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庭审:杨金柱开始揭示关键谜底

2012-3-28 1:36:17



[陈有西按]去年北海案第一阶段庭审时,杨金柱一直说有“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可以一招致命,让检察指控无法成立。很多人都觉得他是虚晃一枪。现在谜底出来了,他是要公安再进行一次尸检,以肠内容是否尚存,来进一步证明当晚饭后半小时内打死人的事实不可能存在。律师团当时都知道是胃内容问题,最早的发现人是陈光武律师。但是光有常规设疑显然是不够的,关键是能够在法庭上用专业的刑辩技术,证明这种判断,并使之毫无逻辑上的瑕疵。

杨金柱能够让刑辩三十年的陈光武如此推祟,此案法庭辩护的精彩可见一斑。北海案律师的抗争,争得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六天半庭审,这次又让公安部的法医上了法庭接受律师盘问,为鉴定人出庭作了很好的示范。刑诉法的每一个落实和进步,都是第一线的人们一步步抗争得来的。

北海伤害案的无法定罪,基本上已成定局。杨在新的无罪释放也指日可待。北海公安已经全面溃败。因为杨在新当时质疑口供证据,进行无罪辩护的观点,已经被检察院撤回了原先的四份起诉书,而证明了其正确性。公安原侦查的、检察院第一次起诉中原依据的证据体系,已经崩溃,都已经无法证明四被告有罪。杨在新的质疑都是对的,他又何来引诱伪证?他是帮助北海法院把住了冤案关,是功臣。公安机关还要以监视居住的方式变相关押他,只会越来越被动。且看北海法院如何面对这样清楚的冤案。

[陈光武律师按语]陈光武律师在转发杨金柱第一篇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的博文时加了以下按语,现予以转发。

北海案没有看到杨金柱的辩护词,一直挺纳闷的。难道杨金柱此次使的刀法是“无影刀”?

今次庭审后方晓,原来金柱是等待对方黔驴技穷再穷追猛打。这一招叫欲擒故纵还是叫回马一枪,至今我也没琢磨出名堂来。反正这回杨金柱真真的出招了,而且招招制胜、针针见血。

杨金柱此次庭审中的表现,我给打了90分。有朋友说“高了点吧?”可一位参加旁听的本地律师告诉我:“执业10年”这是他见到的最精彩的律师法庭交叉询问。

律师出庭效果,行内知道:让自己的当事人叫好不难,让对方当事人叫好困难,让公诉人叫好更难。让律师同行叫好最难。

这最难的一层境界,杨金柱做到了。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一:

难道真的没有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

----杨金柱律师

2012年3月23日上午,北海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裴日红等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黄焕海案件。开庭以后审判长宣布第一个程序:对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12年2月13日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进行质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孙建军副主任法医师(鉴定人之一)出庭接受询问。杨金柱作为该案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在公诉人发问之后,向孙建军女士发问。杨金柱作律师26年以来第一次有机会向公安部的法医师专家请教,时间达半个小时以上。上午庭审结束以后,陈光武、杨学林等律师对杨金柱的发问给予了高度评价。

陈光武律师在新浪网专门对杨金柱的此次发问发了一条微博,给杨金柱打90分。该微博全文如下:【北海快讯】23日的庭审,杨金柱更领风骚。去年庭审,我只给杨金柱打了75分。但23日的庭审,凌晨4点赶到北海的杨金柱思路清晰。质证尸检报告外行须眉不弱专家巾帼。杨金柱慷慨陈词、有礼有节。步步紧逼,针针见血。直压得鉴定人躲躲闪闪,招架不及。刑辩的水准少人能敌。此番庭审,我给杨金柱打90分。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有多处硬伤和疑点,完全没有体现出中国最高权威法医鉴定机构的应有水平。

该物证检验意见书最大的硬伤和疑点是:由于缺乏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根据现有条件,不能确定黄焕海准确死亡时间。该物证检验意见书第三点检验意见的全文如下:因尸体已高度腐败且水中浸泡,缺乏死者死前进食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等)的确切资料,根据现有条件,黄焕海的准确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等)的确切资料到底有木有?

杨金柱的回答是:有!肯定有!铁证如山!

一、案卷材料中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情况的如山铁证:

(一)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时间”的证人证言

1、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黄祖润的证言

2009年11月15日北海公安对黄祖润的询问笔录:“2009年11月14日晚凌晨1时40分许,我和黄焕海、阿宝(陈溢瑞---杨金柱注)去三中路张妹大排档吃完宵夜后,我们三个就搭摩托车到前进路找旅社开房睡觉。”

2012年1月27日北海公安对黄祖润询问笔录:“那天天气刚好刮风,我在18时许去到黄焕海打工的渔船找到他,他没有吃饭的,我和他就直接上岸后到了北海市区阿艺的住处,我们在阿艺的宿舍坐到了差不多22点就一起去到了北海的三中路一个宵夜摊(我记不清名字了)。我们坐下来就点了好几个菜,这时也陆续来了其它的几个老乡,我们这一桌有十来个人,我们一边喝酒,一边猜码划拳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我们才喝完酒离开的。”

2、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陈溢瑞的证言

2009年11月17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2009年11月14日晚23时许,黄祖润请大家同乡到三中路的张妹大排档喝酒吃宵夜,喝酒一直到凌晨大概2时许。”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2009年11月14日晚12时许,我和黄祖润黄焕海在三中路张妹大排档喝酒吃宵夜,大概到了2时许,我们吃饱后就想去前进路的旅社开房睡觉。”

2012年2月8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在2009年11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也就是黄焕海出事的那天晚上7点左右,我在地角碰到黄焕海和黄祖润,然后他们就叫我和他们一起去找黄祖艺吃东西,之后我们就一起去到黄祖艺的住处,当时黄祖艺没有空,我们就在那等黄祖艺,一直等到10点左右,黄祖艺回来后就和我们一起去到三中路的张妹大排档去吃东西,我们坐下来就点了几个菜,还有白酒啤酒,这是也陆续来了几个老乡,之后我们就一边喝酒,一边猜码,直到次日凌晨一点之后我们才离开,事情就是这样的。”

3、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黄祖宁的证言

2012年1月20日,北海公安对黄祖宁的询问笔录:

“问:你们到三中路那里吃东西?

答:在22时许,我和他们到三中路一个叫张妹大排档地方吃饭,我坐下时有大概7、8人都是我们同村人,当时点了好几个菜,有鱼汤、炒蛋、粥等等、大家都在猜拳喝酒,我们喝了很多本地产的白酒和啤酒,我也喝了酒,我们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我就离开了,没和黄焕海一起了。”

4、和黄焕海当晚一起吃宵夜的黄祖艺的证言

2012年1月20日,北海公安对黄祖艺的询问笔录:

“在2009年11月13日下午6、7点右,黄焕海和黄祖润就从船上下来到物资大厦(我的住处)找到我,说和我去吃饭,当时我没有空,就叫他们在我的住处等我,晚点我再和他们去吃东西。”

综合以上四位证人的证言,黄焕海当晚吃宵夜的开始时间是13日22时许,结束的时间是14日凌晨1时许或者2时许。

(二)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食物”的证人证言

2012年1月20日,北海公安对黄祖宁的询问笔录:

问:你们到三中路那里吃东西?

答:当时点了好几个菜,有鱼汤、炒蛋、粥等等

2012年1月20日,北海公安对黄祖艺的询问笔录:

特别说明:黄祖润和陈益瑞在询问笔录中只提到“点了几个菜”,而没有提到具体的食物。

(三)关于黄焕海死前“进食量”的证人证言

其一,黄祖润和黄祖田证实黄焕海当晚没有吃晚饭,黄祖润的证言前文已经提到,在此不提。

北海公安2012年1月13日对黄祖田的询问笔录:

“2009年11月的一天,黄焕海出事前的当天约17时许我在我和他工作的船上见过他,我们工作的船在涠洲码头维护翻新后回来停泊在北海地角的新港码头避风。我刚刚买菜回到船上正在洗菜准备做饭,我看见他正准备离开工作的船上岸,我就叫他吃饭后再去北海,但是他没有留下吃饭而是和黄祖润一起出北海了。”

其二、关于黄焕海当晚喝酒的证言

黄祖艺2012年1月20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黄焕海喝了很多酒,大约有四到五杯白酒,是那种一次性的塑料大杯,还有几杯啤酒。”

几个证人证实,他们当晚喝的白酒是北海本地的散装的米酒,大约二十多度。

其三、关于黄焕海当晚进食食物的证言

陈益瑞2012年2月8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坐下来后,他就喝了点汤和几口粥就一起大家猜拳喝酒了。”

黄祖润2012年1月27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他和我们几个在三中路点菜,上菜后我们一起吃了点菜和喝了点汤后就开始猜拳喝酒了。”

黄祖宁2012年1月20日公安询问笔录证实:“上菜后大家一起吃了一会儿就开始猜拳喝酒了。”

2009年11月17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证实:“大家吃饱。”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公安对陈溢瑞的询问笔录证实:“大概到了2时许,我们吃饱后就想去前进路的旅社开房睡觉。””

(四)关于黄焕海当晚吃宵夜时没有呕吐的证人证言

北海公诉人在法庭上曾经推断:也许黄焕海当晚喝醉了,把胃里的东西全部吐掉了。我们现在就来看看证人是如何作证的。

2012年1月27日黄祖润公安询问笔录:

“问:黄焕海当天和你们喝酒呕吐过吗?

答:这个我不知道他是否呕吐过,但是他走路是歪歪扭扭了,走不正了。动作显得有气无力这样子。黄焕海当晚喝得有醉意了。”

2012年2月8日陈益瑞公安询问笔录:

“问:当时你见到黄焕海呕吐过没有?

答:我不清楚,就算他呕吐也是上厕所的时候吐的。”

2012年1月20日黄祖宁公安询问笔录:

“问:黄焕海有否呕吐过?

答:我记不清楚了。”

二、对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的客观归纳

根据上述证人证言,杨金柱将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进行以下客观归纳:

1、17岁的黄焕海2009年11月13日下午在渔船上劳动,身体无病,晚上没有吃晚饭。

2、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起止时间是2009年11月13日22时许至14日凌晨1时许或2时许。

3、黄焕海在喝酒之前喝了汤、吃了菜、吃了粥,但黄焕海喝汤、吃菜、吃粥的具体数量没有计量。

4、黄焕海在喝酒的过程中是否继续喝汤、吃菜、吃粥,四个同桌证人没有作出说明。但黄焕海肯定吃饱了。

5、黄焕海当晚用一次性塑料杯子喝了三至五杯散装的大约20多度的米酒和几杯啤酒,四个证人均证实黄焕海没有呕吐(黄焕海在吃夜宵后主动挑衅裴金德、引发纠纷)。

三、杨金柱的两点猜测

杨金柱 23日上午对(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第七点“办案经过”中的“听取了办案单位的案件情况汇报”,向孙建军副主任医师发问。孙建军副主任医师回答了二点:

其一、汇报单位是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中院

其二、汇报方式是口头汇报,没有书面汇报材料。

由于案卷材料中对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是否呕吐等情况)有如山铁证的确切资料,而鉴定意见书却说缺乏这些确切资料,那只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中院的汇报人员在口头汇报中没有如实汇报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确切资料。如此,则应当追究汇报人员的渎职责任。

第二种情况: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中院的汇报人员如实汇报了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确切资料,而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两位法医闵建雄和孙建军故意予以隐瞒。如此,则应当追究两位鉴定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杨金柱的结论

案卷材料中对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的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是否呕吐等)有如山铁证。由于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中院的汇报人员在口头汇报中没有如实汇报案情,或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两位鉴定人员闵建雄和孙建军故意隐瞒,使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不具备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严重损害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为国家最权威的法医鉴定机构的权威,使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信誉度严重受损。

杨金柱将邀请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法医鉴定机构和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政法院校法医鉴定机构的著名法医,并邀请美籍华人神探李昌钰先生进行文证审查,并尽快在北京召开一次专家研讨会,根据现有案卷中黄焕海死前最后进食情况的确切资料、根据黄焕海最后进食后大约一至两个小时后被抛尸入海的情况、根据黄焕海尸体解剖后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的情况,对能否确定黄焕海最后死亡时间作出结论。

杨金柱: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二

2012-3-27 20:02:19

【陈光武按】对于法医鉴定之类的证据,我是自以为胜人一筹的。因为我毕竟是门里出身,且学徒三年、执业两载。所以当首次庭审我被裴金德“解聘”,是十分沮丧的。不为自己,只为案件。认为庭上已无人能和控方的鉴定人交手。

没有想到,法庭之上,杨金柱就象当阳桥上窜出的猛张飞,横刀立马,大喝三声。虽未喝断桥梁水倒流。却喝得鉴定人躲躲闪闪热汗流。

杨金柱不光庭上语言功夫了得,庭下的文字论证功夫亦不寻常。步步为营、入木三分;抽丝剥茧、层层揭露。不知公安部那两位法医学专家,此刻是否还立得稳、坐得住、吃的下,寝得安......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二:

为什么在检验意见书中

没有如实记载解剖黄焕海肠子的情况?

----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二

2011年11月4日上午,北海第一公诉人张志刚在法庭第二轮辩论中公然对辩护律师进行人身攻击,由于审判长没有及时制止,杨金柱在法庭上两次拍案而起,被审判长张黔鄂逐出法庭。杨金柱原计划在第二轮辩论时举出“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来证明裴日红等被告人无罪。由于杨金柱被逐出法庭失去第二轮发言的机会,即失去了最后亮剑的机会。

杨金柱当时的亮剑计划是:当庭陈述黄焕海的尸体是本案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其尸体语言能够证明裴日红等被告人无罪。北海法医只对黄涣海的胃和十二指肠进行解剖,其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完全排空,但没有解剖黄焕海的肠子,其肠子里的粪便是否被排空仍然是一个谜。杨金柱将当庭要求:控辩审三方在11月4日上午休庭后,陪同法医一起去“开棺验尸”,由法医当众打开黄焕海的肠子,检验其肠子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如果黄焕海的肠内已经完全自然排空,没有粪便残留物,根据全世界法医学的通用常识,则证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至少距离其死亡前最后进食时间24小时以上。如此,则足以推翻控方对裴日红等被告人在黄焕海进食后一小时左右将黄焕海打死并抛尸入海的指控。

一、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对是否解剖了黄焕海肠子没有任何记载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第八点“检验”中记载:“剪开原胸腹部缝合线,胸腹腔脏器组织高度腐败”。

杨金柱据此推断: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两位法医在这次鉴定中只是剪开了北海法医原来的“胸腹腔解剖线”,没有解剖黄焕海的肠子,故对黄焕海肠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没有任何记载。

杨金柱在开庭之前即确定方案:一定要当庭询问鉴定人是否解剖了黄焕海的肠子。如果没有解剖,则一定要求休庭后由控辩审三方陪同法医一起去“开棺验尸”,查看黄焕海肠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

二、鉴定人当庭确认“打开了一小段肠子”,但对黄焕海尸体肠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无法确认”

2012年3月23日上午,杨金柱律师和鉴定人孙建军在北海法庭上有如下一段对话:

杨金柱问:这一次法医鉴定是否对黄焕海的肠子进行了解剖?

孙建军答:打开了一小段肠子。

杨金柱问:肠子里的内容物是否排空?是否有粪便残留物?

孙建军答:因尸体高度腐败,已经无法辨认。

杨金柱问:为什么物证检验意见书对解剖黄焕海肠子的情况没有记载?

孙建军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回答。

三、杨金柱的困惑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孙建军副主任法医师的当庭陈述使杨金柱纳闷无比,陷入深深的困惑之中。

1、两位法医已经意识到黄焕海肠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对推断黄焕海死亡时间的重要性,但两位法医只打开了黄焕海一小段肠子,而不是全部打开,两位法医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

北海市公安局法医2011年4月16日第一次解剖黄焕海胸腹部,“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公安部法医2012年2月2日解剖黄焕海的一小段肠子,却因为高度腐败而无法确认其肠内是否有粪便残留物。黄焕海的尸体处于冰冻状态,怎么会在10个月以后如此加速腐败?

3、根据孙建军的当庭陈述,应该是没有发现黄焕海的肠内有明显的粪便残留物。假如黄焕海的肠内有粪便残留物,难道粪便也会因为尸体腐败而无影无踪?

4、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物证检验意见书应当对解剖事项进行客观记载。作为我国最权威的法医,不可能不知道这一基本常识。如果杨金柱在法庭上没有提出这一问题,谁会知道两位法医曾经打开了黄焕海的一小段肠子?两位法医为什么要这样做?

四、杨金柱的推断和对策

(一)杨金柱的推断

根据孙建军当庭陈述,黄焕海的肠内已经没有明显的粪便残留物,而尸体腐败是不可能将粪便腐败得无影无踪的,何况黄焕海的尸体处于同一冰冻状态。黄焕海的尸体于2009年11月19日发现于海面,北海法医在2011年4月16日在解剖后能够确认黄焕海胃内和十二指肠内排空,为什么公安部法医在2012年2月2日却无法确认其肠内是否有粪便?处于同一冰冻状态下的黄焕海的尸体是不可能发生如此变化的。因此,杨金柱断定:黄焕海尸体肠内的粪便已经排空,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距离其最后进食(200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至2时许)至少24小时以上,黄焕海根本不可能死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

(二)杨金柱的对策

对策一:杨金柱建议公安部的两位法医进行重新解剖,全部打开黄焕海的肠子,查看黄焕海的肠子是否有明显的粪便残留物,并对黄焕海尸体的肠内或腹腔内的尸液进行化验。只要黄焕海的尸体肠内没有将粪便全部排空,肯定有办法找出来。从黄焕海的肠内或者腹腔内捞粪便比从大海里捞针要容易一万倍都不止。

对策二:如果北海中院和公安部两位法医不采纳杨金柱的上述建议,杨金柱将邀请华裔神探李昌钰对黄焕海尸体进行解剖。

黄焕海胃内和十二指肠内排空的情况已经足以证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至少距离其最后进食(200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至2时许)至少6小时以上,黄焕海根本不可能死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

现在需要查清的是:黄焕海尸体肠内是否已将粪便全部排空,如果已将粪便全部排空,则证明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距离其最后进食(200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或2时许)至少24小时以上,黄焕海根本不可能死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

一定要将黄焕海的肠子是否有明显的粪便残留物、是否已将粪便全部排空的情况查一个水落石出!一定要看一看这里面到底有神马妖魔鬼怪!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三:

为什么不从黄焕海尸体的入水和出水时间

推断黄焕海的死亡时间?

----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三

一、北海案件的两个西瓜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第六条“鉴定要求”为12个字:“死亡原因、成伤方式、死亡时间”。杨金柱1983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作律师就是一个“李鬼”,自称“非法律师”,对深奥的法医学专门知识更是十窍通了九窍,只有一窍不通。但杨金柱作刑事辩护有一个特点,就是直击要害、一刀封喉。

以北海案为例,杨金柱完全置黄焕海的死亡原因于不顾,完全同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第一点“黄焕海系因外力作用导致的颅脑损伤死亡,没有发现其它致命性因素”的结论,作为中国最权威的法医学专家,他们这点水平肯定是有的!“成伤方式”太深奥,凭杨金柱自学成才的”十窍通了九窍“的法医学知识,只会越说越糊涂。

北海案的要害就在于“封喉两刀”。一刀是被告人裴日红们是否有指控的作案时间,另一刀就是本文所提及的受害人黄焕海的死亡时间。杨金柱砍出这左右两刀,只要有一刀砍中,北海中院就一定会宣告被告人裴日红们无罪。至于黄焕海是什么时候被什么人用什么方式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就不是杨金柱律师职责范围的事情了,自有吃朝廷俸禄的北海公安去管这个事情。

杨金柱经常教导弟子们:律师作无罪辩护的诀窍只有八个字“抓住西瓜不管芝麻”!北海案件的西瓜只有两个,即被告人裴日红们是否有指控的作案时间和受害人黄焕海的死亡时间。其他如风衣之类的东东,统统都是芝麻,完全可以不顾。

二、北海公安已经接触到黄焕海死亡时间这个西瓜

2011年5月20日,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主检法医师韦义辉、王攀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该意见书全文如下: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有一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尸体(经家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办案单位为审案需要,要求法医根据法医学知识对死者的死亡时间作出推断。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的气温、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再结合死者尸体的腐败程度,特作出以下推断:

1、死者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时,尸体已经浮出海面,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温度(2009年11月14日的气温:多云转阴,温度:21℃;傍晚有强冷空气。北海地区气温急速下降。15日:小雨,温度:13℃—17℃;16日:小雨,温度:11℃—13℃;17日:多云间阴,温度:8℃—11℃;18日:多云,温度:7℃—14℃;19日:多云,温度:9℃—15℃),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一般为死后3天;当尸体开始浮出海面时,其皮肤与活体批复的色质相近,但在对黄焕海进行第一次尸检时,裸露部分的肢体皮肤已经开始发黑,腹部已出现腐败静脉网,整个尸体呈高度腐败,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说明该尸体浮出海面后,暴露在空气中已有2至3天时间。由此推断死者黄换海的死亡时间距第一次尸检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为6天左右。

2、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

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

主检法医师:韦义辉、王攀

2011年05月20日

据此,根据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主检法医师韦义辉、王攀的推断,黄焕海死亡时间在2009年11月19日之前的6天左右。

三、杨金柱对北海公安法医推断黄焕海死亡时间的分析

1、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记载的气象数据完全真实

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记载的气象数据(2009年11月14日的气温:多云转阴,温度:21℃;傍晚有强冷空气。北海地区气温急速下降。15日:小雨,温度:13℃—17℃;16日:小雨,温度:11℃—13℃;17日:多云间阴,温度:8℃—11℃;18日:多云,温度:7℃—14℃;19日:多云,温度:9℃—15℃)是完全真实的。这些数据均来源于公安侦查人员向北海气象局和北海水文局调取的证据材料。

2、“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一般为死后3天”符合世界通用的法医学常识

2009年11月23日,北海公安第一次对黄焕海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在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四)“简要案情”中记载: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辩论该死者为黄焕海)。在“死者衣着情况”中记载:“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后侧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白色内裤;赤足。”

杨金柱请教了几位著名法医学专家。他们均告诉杨金柱:根据黄焕海的衣着情况以及海水的深度和温度情况,“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一般为死后3天”符合世界通用的法医学常识。

北海检察指控被告人裴日红等人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5分左右将黄焕海打死后抛尸入海,以3天时间推断,黄焕海尸体浮出水面的时间大约为17日凌晨3时左右。

3、黄焕海尸体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漂浮4天之久没有被人发现的推论完全不能成立

案卷材料证实: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有人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黄焕海尸体。黄焕海尸体当时在两条船之间,离岸边距离50米左右。杨金柱等辩护律师多次去北海市渔轮厂码头进行过实地考察,发现北海市渔轮厂码头船来船往,非常热闹。我们通过实验发现:人站在岸边完全可以用肉眼发现50米以外的尸体。

如此,黄焕海尸体从2009年11月17日凌晨3时左右浮出水面,3天时间竟然没有被人发现,这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完全不符合生活常识!

4、杨金柱的推断:黄焕海尸体落水的时间大约在2009年11月16日或者17日

杨金柱的这一推断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其一,黄焕海失踪以后,黄祖润于2009年11月15日3时40分向北海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报案,黄焕海的父亲黄祖松于2009年11月16日11时50分也向北海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报案。随后几天,他们一直在寻找黄焕海,他们在寻找过程中不可能不去海边。

其二、根据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船来船往,非常热闹的情况,根据黄焕海尸体离岸边只有50米距离的情况,黄焕海尸体漂浮4天而没有被人发现,这是完全不可能的!

据此,杨金柱推断黄焕海尸体落水的时间大约在2009年11月17日.

四、公安部两位法医为什么不对北海法医的死亡时间推断发表权威意见?

1、公安部两位法医知道北海公安法医对黄焕海死亡时间的推断意见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12)28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第七点“办案经过”全文如下:“我们于2012年2月2日赴广西北海市,听取了办案单位的案件情况汇报,查看了案发现场,对黄焕海的尸体(编为1号)进行了检验,仔细审阅了历次尸体检验材料(编为2-5号),综合以上检验结果出具以下检验意见。”

据此,公安部两位法医不仅看了而且“仔细审阅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

2、公安部两位法医有责任对北海公安法医的死亡时间推断发表权威意见

“死亡时间”是委托单位北海中院对公安部两位法医的三个鉴定要求之一。

公安部两位法医以“缺乏死者死前进食情况(进食食物、进食量、进食时间等)的确切资料”为由,认为“根据现有条件,黄焕海的准确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杨金柱现在要质问公安部两位法医:案卷材料中有发现黄焕海尸体的准确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有黄焕海尸体的“衣着情况”【“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后侧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白色内裤;赤足。”】、有准确的气象资料(2009年11月14日的气温:多云转阴,温度:21℃;傍晚有强冷空气。北海地区气温急速下降。15日:小雨,温度:13℃—17℃;16日:小雨,温度:11℃—13℃;17日:多云间阴,温度:8℃—11℃;18日:多云,温度:7℃—14℃;19日:多云,温度:9℃—15℃),你们又为什么不去推断黄焕海的准确死亡时间?你们推断的准确死亡时间到底是以天为单位计算?还是以小时、以分钟、以秒为单位计算?

五、杨金柱的对策

杨金柱感到特别困惑的是:北海公安法医可以根据发现黄焕海尸体的准确时间、黄焕海尸体的“衣着情况”、当时的准确气象资料来推断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而公安部两位法医竟对此不发一言,到底是北海公安法医的水平高、还是公安部两位法医的水平高?金柱愚钝,恭请网友们赐教!

杨金柱的对策如下:

杨金柱在发表完毕几篇质疑公安部法医的狗屁博客以后,将公开向全天下的法医们求教:

1、法医学的基础知识中,根据水面发现死者尸体的准确时间、死者尸体的“衣着情况”和当时的准确气象资料,是否可以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

2、本案中,根据发现黄焕海尸体的准确时间、黄焕海尸体的“衣着情况”和当时的准确气象资料,是否可以推断黄焕海的死亡时间?

3、公安部两位法医在本案中的如此作为,是否符合法医鉴定的操作规范?

明日博文预告:

质疑公安部法医鉴定四:受腐败气体挤压是否可以影响黄焕海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

----杨金柱律师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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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陈光武律师按语

陈光武律师在转发杨金柱第二篇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的博文时加了以下按语,现予以转发。

【陈光武按】对于法医鉴定之类的证据,我是自以为胜人一筹的。因为我毕竟是门里出身,且学徒三年、执业两载。所以当首次庭审我被裴金德“解聘”,是十分沮丧的。不为自己,只为案件。认为庭上已无人能和控方的鉴定人交手。

没有想到,法庭之上,杨金柱就象当阳桥上窜出的猛张飞,横刀立马,大喝三声。虽未喝断桥梁水倒流。却喝得鉴定人躲躲闪闪热汗流。

杨金柱不光庭上语言功夫了得,庭下的文字论证功夫亦不寻常。步步为营、入木三分;抽丝剥茧、层层揭露。不知公安部那两位法医学专家,此刻是否还立得稳、坐得住、吃得下,寝得安......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a6875c22-cc49-4cf3-9ad5-9cee009e5a4c&itemID=a8250212-638b-4e38-a949-a0210138f2d5&user=11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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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杨金柱18篇详解北海故意伤害案博文链接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黄焕海尸体法医鉴定书(附北海和广西公安的三份法医鉴定书、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最高检察院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对黄焕海尸体法医鉴定书

(附北海和广西公安的三份法医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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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北海案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

和最高检法医王雪梅的个人意见

金柱按语:北海中院昨日下午3时--7时对北海案受害人黄焕海的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进行了举证质证,现将该证据予以公布。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已经委托国内最权威的法医学专家对北海案受害人黄焕海的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进行专家论证。主要论证以下两个问题:

一、拳打脚踢能否产生受害人“黄焕海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结果?

二、根据受害人黄焕海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吃宵夜(醉酒)后于凌晨3时前被人打死后抛尸入海,其胃内容物和十二指肠内容物全部排空的情况,对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进行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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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三)检验对象: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清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辩论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五)鉴定要求: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六)检验时间:尸体解剖于2009年11月19日14时至18时进行。

(七)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验

1、死者衣着情况

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后侧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白色内裤;赤足。

2、尸表检验

尸长161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型中等。尸体高度腐烂呈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皱缩、变白。

头面部:左面部见条状擦伤痕,无出血征象,右面部表皮剥脱,右额顶部、鼻部见片状擦挫伤痕,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胸腹部:胸腹部见多处片状表皮剥脱痕,皮内皮下及各肌群未见出血,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未检见损伤异常。

3、解剖检验

头部解剖: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见3x4 cm头皮下血肿;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解剖: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

胸腹部解剖: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三、分析说明

(一)死亡原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死亡方式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三)死亡性质分析: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o

四、鉴定结论:

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人:北海市公安局 主检法医师 韦义辉

法医师 罗镇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黄焕海尸体检验照片1份29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

一、绪 论

(一)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三)检验对象:姓名:黄焕海,男,汉族,1992年8月16日生,家住合浦县西场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2009年11月19日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尸(经家属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第一次尸体检验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为审案需要,局领导决定对死者黄焕海进行复检。复检时,北海市公安局派出法医韦义辉、王攀、罗镇,痕检照相技术员李立新、文道堽,会同广西公安厅刑侦总队法医专家朱少健(主任法医师)、北海市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邓安红、法医陈忠善(主检法医师)一起进行。

(五)鉴定要求:在原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死者黄焕海的躯干和四肢是否存在骨折或被击打等问题。

(六)检验时间:复检时间2011年04月16日10时到2011年04月16日12时30分。

(七)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 验:

1、衣着情况:

全身衣着均未见锐器损伤。

2、解剖检验

胸腹部解剖: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腰骶部肌肉组织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见片状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三、分析说明

根据尸体复查所见,死者躯干、四肢未检见骨折损伤异常,仅有腰骶部肌肉、右肩部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和右腘窝皮下出血,可以确认死者的腰骶部、右肩部、和右腘部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但上述的损伤,均不属致命伤。死者全身衣着及尸体检验均未检见锐器损伤创口,可排除死者有锐器伤。

四、补充检验意见

死者黄焕海的腰骶部、右肩部、右膝部和右腘窝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

法医学鉴定人:北海市公安局

主检法医师:韦义辉

主检法医师 王 攀

法 医 师:罗 镇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黄焕海的尸体复查检验照片1份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有一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尸体(经家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办案单位为审案需要,要求法医根据法医学知识对死者的死亡时间作出推断。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的气温、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再结合死者尸体的腐败程度,特作出以下推断:

1、死者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时,尸体已经浮出海面,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温度(2009年11月14日的气温:多云转阴,温度:21℃;傍晚有强冷空气。北海地区气温急速下降。15日:小雨,温度:13℃—17℃;16日:小雨,温度:11℃—13℃;17日:多云间阴,温度:8℃—11℃;18日:多云,温度:7℃—14℃;19日:多云,温度:9℃—15℃),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一般为死后3天;当尸体开始浮出海面时,其皮肤与活体批复的色质相近,但在对黄焕海进行第一次尸检时,裸露部分的肢体皮肤已经开始发黑,腹部已出现腐败静脉网,整个尸体呈高度腐败,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说明该尸体浮出海面后,暴露在空气中已有2至3天时间。由此推断死者黄换海的死亡时间距第一次尸检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为6天左右。

2、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

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

主检法医师:韦义辉、王攀

2011年05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北海庭审:杨金柱开始揭示关键谜底
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2、送检人:董剑飞,韦超强

3、受理日期:2011年8月29日

4、案情摘要: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海城区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辨认和DNA鉴定,确定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生前家住北海市合浦区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9年11月23日发出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1日向办案单位发出北检刑诉提证[2011]5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认为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被害人的死亡分析不够明确,致伤工具没有分析,影响本案事实认定。要求对黄焕海尸体进行重新鉴定。

5、送检材料:

(1)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尸检照片。

(2)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鉴定书》及相关尸检照片。

6、鉴定要求:对黄焕海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7、检验开始日期:2011年8月30日。

8、检验地点: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本中心法医室。

二、检验

(一)据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及审查相关尸检照片可见:

死者黄焕海尸体长161cm,发育正常,体型中等。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头面部及躯

干大部分表皮脱落,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见数处条状擦伤,范围为10.0cm×4.2cm。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

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颞部有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右侧4.0cm×3.0cm帽状腱膜血肿。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延髓周围血肿形成。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

(二)据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记载及审查相关尸检照片可见:

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脏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沿后正中线纵向逐层分离躯干皮肤、肌肉组织、见腰骶部皮下肌肉组织出血。纵向逐层分离四肢的皮肤、肌肉组织,见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见片状出血。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三)2011年8月30日复检尸体所见:尸体冰库保存,已严重霉变,内脏及软组织严重腐败。观察颅骨骨折情况,见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其中斜坡骨缝处分离最宽,宽约1.5mm,骨折线两端逐渐变细闭合。

三、分析说明

(一)根据检验所见,死者颅底有横跨左右两侧的明显骨折,脑干周围血肿形成,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脑损伤改变,死者黄焕海符合因严重颅脑外伤而死亡。

(二)根据检验所见,颅骨骨折以颅底斜坡骨缝分离最大处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延伸,两端逐渐变细闭合。这一形态特点符合死者头颅一侧受硬质五体衬垫固定,另一侧受动态外力作用,造成颅骨的左右两侧受压发生整体变形、颅底的横径缩断而矢径增长,使颅底中部受到较大的矢状方向的拉应力作用而发生横行的骨折线。结合尸表检见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有数处条状擦伤,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等情况分析,不排除该颅底骨折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

(三)死者腰骶部皮下肌肉出血,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出血等符合徒手打击形成。

四、鉴定意见

黄焕海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李发贵

主任法医师 朱少建

授权签字人:主任法医师 朱少建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最高检察院法医王雪梅

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尊敬的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

日前我收到黄焕海案律师发给我的四份法医鉴定书,阅后深感问题严重,在我看来,此案涉及的法医学问题非常明确并非属于疑难案件,但是,发案两年来,历经四次法医鉴定,虽出现明显漏洞和错误,却无人从法医学的角度对这些漏洞和错误进行合理的批评。面对这样的现象,法医王雪梅以个人名义,强烈要求当面向黄焕海案主审法官展示枕部着地形成头颅减速运动伤的成伤机制。在此,我郑重宣誓:法医王雪梅虽是检察院的法医,但更是人民的法医,在涉及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面前,誓与真相站在一起,誓与真理站在一起,即使被组织被单位开除,即使被判刑被暗杀,我也绝不会保持沉默!!!

我对黄焕海案先后四份法医鉴定书发表的个人意见:

根据四份法医鉴定书的相关记载,不难认定,黄焕海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但是,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黄焕海死亡性质符合他杀的分析,不够慎重;此外,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部分,严重缺乏科学性。

在北海的海面上发现了死于重度颅脑损伤的黄焕海的尸体,这个基本事实,可以肯定地告诉我们,黄焕海是死亡之后被人抛尸入海的,但是,死后抛尸的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他杀的犯罪事实,致命性颅脑损伤的成伤方式,除了他伤外,并不能排除酒后意外摔伤或是酒后斗殴中摔伤的可能性,因此,对黄焕海死亡性质的推断,必须通过对头部损伤的着力点、作用于头部的钝性物体以及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否则,没有科学依据地断言他杀,不仅会局限侦查视野和范围,还极有可能误导侦查方向,后果不堪设想!

我个人认为,黄焕海头部损伤的着力点,绝不能排除头枕部、对黄焕海头部产生巨大钝性外力的钝性物体,绝不能排除地面、黄焕海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绝不能排除能够产生巨大暴力的减速运动,换句话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没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那个致命性颅脑损伤是仰面摔倒时枕部着地形成的。尸体的证据是:法医解剖所见的“枕部右侧4.0cm×3.0cm帽状腱膜血肿”以及明显的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

我特别不能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根据检验所见,颅骨骨折以颅底斜坡骨缝分离最大处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延伸,两端逐渐变细闭合。这一形态特点符合死者头颅一侧受硬质物体衬垫固定,另一侧受动态外力作用,造成颅骨的左右两侧受压发生整体变形、颅底的横径缩断而矢径增长,使颅底中部受到较大的矢状方向的拉应力作用而发生横行的骨折线。结合尸表检见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有数处条状擦伤,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等情况分析,不排除该颅底骨折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意见。

我提请我的同行们注意,导致颅骨整体变形的力量是巨大的暴力,试问,你们所说的造成颅骨左右两侧同时受压而发生整体变形的头颅右侧和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除了表皮擦伤和片状挫擦伤外,还有其他受力的证据吗?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受硬质地面衬垫的头颅右侧,除了仅见的“右额颞部有片状头皮内出血”和“片状挫擦伤”外,连头皮下出血都不曾发生,又怎么可能因此处的受压而形成颅骨整体变形呢?

更何况,死者颅内的损伤极其严重,巨大外力产生的冲击波在颅内的传导深达脑干,而太阳穴所处的颞部又是颅骨最薄弱最易骨折的部位,此处一旦受到巨大钝性外力的反复击打,不仅势必会出现颞骨骨折,还势必会出现颞部的皮下出血及颞肌出血,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从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人反复踢踏的外力”,怎么可能完成深达脑干的力的传导却又不破坏踢踏局部的组织而形成相应的皮下出血、肌肉出血和骨折呢?

关于黄焕海的头颅骨折情况,法医的记载一是“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一是“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这先后两次的记载是不矛盾的,从这两处记载中,我们可以知道两个基本事实,一是死者的颅骨骨折是连接骨与骨之间的自然骨缝因外力作用而形成的分离,一是骨缝分离的的两个断端分别是“左顶骨下缘”和“右侧颅中窝。从上述骨折的特征,不难分析形成骨缝分离的直接外力,来自于右枕部,而骨缝的分离是与直接外力冲击波轴线成直角的间接外力形成的,是颅骨整体变形的结果。具体分析如下:右枕部受力,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是右枕部至左额部的连线,在受力的瞬间,犹如一个具有弹性半球体的颅骨沿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缩短,因此与此轴垂直的直径相应地延长,该直径两极的颅骨即左枕部与右额部所受牵张力最大,导致枕骨整体后移,形成法医解剖所见的“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的骨缝分离。

法医鉴定,必须立足尸体。此案,尸体上最显著的特征是,除一处绝对致命伤和几处轻微的体表损伤外,未见其他构成伤害的损伤。对于一个17岁的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反抗力的青年来说,这样的尸体征象,很难用殴打致死进行诠释。广西公安厅法医作出的死者致命性颅脑损伤“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除严重违背科学规律外,从常识上讲,也很难令人信服:一个大活人,即使被人活活踢死,也应该在尸体上留下垂死挣扎或人为束缚的痕迹,这是一个常识,如果缺乏相应的尸体证据,无论案件调查情况如何,在“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鉴定原则下,也必须服从尸体证据,听死人说话而不是听活人说话!

此外,黄焕海尸体上唯一的一处致命伤发生在头枕部,此处损伤又呈现出明显的头部减速运动伤的特征,即外轻内重,有鉴于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致命性颅脑损伤是徒手伤。

一般而言,一个意识清醒的人,不会仰面冲天枕部着地摔死的,但是,酒后摔死并非罕见,

且酒后摔死多见枕部着地,这是因为醉酒状态下人体的运动功能严重失调,导致醉酒者失去

自我

保护意识的仰面跌倒,因致命性颅脑减速运动伤而死亡。

此案,死者胃容物和十二指肠的完全排空及单一头枕部巨大钝性暴力导致的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尸体特征,高度提示我们,死者死于醉酒状态下的一次性仰卧位跌倒,否则,团伙他杀案,无论是激情犯罪还是预谋犯罪,都很难解释死者除头枕部一次性减速运动形成的损伤外,未见其它严重损伤的法医学尸体剖验所见。根据法医记载的身体其他部位轻微的徒手伤,不排除酒后打架中摔倒形成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可能性。此外,法医记载的“腰骶部皮下肌肉组织出血”及“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亦不能排除系摔倒在地所致。

一般而言,致命性颅脑损伤发生后,并非立即死亡,伤者会立即出现深度昏迷或植物人状态,无论是深度昏迷,还是植物人状态,只要伤者的心跳呼吸尚存,消化系统就会继续工作,胃和十二指肠的排空就会继续进行直到完全排空。一般而言,尸体解剖所见胃内容排空,提示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为4——6小时,十二指肠排空时间应在6小时以上。

谈到这里,我还要谈一个问题,关于根据胃容物推断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时间的问题,我对《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中“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肠道、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完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的说法很不赞同,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分析很不负责任,至少在鉴定人并没有通过解剖检验证实死者的膀胱、直肠等器官是否也由于腐败气体的挤压而完全排空的情况下,就轻易做出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完全排空是由于腐败气体挤压的明显暗示,非常不职业。事实上,尸体高度腐败后,不仅有可能出现死后呕吐现象,更有可能出现死后排便、死后排尿现象,死后排尿会导致膀胱的完全排空,而死后呕吐和死后排便则很难导致胃及肠道的完全排空。有鉴于此,黄焕海胃和十二指肠完全排空的尸体征象,依然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依然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和警惕:黄焕海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有可能在六小时以上。

一般而言,朋友聚餐或是酒后斗殴出现突发意外死亡事件,一是送医院,二是通知家人,但假如涉及难以解决的高额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甚至刑事犯罪,当事人有可能产生藏匿尸体的犯罪心理,在北海,投尸入海应该是罪犯可以想到的一个毁灭尸体证据的方案,但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方案的计划与实施,会与死亡的发生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不会太长,一般而言,超不过三天。

酒后涉案,很多醉酒者会出现记忆恍惚,有些甚至出现病理性遗忘,因此,这类案件很难避免完全背离事实的假供,特别是相互感应的群体性假供,诱供的成功率也特别高。

我个人认为,此案需要补充侦查的,一是黄焕海事发当天是否饮酒?二是黄焕海失踪当天从餐馆出来后至少六小时之内,身在何处?

201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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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梅,女,1956年生于朝鲜。

1970年入伍;1973年复员分配到西安市儿童医院工作,曾任病区护士长;1978年考入西安医科大学医疗系,1983年获医学学士学位;1983年考入西安医科大学法医系,1986年获法医学硕士学位;1986年10月分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医专业技术工作,1995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为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法医师。

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法医队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曾组织并承担了数百例省级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代表检察机关,参加了近百例国家级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百余篇曾任国家级科刊物《法医天地》杂志社社长兼主编,著有《女法医手记》《错位的情爱》《法医探案》《死亡档案》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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