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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教师【2013】49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 1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教师培训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轮次学分认定从2011年开始,五年一周期。请各地教育局在完成本年度学分认定登记工作的同时,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地教师2011年和2012年学分认定补登工作。

为了确保学分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学分登记工作,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附件: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doc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28日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在五年一周内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 学分认定

第六条 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 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 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修课培训,按5年30学分认定。

第九条 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市(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

第十条 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习,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 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6、4、3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10学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结题文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同一课题不重复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

第十二条 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专任教师在学校指导青年教师的,按校本研修计算学分,每年不超过30学分;城区学校教师被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或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研修的,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认定120学分,时间在1年以上的,认定240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适当免修学分,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教师在同类型学校之间调动,新任职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可其调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一)本人申请。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审查。学校对申请学分登记的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编制年度申请学分登记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审核登记。

(三)县(市、区)登记。县(市、区)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下简称《登记证书》)上,并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留存。

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市(州)直属学校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登记证书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分认定专用章”后,颁发给教师。教师个人应妥善保存,作为周期学分认定登记的重要依据。

(四)市(州)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对所属县(市、区)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五)省级备案。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并于次年五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一)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二)县(市、区)审查。县(市、区)登记机构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教师的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三)市(州)确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予以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复核备案。省教育厅指定机构对市州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

第四章 学分使用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要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最低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每年度通报一次各地教师培训工作和培训学分认定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情况和学分认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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