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心得体会 法律经济学趣谈

相信上过熊秉元教授的《法律经济学》课程的法学学生们,都会有这么一种感觉:熊老师带着他的经济学知识以胜者的姿态入侵到我们法学领域,让我们之前所学的法律知识似乎瞬间倾塌了。对我亦是如此。然而全新的知识,全新的教学模式,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带来的快乐和成就感,在上完九次课程之后,我不愿再以敌对的姿态,将它称为是“入侵”。我愿意将它称为是法学学习过程中的一次洗礼:在这门课程中学到的知识,让我们理顺了之前的知识,了解法条背后如此规定的缘由,甚至是拨开了法学神秘的面纱——正如老师所讲,法是什么?其实法就是工具。

上完九次课,亦能明白选择《我是体育老师》、《漫步法律》以及《刑法学》三本书作为教科书的缘由。《我是体育老师》以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理性和自利、成本效率、经济行为、外部性、财产极大化等概念,来分析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事情,涉及社会现象、政治过程、伦理人情、法律等等。不同于以往依靠经验、感觉,还有所谓的公平正义来判断处理事务的方式,这次的思维方式和分析架构令人耳目一新,见常人所未见,从小事中见大道理。这对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社会和经济的运行、政治生活、家庭伦理、人际交往等等有很大的帮助。《漫步法律》以优雅的漫步方式,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带进法律学,让经济学上的“效率”直面法律上的“正义”,对比两者的方法并探究二者的关联,让法律人与经济人直接对话,架构经济学与法律学的桥梁——将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用于讨论法律上的契约、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正义等法律问题。换言之,就是将效率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纳入法学的思维和论证体系。对于我们,不仅要把握法律日益专业化的公平正义问题,也要能运用经济分析,使正义具有效率的内涵,这样的思考方法对我们今后判断事务、分析问题有很大的帮助。而对于《刑法学》一书,看似与这门课程毫无关系,却能帮助我们运用课堂上学到的一些基本的经济学原理,从另一个全新的角度分析法学的知识、法条的规定。这是一个运用知识思考的过程,在这思考的过程中,我们不断的问为什么,取经济学之长补法学之短,让法律的规定更具说服力。这样的一个思维过程,潜移默化中,让我们接受了经济学的知识,并试着将其运用到我们所学的领域,这也促进了经济学知识与法学知识的融会贯通。这对我们来讲,无疑是一个进步。

我想这也正是熊老师教学想要达到的一个目的。在之前的学习中,我们被教导法学的最高价值是捍卫公平正义,法律即正义。然而当一向引以为傲的法学,面对另一个学科的挑战或者说是交流时,我们看到了它捉襟见肘的一面。心中的信仰被人“指指点点”必定不是一件舒服的事。然而细想开来,我们必须承认法学思维有着它固有的缺陷,或者说我们之前的法学学习方式存在错误,而经济学的分析架构恰好能弥补这一缺陷。正如老是所讲,学术无优劣之分,关键看的是它的说服力。同样作为一种工具的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学习法律,更清楚、更直观的分析法律现象和问题。我们甚至有这样的感觉:在任何法律事件里,只要应用好经济学这些“一以贯之”的分析方式,那么在了解法律问题的缘由、始末的过程中,我们的思维简直是畅通无阻的,我们更能说服我们自己。这样的进步是喜悦的,也使得我们更乐于在运用法律时,寻找它背后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下面我就详细的谈一下这学期这门课程的心得体会。

一是对本学期所学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概括。

1、人是理性自利的。这是所有经济行为的前提,亦是其它经济分析原理的基础。个人在行为时,会自动的趋利避害,寻求自己福祉的最大化。而在这一过程中,群体社会就逐渐演化出一套对群居生活而言成本最小、效益最高的规则,到最后,即是现在的制度或者说法律。这对我们与他人的交往也有一定的意义。在我们处理与他人的人际关系时(与陌生人或朋友或父母亲戚等),我们会自动的演化出不同的规则处理不同的问题,其关键不在于为己或是为人,而是人愿意为自己到什么程度,人又愿意为他人负荷到什么程度。思考成本和交往成本是我们在交际中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这里就有一个度的把握。

2、成本效益分析。这同样是贯穿经济学分析行为始终的一个原则。成本效益的考虑才促使人们在不同情境中,让自己的情绪受到理性的驾驭,做出合理的决定。任何制度的设计,其背后亦是成本效益的考虑。老师经常提到的《抢救雷恩大兵》,用成本效益思考该故事,确实别有一番道理。从这个角度探讨公平正义,看似偏颇,但却揭示了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成本。给人们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是有限的,从制定到运作均包含了诸多成本(立法成本、实施成本、社会成本、边际成本等等),关键在于如何运用有限的资源,使其效应发挥到最大。因此,我们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阐述法律现象可以帮助我们有更深刻更直观的认识,从而做出权衡取舍。

3、存在不一定合理,存在一定有原因。之前当我碰到一些难以解释的现象时,我时常会用这句话来模糊现象出现的原因。却恰恰遗漏了这句话所告诉我们的真正含义:任何不合理的现象,其存在都是依托的许多合理的原因,关键就是要找寻背后隐藏的原因,使不合理变为合理。这亦是强调了探究性学习的重要性,不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于现象,不能只有描述或结论,最重要的是说出某种道理说服别人,也就是要透过表像看本质。

4、从均衡角度出发,好的价值出现是有条件的。任何的事物的演化结构都会达到一个均衡。经济现象更是如此。在上述一些原理的推动下,经济现象(如市场机制的运作)都会达到一个均衡。这个均衡的出现,是有许多支持的条件的。任何一个条件的改变,都会打破原有的均衡,继而形成新的均衡。我想,法律的演进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好的价值出现是有条件的,创造这些条件,或许就能创造一个新的更优的均衡。

5、信息的重要性。这一点给我们的启示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如何创建有效的奖惩机制来弥补这一不对称造成的影响。举个例子来说明:二手车买卖市场。对于车辆的购买者而言,他们无法确信二手车的真正价值,但却会有一个总的估价。这样一来,对于卖方来讲,利润是恒定的,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降低成本是首选。这样,由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二手车市场的质量就会越来越差,长久以往,并不利于市场的发展。这时我们就可以采取一个逆向激励的对策。譬如,设定一定的机制让信息劣势方获得更多的信息,或者说让信息优势方对“欺诈”付出更多的成本。这样就会人为的构建起信息对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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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考坐标分析法。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眼前事项的意义、是非对错,以一些类似的案例为对照,有助于认知和拿捏该项事物。这里的一个关键是找准参考坐标。我们应注意的,一是严禁的是向“稻草人”挥拳;而是在对比分析时,不能将其它的无关的因素纳入其中,混淆分析的思路。

7、“向前看”的思维模式。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我们会注重分析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时将发生的情形,这也符合财富极大化的基本理念,即希望现今的处理方式能使将来的资源越来越大。这一点的把握对我们理解法律的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民法的惩治手段以补偿为主,刑罚的惩治手段以刑罚为主,实际上都是体现了一种“向前看”的思维模式:将违法行为对双方未来生活的影响降低到最低。这对法官判案亦有指导作用。

8、“外部性”分析概念方法。对于法律问题, 经济学者的解释角度,常援用的概念是“外部性”,即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的影响。从结构上看,负面的、大的外部性,就值得受到法律的惩戒。这对我们分析案件时,尤其是刑事案件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也更具有现实意义,而非从所谓的道德角度进行评判。

9、A-A'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可以说是参考坐标分析法的具体化,但它更强调从结果上看待两种选择的优劣。换个角度,从制度可能带来的结果出发,更能看清该项制度对人们未来生活的影响。这样在制度的制定上亦会更加的慎重,制定出更适宜人们行为的规则。

二是今后法学学习或思考中的几点坚持与破除。

第一是应当随时考虑的一些的因素。一是考虑权利的成本与收益。我不赞同“天赋人权”的说法,在权利的赋予时,必须考虑赋予权利必须付出的成本(意味着相应的一部分人要承担义务)以及所能带来的收益。二是从当事人利益角度思考问题。法律并非比其它学科神圣,归根结底,它探讨的亦是利益问题,从利益出发,更能理清当事人的权与责。三是考虑法律规则的可替代性。运用参考坐标分析法和A-A'思维模式,选择最优的法律规则,降低法律的运行成本,提高法律规则的收益。

第二是应当破除的一些误区。一是应破除道德思维的滥用:法律不应该以是非善恶为基础或是以惩恶扬善为目标。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并不能简单的贴上善恶的标签,尤其是普遍性社会现象(如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单纯以说教、加重责任的角度分析,而应当从利益的角度,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制定相应的规则。二是应破除责任越严格、越严厉约好的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应考虑制度的边际效应。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是适度的,关机是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对未来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严厉的责任,伴随的是成本的增加,亦会带来新的问题。三是破除权力越大,管的越多越好的观点。政府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并不少见。每个人都是理性自利的,他们是自己权利最好的拥护者,相对的,政府的决策并非一定就是市场主体的拥护者,反而可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四是破除法规越多越好,越精致越好的观念。显然这里亦有一个成本问题。一来法规越多,制定的成本就越高,二来越精致,亦会增加操作成本。所以有时我们不能埋怨“无法可依”,而应理性的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或许“无法”才是此时的一个合理状态。

三是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的看法,或者说与老师意见相左的看法。

熊老师提到案例大都是些疑难案件,或者说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案件。也就是说,在这类案件中,规则是没有的,法官事实上是在制造新的规则,而不是适用已有的规则。这样,我们是不是可以说,法经济学在这里所起的作用是立法的作用,而不是一个适法的作用。具体说来,法官的思维模式是这样的:首先找规则(适用法律),如果找不到,才可能进行经济学的分析。这样一个思维模式,或者可以说是法官审理案件时,成本最低而效益最大的思维模式(案件太多,不可能深究为什么这样用法)。或许这可以为我们辩解一下,在法律学习过程中或者说今后的法律工作中,我们更多的是“用法”,而非探究法条背后的缘由。我们希冀的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利用经济学的原理,制定出最全面、最合理、最适应现阶段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制度。这一点,亦体现了法学与经济学的紧密相关。

最后,感谢熊教授这一学期的教导,我们为自己可以接触到这样一门有潜力和有意义的学科而感到幸运。这门学科为我们注入了新的学习方法、思维模式。现阶段我对这些原理的领悟仍旧是浅显的,但是,我相信,掌握了“吃鱼的方法”并在吃鱼的过程中去体味,会越来越觉其美味。这也必定是我今后学习生活中不会抛弃、继续学习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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