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访中央第七巡视组 中央巡视组

二访中央第七巡视组

8月21日,星期四,多云。

上午9点,五六百名来自河南洛阳及渭南、咸阳、西安等两省四地的陕西山川林业投资人维权代表,继昨天之后,第二次从四面八方来到了位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东侧的皇城东路6号——陕西省信访局大门外,进行集体上访请愿,他们有冤要申,他们有苦要诉,他们要向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派来的肩负着打虎灭蝇重要历史使命的党中央第七巡视组的亲人们,倾诉自己七年来所遭遇到的从天而降的痛苦和不白之冤。他们迫切地希望中央第七巡视组,把涉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反对党中央的林业改革路线方针政策,涉嫌反党、乱国、乱政、坑民、害民、祸国殃民的山川9.13政治事件,向党中央报告。并殷切地期盼着党中央尽快派人下来,深入到老百姓当中来,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弄清9.13事件的来龙去脉,还原事实真相,彻查9.13事件背后的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还万众投资人民群众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与正义,还法律一个本来面目,还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个清白,还祖国大地一个和谐与稳定。

现场群情激昂,口号声此起彼伏,蔚为壮观。

据了解,今天山川林业投资人共领到了5张《中央巡视组在陕巡视期间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先后进去了五个汇报小组(每组三人)反映情况。他们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了山川9.13政治事件中隐含着的大量政治和经济腐败问题。

以下发表的是,山川林业西安投资人维权代表今天向中央巡视组递交的众多材料之一:

实名揭发举报材料

(之二)

呈送中央第七巡视组

涉林大案映射着政治腐败

自2006年始,中国大地相继发生了数起涉林大案,涉及数十万的受害者和相关人员,其中不乏有人数众多的数十年党龄的老共产党员和老干部、老工人、老农民……在“非法集资”的名义下,一些人被判刑入狱,群众的钱被打上了“涉案资产”……。山川公司一万七千名合作造林者被陷进了水深火热的煎熬之中。

一、谁欺骗了谁

这些涉林大案都有一个共同的起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广大的人民群众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拿出养老钱、养命钱投资于林业发展,营造了数百万亩的林地和林木。干的是富国强民、造福子孙的大好事。山川公司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当时的陕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委、市政府是大力支持和鼓励。可是到了2007年,他们突然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给山川公司弄了个“9.13”大案。为什么会这样?就是有那么一些大小官员,他们与老百姓有不同的感受,他们打着“保护群众利益”的幌子、装扮成“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卫道士,利用国务院令[1998]2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7]34号来否定中发[2003]9号、国发[2004]20号、国发[2005]3号等文件,把一个好端端的民营企业强加了“非法集资”的罪名。让一万七千名合作造林者蒙受了政治、经济、精神上的巨大损失和伤害,不少人已含愤去世。

对此事件,官员们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你们上当受骗了,应该承担损失”。可是广大群众却说:“我们没有上当受骗。一定要说上当受骗的话,我们是上了政府的当,受了政府的骗”,“没有政府的横加干预,司法的强行介入,我们干得好好的,活的好好的”,“政府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到底谁对谁错!哲人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客观事实也是如此。案发之前,林业发展,合同兑现,和谐相处,安定团结,没有纠纷。牛兔兴旺,多种经营蒸蒸日上。案发之后,林木被毁,牛兔死亡,造纸厂破产,铁矿不能发展,百姓喊冤,纠纷不断,影响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得失是分明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官员们应该好好想一想:如果没有党中央的号召,没有国家的文件,没有相应机构的宣传鼓动,谁有那么大的能量,让成数十万的群众“上当受骗”,让数万量级的老党员、老干部“上当受骗”!在此,我们要大声疾呼:别有用心的官员们不要再自欺欺人了;不明事实真相的官员们应该多做调查研究了;胡说者应该闭嘴了。让“上当受骗”说见鬼去吧!

二、要不要听党的话

涉林大案发生之后,在群众中增添了一种信仰危机:要不要听党的话?在山川公司维权代表与西安市政府对话会上,不少老党员提出:中央有9号、20号、3号文件和陕西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有政府和宣传机构给周萍(山川公司总经理)的几十个光环,有实实在在的山川林业,广大群众才会如此踊跃的参加山川公司的林业建设。这有什么错?几十年来我们都有一个坚定的信念:听党的话,跟党走没有错。可是现在怎么会错了呢?今后我们还要不要再信仰听党的话!山川公司“9.13”大案主审法官董琳说:“我不管中央文件不文件,我只讲法律文件”。且不说他把中央文件和法律文件对立了起来。但说他是不是在说:中央文件不管事!进而推之:“全党服从中央”也是可以不执行的!主审法官在公开会议场合如此之说为什么没有省市官员过问呢?既是陕西的官员们有如此态度,那么群众听党的话,按中央文件办事就值得怀疑了。如此重大的原则问题,如此重大的政治问题都打上了问号,这难道不是政治堕落!那么多有几十年党龄的老党员提出这样的问题,这难道不是党的悲哀!当然这只是闹剧的一幕,中国的广大党员对党还是无比信仰和热爱的。在改革开放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广大党员和群众总会以理解和包容为主导。但值得警惕的是要严惩政治腐败!不然,亡党亡国不是危言耸听。

三、谎话引导剑走偏锋

有些人信奉:“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的说教。现实中,很多的冤假错案就是靠谎话制造的。涉林大案有不少上报材料就编造了不少谎言,让政府机关和主要领导决策走偏已毋庸置疑。简举几例,以正视听。

1.王少南(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4日)讲话中说道:“近年来查处的……‘山川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群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王少南的讲话有多少是真实的!据“山川公司”案,从公检法的公布材料,对周萍总经理、常胜勤董事长并没有“挥霍、转移、隐匿”的指控。案发前,严格按合同兑现,谈不上群众损失,没有人上访。案发后,至今没有给群众兑现合同,造成损失都是政府乱作为制造的。2007年9月13日工作组进驻,公司固定资产估值至少十几个亿,足够还群众的钱。经过三年多的折腾,损失的确“惨重”。政府口口声声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却至今拿不出方案,满嘴都是空话。案发前,群众安定团结,没有找政府;案发后,群众上访喊冤,发生群体事件。事实与王少南讲话恰恰相反。他的讲话中提到山川公司的种种“罪名”来源于哪里!估计是西安市政府上报的材料(至今不敢公开)。从西安市公安局王副局长在新闻发布会的讲话,到“三无文件”《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传提纲》,从市检察院的公诉到市中院的判决都说了假话,用了伪证。在那么一个环境下,向中央上报材料不说假话才是怪事!

2.原西安市副市长朱智生在接待维权群众代表讲话中说道:常胜勤用公司的钱买文物。开始时群众也很吃惊。后来经审判证实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借款公司无钱还债而用文物抵押,而且文物都在山川公司里。朱副市长的假情况怎么得来的?至今没有回应。

3.陕西省赵正永书记(讲话当时为常务副省长)在两次新年老干部座谈会上把山川公司案说成是“传销”。他的概念是哪里来的?他从未到群众中调查过,可是他却有如此的说法,甚至发过雷语。现在他是不是明白了:听假汇报是会害死人的。

4.阳光一下“严查”,公开一下“内参”的事实真相,也是山川公司合作造林者翘首以盼的强烈愿望。李少红、宪胜敏狼狈为奸,找到记者给中央写了“内参”,从而引发出总理批示“严查”,这么一个故事的详细内容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有人向上告了“阴状”。所谓“阴状”,就是见不得人的报复行为。还有种种迹象表明,周萍坚持维护山川公司利益,抵制了某些要人的无理要求而遭到了“整死她”的打击报复,诸如“铁矿转让问题”、“XX索要6000万元问题”,都有追查的必要。

纸包不住火,谎言掩盖不了事实。山川公司案在审理过程中有的谎言已被戳穿,有的还等待揭露。林彪哲学终究是失败的自白。

四、司法不能取其所需

近期以来,宣传媒体不断曝光了一些案件中的司法腐败。为什么总有一些司法人员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逼供信,采取权钱联盟,采取瞒天过海等等手段恶意执法。有辱于司法的庄严,有损于公检法的公信度。涉林大案中的司法采取的是取其所需。他们偏执和滥用刑法176条的某些词语,牵强附会的乱加罪名。对山川公司“非法集资”的罪名,群众已用大量的事实、法律、证据、法理给予了有力的批驳,至今不承认法院判决的正确性。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

伟人说过:“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的指示就体现在中央文件上,如果中央文件得不到认真的贯彻执行,那将是非常可怕的!如果对中央文件“各取所需”、“断章取义”,那将是犯罪。更不允许夹带自己的私货。

关于涉林大案所涉及的中央政策文件,仅将其中最直接的部分列举如下:

①《宪法》第26条“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宪法》第11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七条:“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

第十三条:“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落实处置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④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5款“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⑤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

⑥国发[2005]3号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⑦《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⑧《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⑨《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⑩《法官法》第3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仅从以上的条款,充分说明了山川公司“9.13”大案是不成立的,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成立的。合法的山川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项目融资、群众合作造林、托管造林有中央文件的鼓励和支持。无视这么多中央文件和政策的明确规定的存在是对中央的抵制、藐视、对抗。是政治腐败的一种顽强表现。它与依法治国格格不入。

关于惩治“非法集资”的法律文件和国务院政策法令的出台过程大体如下:

①1996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②《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③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1998]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

④200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

⑤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从上面所列的法律、法规、规章,除刑法外,其他都不属法律文件。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批准立法。那么用董琳法官的话,那他只能用刑法176条了。可是刑法176条没有具体写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西安市中院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把“非法集资”的罪名强加给了山川公司,把一万七千名合作造林者合法的资金变成了“涉案资产”给予强行的剥夺。西安市中院抛弃明确的规定,利用不明确的名词概念,不顾广大合作造林者的强烈反对,利用所掌握的权力,强行宣判,给予周萍最重的刑罚,给广大群众沉重的打击,从而完成了审判任务。这哪里有一点执法为民的味道。

五、试金石上分真伪

是拥护、支持改革开放还是抵制、反对改革开放,如何对待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是一块试金石。中央之所以连续发表那么多的决策和文件,确立民营企业的地位,给民营企业解套,就说明中央对此问题的重视。但是在现实中,就有那么一股阴风、一种势力,他们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不放心”,甚至为了一己之私利,不惜对抗中央,利用手中的权力扼杀民营企业。当前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资金来源的困难扼制民营企业的经济命脉,动不动就给戴上“非法集资”、“诈骗”的大帽子,整垮整死发展好的民营企业。当前的一大发明就是利用“司法程序”拖垮整死他们不顺眼的民营企业。山川公司案就是明显的例证。他们利用“不能按期给投资人兑付合同”的谎话,利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胡说,制造罪名,其表演相当的拙劣。他们说假话,用伪证,执法犯法……什么都干!老百姓惊叹:司法腐败到了何种程度!某些人的私欲到了何种程度!

2011年4—5月份,有人相继发表了《庶民涉林调研报告》(一)、(二)、(三)、(四)、(五)。他们引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和中央文件规定,批驳了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涉林条款”。他们指出:“这个涉林司法解释违背宪法、违背法律、违背政策,不得党心,不得民心,已成为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这几篇《调研报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说明群众对有的机关与中央唱对台戏的关注。最高院的释法公然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和方针、政策唱反调,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中是罕见的。所造成的混乱远远超出了涉林问题。它是政治腐败的又一大证据。

上面,仅从几个方面做了剖析。要找出深层次的原因还有更多的东西可写。而从立法的理论、目的、宗旨上讲;从社会、经济、历史的进步上讲;从改革开放的大局、大趋势上讲;从党的方针、政策、路线上讲,都可从涉林大案中得到启示和警觉。

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造林者

(共238人,签名表附后,略)

2014年8月21日

现场照片若干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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