受国的监管机构不能过度地要求主权财富基金超越法律之外的信息披露程度,毕竟很多法律规定只是针对上市公司而非主权财富基金而言的,如何填补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管理真空将是一个新课题。在此之前,任何仅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要求都是不对等的歧视性行为。

三是国际投资的市场与公平原则。市场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是增强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的基石。虽然西方国家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政治意图持多种怀疑态度,但其追求利润回报最大化的目标更是首要的。因此,要求主权财富基金不顾经济利益的增强信息透明度,显然违背了国际投资的市场商业化原则。假如对主权财富基金过高要求而对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极度不透明的市场套利活动放任自流,也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会迫使主权基金避免介入此类市场或者选择监管部门不愿意看到的方式,比如通过委托私募资本来间接进入投资市场,使得国际金融市场的投资监管更加复杂。

五、处理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的几点建议

作为中国唯一拥有庞大资金规模的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面临着较大的透明度压力。中投公司严肃面对和认真对待自身的信息透明度问题,坚定地执行IMF主权财富基金工作组制定的“圣地亚哥原则”,在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就及时发布年报,全面介绍了公司的企业文化与核心价值观、治理架构、投资策略、风险管理原则,并披露了2008年度财务报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今年2月,中投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详细披露了截至2009年12月31日所持有的在美上市公司价值96亿美元的股票构成情况。中投公司的这一举动有助于打消美国各界的疑虑和提高中投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指数,也表明了中投公司努力推进自身透明度问题的决心。尽管如此,与挪威养老基金、淡马锡投资公司等透明度较高的主权财富基金相比,即便是中国国内民众对中投公司的了解大多只能局限于公司网站的寥寥数页。旗下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同样充满神秘的色彩,其较公开的法律描述仅见诸于所控股银行发行上市时的招股文件。因此,中投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建设仍然需要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过程。当前情况下,处理好信息透明度问题不仅对于中投公司至关重要,而且对于未来更多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以及外国主权财富基金对华投资都是十分重要而又具有较大挑战性的复杂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宜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充分认识增强主权财富基金信息透明度的积极作用。从目前国际社会的争议看,提高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可以带来以下好处:首先,有利于缓解西方国家盛行的“主权财富基金威胁论”。美国一些人士认为,主权财富基金的兴起会带来“国家资本主义的回归”,担心主权财富基金母国政府会运用所控制的基金资产获取投资接受国的通信、能源资源、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战略优势,更忧虑有朝一日中国政府会利用手中的主权财富基金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14],增加透明度有助于减少此类政治阻力,减少对美欧市场进行投资的政治阻挠,提高在美欧市场投资交易成功的概率。其次,有利于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开放,为主权财富基金的对外投资活动争取有利的国际投资环境。再次,有利于消除腐败行为和加强主权财富基金的内部管理,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避免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当然,提高主权财富基金信息透明度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主权财富基金只有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水平,才能在未来国际投资的竞争格局中占据主动权。这是近年来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阿布扎比投资局等原来低透明度主权财富基金纷纷谋求提高透明度的内在原因。中国投资公司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毕竟不是一般的国有企业,人们对其透明度问题的高度关注恰恰是对其未来成长抱有较大期望的体现,中投公司有必要通过建立适度的信息披露机制掌握话语主动权,减少外界的猜疑。从中投公司公布的2008年度报告看,虽然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度仍然有待加强,但已经反映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不断提高信息透明度水平的决心。

二是要认真研究现有有关透明度问题的国际规则,借鉴其他主权财富基金解决透明度问题的已有经验,不断提高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水平。

论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

由于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问题本身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选择什么样的透明度合适?将最终取决于多方的博弈。从理论上讲,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一方面要努力地满足“圣地亚哥原则”已经明确的透明度最低标准,比如向社会披露基金的资产来源、资产配置、业绩比较基准、财务回报、投资风格、投资主题和期限、社会责任等基本内容。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国际组织已经公布的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参与修订和完善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细则,掌握规则上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分别于1996年4月和1997年12月制定了“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和“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后者对公布数据的特征、公布数据的质量、公布数据的完整性和公众获取四个部分做了详细论述,对主权财富基金核心透明度组成部分的资产组合及财务回报的信息披露要求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另外,2007年IMF还公布了经修订的《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和资源收入透明度指南,文件中关于透明度问题的规定为我们参与制定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方式和细化透明度标准也提供了某些参考作用。

同时,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也要学习其他主权财富基金处理透明度问题的做法,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披露的级别与程度。比如,阿布扎比投资局过去为规避信息披露的义务,将股权投资的比例通常控制在4.5%以下,随着投资比重的增加,阿布扎比投资局也开始大幅度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历史、人员、投资战略、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等内容的链接。2010年3月15日,该局进一步发布了自1976年成立以来的首份年度报告,对公司的业绩情况、资产配置及管理方式进行了信息披露。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于2008年9月公布了成立以来的首份年度报告《2007/2008政府投资组合管理报告》,详细公布了过去27年间政府投资公司的回报率和投资组合区域、实际资产分布等内容。而淡马锡控股公司自2004年以来,已经连续发布年报,较为详细地向公众披露了基金的基本状况,包括公司概览、年度概要、投资组合摘要、投资取向、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管理团队、治理文化、道德标准、投资组合价值、股东回报的计算方式、扩展道路,重点投资、劳动版图、媒体新闻、联系方式等内容,为其他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导向作用。作为一家成立时间不长的新型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此透明,但在不违背商业利益的前提下,由当前追求的适度透明逐步发展到挪威养老基金式的高度透明应是中投公司的大方向。具体而言,中投公司可以在信息披露时奉行“一司两制、内外有别”的信息披露方针,对内监管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详细披露企业的核心投资战略、资产配置状况、财务回报处理方式等信息内容,在此基础上不断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对外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透明度,可按年度发布财年总结报告、按季度发布投资取向报告,并向公司利益相关者披露财富增值计算方式及股东总回报率,对公司的财务损益、资产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股东权益变动信息透露宜尽可能详实清晰,同时还要向外界公布公司投资的道德指引原则,及社会价值观等,以此减少外界对中投公司非商业化运作的担心。

三是要客观分析与评估全球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区域的转移动向,尽快制定针对来华投资的外国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要求的详细标准与准则,保障中国国家经济安全。

作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也吸引了大量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目前已是全球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第四大目标国[15],将来还有可能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将成为直接影响中国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因素中一支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一方面,我们要认真研究与分析这股金融力量的投资新动向,对于其将来在华增大投资规模的趋势做好心理上的准备。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设计,规范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目前,中国还没有对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对华投资行为做出专门规定,只是与一般投资者同等对待。随着外国主权财富基金对华投资的额度不断加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投资影响不断增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就必须努力提高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信息与操作透明度,尤其要针对于外国主权财富基金在事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敏感行业的投资,中国政府应尽快建立一套程序透明完善、约束强制力强、监管有效的国家安全审查投资法律体系,明确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信息报告和披露规则的具体标准,包括要求外国主权财富基金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公众披露在华投资的资产组合及其变动情况、杠杆交易的比例、日常经营信息、披露时间的长短等增强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水平的详细内容,并制定违规的惩罚措施,以鼓励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办法,消除主权财富基金的潜在负面影响,保障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1]高洁等:“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的选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42页。

[2] E. M. Truman, Sovereign Wealth Funds: TheNeed for Greater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Policy Briefno. PB07-6(Washington, DC: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Economics, 2007)

[3] 、USGAO. “SWF—Publicly Available Dataon Size and Investments for Some Funds AreLimited”September 2008.p4。

[4]、埃德温·M.杜鲁门:“主权财富基金:五个认识误区”,《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3月3日。

[5] 、IMF,Generally Accepted Principlesand Practices (GAPP)—Santiago Principles,P5.

[6]、世界透明度最高的挪威全球养老基金(NPFG)成立的政策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旨在稳定公共支出,使公共开支不受石油收入波动的影响;二是寻求以金融资产(随时间推移有望增值)替代石油资产,以应付预期增加的与人口老龄化有关的公共开支。

[7] 、2004 年11 月19 日,挪威为基金制定了道德守则,该守则于2005年生效。根据守则,应通过行使所有权(投票权)来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筛选差公司并将其排除在基金的投资选择之外,从而加强基金的道德基础。

[8] 、US Tressury. Sovereign Wealth Funds,Semiannual Report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Exchange RatePolicies, December 2007,http://www.treas.gov/offices/international-affairs/economic-exchange-rates/pdf/Dec-2007Appendix2.pdf.

[9] 、Edwin M. Truman. A Scoreboard forSovereign Wealth Funds. October 19, 2007.http://www.iie.com/publications/papers/truman1007swf.pdf.

[10] 、张明珅:“论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P93页。

[11] 、CRS Report RL34336, Sovereign WealthFunds: Background and Policy Issues for. Congress, byMartin Weiss, January 15,2009.

[12] 、Sovereign Wealth Funds – European UnionPolicy, Implic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Ireland. http://www.paschaldonohoe.ie/wp-content/uploads/2009/07/swfreport_july09.pdf。

[13]、所谓“金股制”,不是按照股票的多寡来少数服从多数,而是给予政府对企业拥有一票否决权。

[14]、Friedrich Wu, ArifinSeahWould China'sSovereign Wealth Fund Be a Menace to theUSA?” China &WorldEconomy, p43,Vol.16,No.4,2008.

[15]、转引自杨鸿:“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对主权基金的监管及其启示”、《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P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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