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及应对措施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反倾销及应对措施

马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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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1]

2001年8月8日,欧委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钼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各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欧委会分别对中国企业裁定了3.6%至26.3%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里,欧委会只给予了10家应诉企业中的一家--NanjingMetalink International Co. Ltd, Nanjing市场经济地位,给予了其中三家单独税率。但在终裁中,欧委会撤销了上面的裁定,最终只给予了所有中国企业同样的反倾销税率22.5%。

【问题】

面对反倾销案件,中国政府、企业、律师如何发挥各自的作用。

【分析与探讨】

反倾销(anti-dumping)作为限制进口的主要手段之一,已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同和普通接受。反倾销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确立的原则,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其作为限制进口的手段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允许。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反倾销已成为一些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工具。

一、反倾销的认定。

倾销(dumping),在余士雄主编的《外研社使用英汉词典》中将其解释为:将国内不需要的货物向国外[2]。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以下简称为《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反倾销及应对措施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美国国际贸易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Viner),在《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中把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4]。在他看来,倾销可以分为三类[5],即偶见的倾销(Sporadicdumping)、短期的倾销(Intermittentdumping)和长期的倾销(Long-rundumping)。来自国外的偶见的倾销,由于是暂时的,对于国内产业的损害不大。长期的倾销,消费者则可以从中大为受益,其收益将大于国内生产者的损失。唯有短期的倾销,国外倾销者通过低价将国内生产者排斥出市场,然后又规定出垄断价格,结果消费者受损。它属于掠夺性价格歧视(predatoryprice discrimination),因此,Viner提出,应当对其进行反倾销,保护国内消费者避免掠夺性倾销的危害。

反倾销是WTO允许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Viner认为Anti-dumpingruling的意思是“反倾销裁决”。具体而言,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进而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反倾销措施及其他一些重要规则被规定在WTO《协议》的第五至十六条,其中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我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和反倾销措施。

二、我国政府要积极发挥在反倾销程序中的作用。

反倾销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中,只有政府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程序也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例如,反倾销调查是一国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因国外进口产品倾销而遭受损害的相关产业的申请,对被控倾销产品进行调查所应遵循的程序。而且,如果某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也只有通过政府才能采取这样的行动。

我国政府在反倾销程序中,首先要建立起反贸易壁垒的政府反应机制,也就是说,在任何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商品设置贸易壁垒时,我国政府应当做出迅速反应,采取应对措施。为企业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其行使公共管理的义务。因为企业作为纳税人为政府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就有义务为纳税人服务。

其次,我国政府也可以参照国外一些政府的做法,设立专项基金支持企业反倾销应诉。企业在参与国际反倾销应诉、复审过程中,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向政府提出资助申请。基金来源通过社会各届募捐和政府拨款等方式筹集。

三、对于反倾销案件,我国企业即要事前预防,也要积极应诉。

2009年7月,由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和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在广州举办的“如何应对美国反倾销反补贴实务讲座”上,美国格德莱西克律师事务所(GDSLK)合伙人AndrewB. Schroth博士指出:对于反倾销案件,企业“最好的应对方法是‘预防’”。

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加以应对:

在商品营销中,要及时设定并调整出口价格。对于那些有资金、人才和规模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主要目标市场设立代表处,对于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竞争状况、产品市场前景等信息进行市场调研,为企业在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方面的决策提供依据,并根据目标市场的价格状况及时调整出口价格,力争与进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相当或略低一点。但是,出口价格不能明显低于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因为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或地区已经有条件地将我国看作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可能成为其比较因素。

同时,我国企业对其产品进口国的反倾销法要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这样才能变被动应诉为主动预防。

对于已经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企业也要积极应诉。首先,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进口商具有极大的应诉动力和利益,我方企业首先要与进口商密切配合,调动其积极性。进口商对原告及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了解多,在是否对国内相同工业造成损害的抗辩中,进口商能发挥很大作用。

其次,我国企业也要主动争取被调查产品的利益关联体的支持,如产品的使用者,产品受益者,支持我方进口的学者和政府官员等,从而形成强又力的应诉反倾销的一体化组织,有利于我方应对反倾销的胜诉。

再次,即使产品被终裁为征收反倾销税,也不意味着出口企业被判了死刑。在开拓其他市场,力求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企业还可积极通过各种复审来寻求推翻原判,重新恢复对进口国的出口。在反倾销税命令生效后的每个周年期间,出口商可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经没有必要利用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原来所造成的损害,或是停止反倾销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并要求行政复审。复审可以取消或变更现有反倾销税的税率。

四、我国律师要增强业务素质,应对反倾销案件。

律师同会计师一样,已在反倾销案件中成为企业与政府进行沟通的主要桥梁之一。通过律师的工作,把企业的意志、商会的意志、政府的意志和国外进口商的意志,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所有的力量集中到最佳点。具体而言,我国律师在反倾销案件中的职责是:接受聘请或委托,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在反倾销中帮助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国律师在反倾销案件的表现还不尽人意。因此,我国律师要做好反倾销案件,需要提高以下几个方面的业务素质:

1、加强知识积累,既要精通我国与反倾销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也要精通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重点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即使不能精通,也应至少了解重点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熟练掌握和自如运用外国语言,代理国外厂商在中国应诉或代理中国企业在国外应诉均要求达到这一点。

3、具备财金基本知识,对财务、税务、金融要有相当的了解,能够运用经济学分析的方法。

4、熟悉国际贸易基本程序,注意研究相关产业、产品的知识,具备产业损害预警意识。

5、在具有不同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反倾销应诉,应研判分析,多准备几套不同的应诉策略。

6、在国外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要尊重反倾销主管官员,特别是主持听证会的官员和委员会委员,要尊重每一个时间期限,尊重所有的规定和规则,即使是专门针对某个个案的规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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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ccpitjs.org/Article/ShowInfo.asp?ID=3919. 互联网.

[2] 余士雄. 外研社使用英汉词典.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993

[3] 张玉卿. 入世与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合法保护.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2

[4]Dumping when defined as price-discrimination between nationalmarkets covers not only the more common form of internationalprice-discrimination, where sales are made at lower prices forexport than in the domestic market. See Jacob Viner, “Dumping: A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Trade,” New York:Augustus M. Kelly Publishers. 1966, at 4-5

[5]Bernard M. Hoekman and Petros C.Mavroidis, Antidumping andAntitrust, Journal of World Trade, No l, 1996, 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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