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1、销售返利的概念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2、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3、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销售返利

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风险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

风险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生产厂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承认实际支付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税收优惠了。

风险四:交易双方都违法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销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其为生产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就应当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服务业发票还是自开的服务业发票,其发票开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而作为生产厂家,要求销售企业变更发票名称的做法也同样是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双方都有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销售退回的会计、税务处理例题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退回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即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1、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例题分析1]

甲公司2008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20,n/30。买方于当年12月5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2月25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2)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6000
财务费用1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6000
财务费用1000

借:库存商品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2、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题分析2]

甲公司2008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成本150万元,货款未收到。甲企业按5%比例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第二年1月10日该批产品及增值税发票被退回。甲企业于第二年2月20日完成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为4%。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第二年4月10日。

甲公司在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贷:应收账款2340000

(2)借:坏账准备1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7000

(3)借:库存商品1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500000

(4)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23800
——教育费附加13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37400

(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6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86400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49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49200

3、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题分析3]]

承[例题分析2],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第二年3月10日。会计处理(1)~(4)同上。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直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45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45600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5)借:递延所得税资产86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86400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49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4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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