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首问负责制承诺书

关于在全县各级机关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第二章 首问负责制度第三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到各级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次依照职责接待行政相对人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第四条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级机关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首问责任制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台账,对重要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第六条各级机关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第七条根据单位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对于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对把握不准的或者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第八条行政相对人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科、股、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第三章 服务承诺制度第九条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单位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第十条机关单位要将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执行。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诺服务的内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监督。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督促整改,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服务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 一次性告之制度第十四条一次性告之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告之办事人的制度。第十五条 一次性告之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第十六条经办人必须向办事人提供以下告之内容: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所需证照、经由部门、受理工作人员、程序和时限、行政许可与不许可的条件等。第十七条一次性告之可采取多种告之方式。综合运用语言、须知、注意事项、一次性告之单、办事指南等形式,把一次性告之做好。第十八条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之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之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第十九条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和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咨询了解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之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第二十条 对需一次性告之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之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之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股、科、室、站作为一次性告之服务的初始起点和重点。实行股长、科长负责制,统一管理协调一次性告之制的落实,解答办事人的疑难问题。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之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一)不履行一次性告之责任制,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二)对办事人告之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三)告之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人不满意和投诉的。第五章 限时办结制度第二十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第二十四条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审批特别是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第二十五条各级机关对各类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机关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第二十六条各级机关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涉及重大事项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予以上报;对下级机关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明确答复。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办理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名称类别、办理机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实施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岗位责任人、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场所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实行并联办理,由主办单位编制《项目并联办理流程时限表》,协办单位予以配合,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结的时限,主办单位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各级机关受理的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其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时限。第二十九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级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凭证。第三十条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各级机关应在时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若因行政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流程表规定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已按时办结。第三十二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级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第三十三条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做到相互补位,或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机关过错责任人予以惩戒的制度第三十五条过错行为是指机关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给行政相对人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机关过错责任人予以惩戒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县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第三十七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县内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之制、限时办结制度、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第三十八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之制、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及其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失职责任,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除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失职责任外,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或建议领导引咎辞去领导职务。(1)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之制、限时办结制度行为;(3)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4)未按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和承办人;(5)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故意推诿刁难或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6)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报告或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7)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8)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9)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10)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行政相对人礼金、物品、和参加由行政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11)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之制、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第四十条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或造成超时默认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行政调查机关作出决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第四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第四十二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横峰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予以行政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横峰县纪委、横峰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本规定所列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题词:效能建设 首问负责制等五项制度 若干规定 通知
中共横峰县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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