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 破产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台人才【2009】192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 破产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事局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9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市、县和省直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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