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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热点问答 12366热点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补充:

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第二条规定:“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的绿化用地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地下建筑物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据《国务院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浙江省补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企业占用但未办理产权证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购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的范围和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

根据杭地税一〔2007〕264号《关于重新确定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规定:“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由原有的五个土地等级重新确定为三个土地等级,原一级土地与西湖风景名胜区不变仍为一级土地,原二、三级土地合并作为二级土地,其他为三级土地。具体各等级的征收范围如下:

(一)一级土地的四至界线: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北至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密渡桥路、京杭运河、中河路高架桥;西湖风景名胜区全境。

(二)二级土地的四至界线:一级土地以外,东至绍兴路、文晖路延伸段、机场路、艮山西路、秋涛北路、庆春路,南至钱塘江、复兴立交桥(中河路下),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玉古路、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溪路)、古翠路、文二路、学院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

(三)三级土地的四至界线:除一、二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上述土地等级划分文字表述中有简略的,以《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示意图》为准,可以到杭州财税网上查询。土地等级中以道路界限划分的,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两侧的纳税人分别适用相应等级的税额。”

杭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

年税额(元/平方米)

15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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