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新范畴与过时理论

马太·多甘

2013-2-25 10:52:23  来源: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京)2010年3期

【英文标题】Political Legitimacy: New Category and Outdated Theory

【作者简介】[法]马太·多甘,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高级研究员,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名誉教授,曾在意大利特兰托大学、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学、美国耶鲁大学、日本东京统计数理研究所担任访问教授。他是耶鲁大学比较研究协会的创立者之一。多年来,多甘任《法国社会学评论》(Revue Francaise de Sociologie)及多家学术期刊的编委会成员。他写作、合著、编辑和参与编辑的书籍计35种,发表论文逾150篇。Email:mattei.dogan@wanadoo.fr

【译 者】黄照静

几世纪以来,合法性(legitimacy)一直是政治思想的关键概念。柏拉图的正义论即是以合法性为依据。亚里士多德对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政体的区分也是基于合法性的概念。同时,洛克的宪政分析挑战了君主神权的合法性。合法性是理解当代社会政治组织的基本概念。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形成于一个世纪以前,事实证明它确实具有启发意义。韦伯提出的三种理想的合法性类型成了经典概念,后世社会学家、政治分析家、哲学家不断以这三种合法性的理想类型——传统型(traditional)、克里斯玛型(charismatic)、法理型(rational)——的某一种来归类合法性现象。这种分类法几乎在最近几十年形成的所有合法性理论中都可以看到。然而,当我们试图让韦伯理论适用于当代社会或对其进行更新时,三种合法性类型中的两种(传统型和克里斯玛型)如今都鲜能适用。一些作者仍在引用的当代范例是如此多样,以至于与其说他们厘清了事实,不如说引起了困惑。

如今,韦伯的三幅一联画——理性的(rational)、法律的(legal)、官僚政治的(bureaucratic)合法性——被压缩进一个画框,不胜负荷。在实证研究中,只剩下一种类型的理论就不再是类型学。我们需要好几个词汇来指称这个满满当当的画框,这说明与其对应的是各种极其不同的现象,是很多种合法性类型的聚合。况且,按照此种神圣的类型学,当今近乎半数的政权都会显得不合法,故不在此种类型学的考察范围之内。一言以蔽之,韦伯的类型学已经落伍。

我们的思想流程太多的时候都是基于二分法,例如合法与不合法之分。然而,现实要复杂得多,合法性也有不同的程度。对种种政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时,按照某种从最低限度合法到最大程度合法的想象标尺对它们作出排序,是一种出路。合法性的范围可以从大规模的认可,到不同程度的同意,再到正式的拒斥。只有到了正式拒斥那个点上,才真正谈得上不合法。诚如胡安·林茨所强调:“没有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是固有的:从其掌控方面看是如此,从不同时期来看也不可能永远合法,而彻头彻尾的非法和完全基于强制的政权可能也很少见”(Linz,1988,p.66)。合法性永远不可能是全体一致通过的,人们也不可能完全认可当权政治人物的权威,因为世上有的是麻木不仁的蓝领工人阶层、反叛的亚文化、绥靖主义者和武装恐怖分子。然而,在合法与非法这两个极端之间,的确有人部分地相信了其领导者关于合法性的主张。以完全实证的方法衡量暴力和不同政见运动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很困难的,但暴力行为的发生频率、不同政见运动的活动情况、警察的数量和民众支持情况等其他指标,也是必须考察的(Easton,1965,p.163)。

较低程度的合法性,意味着较高程度的强制。为了使合法性的概念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设定某些标准,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政治领域的军方干预程度、真正民主的选举、宗教机构自由、司法独立和政党间的公开竞争。在《世界的自由》(Freedom of the World,自1987年以来每年再版)一书中,雷蒙德·加斯蒂尔(Raymond Gastil)依据很多专家提供的情况,用这些标准对各国进行了排序。

民族国家是19世纪的伟大创造之一。进入19世纪的时候,没有一个欧洲的王朝是以民族的原则建立的。也没有一个国家的边界严格对应人们的族群分布情况。当时的合法性不是来自民族或人民,而更多的是以世袭统治为依据,这使得外族人家族成员被安置在多个不同国家的王位上。例如,新独立的保加利亚、希腊和罗马尼亚的加冕君主都借自德意志人的王室。

回顾19世纪,我们可以看到中产阶级和自由贸易商建造了一种新共同体——国家。新的统治阶级质疑王室的权威,但他们避免拷问世袭原则,因为这一原则赋予了他们将财产传给子女的权利。国家意识的崛起,是弱化或根除国王—臣民关系的先决条件。总之,人们逐渐由臣民被改造成了公民。民族主义者在19世纪还为数不多,但充满雄心。那些想创造民族国家的人将自己的共同体定义为民族集团。他们如今仍不得不创造某种国家意识,将多民族的帝国改造为民族国家。

传统型合法性的非神圣化:韦伯类型学的落伍

几世纪以来,直至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独立国家(除瑞士外)的政府都以传统型合法性为基础,而不是以住民的族群和民族属性为基础。整个19世纪,不是由君主统治的欧洲国家只有两个。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教皇利奥十三世在其通谕《永生天主》中宣告,统治者的权威源于上帝,故此所被赋予的权威超越人类尊严。20年后,四位皇帝,其中包括一个天主教徒、一个新教徒、一个俄罗斯东正教徒和一个穆斯林,几乎同时失去了王位,因为他们失去了合法性。在今天仅存的几个君主制国家中,王位仅仅具有象征性或仪式性的功能:最显眼的例子莫过于日本天皇。在今天的民主国家中,只有西班牙和比利时的君主有机会参政议政。若无君主存在,比利时可能已经分裂为两部分。真正的传统合法性只存在于很少的几个国家,如摩洛哥、约旦和沙特阿拉伯。鉴于象征神权合法性的王朝在当代世界几乎已经消失殆尽,韦伯类型学中的范畴之一业已消失。

拿破仑被流放圣赫勒拿岛后,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上,奥地利政治家梅特涅在将欧洲划分给加冕君主时,并未考虑相关人口的民族属性或族群归属。他所划分的帝国和王国的疆界在此后一个世纪都未改变。世袭的合法性在19世纪几乎被强加到欧洲各处,甚至也间或加诸于法国,直至1870年;只有瑞士是唯一的例外。这些统治王朝没有一个遵循国家的概念。相反,王朝以帝国而论事。但是,承认国家的愿望之征兆几乎随处可见,特别是就语言和宗教而论。同样,欧洲也存在农业改革的愿望,因为世袭合法性的根除意味着土地征收,而那时土地为贵族所有。

19世纪贯穿着数不胜数的反叛和人民起义。这是多事之秋,君权与神权组成联盟,镇压起义。所有的反叛都失败了,只有比利时幸免,于1830年宣告独立。1848年,起义如瘟疫一般传遍欧洲。然而,各个王朝的国际联盟有效地作了回应:奥匈帝国皇帝弗朗茨·约瑟夫一世和沙皇尼古拉一世在华沙会晤,沙皇向皇帝提供军队,希望奥匈支持其反对奥斯曼帝国。纵贯19世纪,帝王之间的联盟充分发挥了威力。波兰就是个很好的例子。1848年7月革命在巴黎爆发后,波兰人以为自己的机会来了:他们奋起反抗,然而遭到了普鲁士国王和俄国沙皇军队的联合镇压。当族群—民族主义觉醒时,奥匈帝国是在一个王朝的权威下的多种民族大组合。一战中奥地利军队在军事上的失败,引起了人们对王朝传统合法性已经过时的关注。而老皇帝的两位继承人也不见了:一个自杀,另一个被暗杀。在奥匈帝国的残垣断壁之上,八个民族获得独立,或是实现了领土的完整。

诡异的是,在19世纪,像俾斯麦、迪斯累里、格莱斯顿等伟大政治家却加强了君主制的合法性。马志尼、加里波第、加沃尔是意大利复兴时代(Risorgimento)的真正英雄。但是,意大利统一的功劳却归于国王,即归于传统型的合法性。要理解合法性和合法性丧失的概念,离不开直接检视历史上的灾难。许多国家的历史常常以突发的具有分水岭意义的事件和深刻的危机为标志,这些事件和危机打乱了历史进程的长时程(longue durée)。历史常常是一个由长期性趋势组成的连续体,这个连续体常常为暴力和壮观的事件所打断,而这些事件又成了人民集体记忆中的标记,使事物的秩序合法化或丧失合法性(Dogan and Higley,1998)。20世纪始于四个帝国和四个世俗王国的坍塌,它们的猛烈崩溃只是几天或几周之内的事。1914年7月,整个欧洲动荡不安。已有数百种著作试图探讨谁应承担这些历史事件的责任,但此处令我感兴趣的只是一种责任:加冕君主的个人责任,特别是皇帝弗朗茨·约瑟夫一世、德意志帝国皇帝威廉二世、沙皇尼古拉二世、奥斯曼帝国苏丹穆罕默德六世,这些君主几乎同时退位。

一代人之后,1945年,另一个帝国——日本——丧失了合法性。1946年1月1日,战败五个月后,天皇本人宣布他是“人,不是神”。几个月后,日本政府接受了由麦克阿瑟将军拟定的宪法文本。在文本中,天皇被描述为“国家和人民团结的象征”。在同样的历史时刻,意大利君主制为公民投票所否定,国王被罢黜。东欧四个国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希腊和南斯拉夫——的君主制同时瓦解。理查德·罗斯和丹尼斯·卡瓦纳(Rose and Kavanagh,1976,p.568)对仍然活跃于政治生活中的君主和放弃活跃政治角色的君主作了清晰的区分。后一种情况下,得以保留王位的君主来自同意停止干政的家族。与此同时,凡是崩溃的君主国都是那些想继续发挥某种政治作用的家族。1920年,在欧洲疆界之外,尚有32个君权国家,其中22个或因人民起义或因政变而不复存在。

在重新考察梅特涅留下的遗产时,亨利·基辛格强调了君权合法性与有群众基础的合法性之间的水火相容:

一旦合法性遭遇挑战,对立各方的对话便不再可能,因为他们所使用的语言不再一致。问题不再是在政治体系内的求同存异:政治体系本身已经岌岌可危。稳定和改革、自由和权威凸现的是对立,而辩论将意识形态化,而不再考虑实用性。如果对于什么被视为合法不再存在共识,也就不再有达成协议的基础。让步是有可能的,但会被视为不过是巩固某一方地位、挑战对方合法性的权宜之计。(Kissinger,1954,p.1017)

随着体现神权合法性的王朝在当代社会中消失,韦伯的类型学已失去三大支柱之一。在君权合法性的非神圣化过程中,有两个因素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遗传几率未能保证基因优选,而王宫贵族的通婚有利于某些遗传疾病的传播。要理解王朝权力合法性的丧失,检视体现权力的君主的心理特征很重要。当然,君主并非唯一对决策负责的人,因为他们周边还围绕着军官、强有力的政治人物、家族成员和行政高官。所有历史学家都强调此类人士对麦克阿瑟将军即保存王朝合法性的核心人物的影响和压力。然而,我必须强调,麦克阿瑟将军这位明星近侍是由君主本人一手招募和任命的,即便是君主在决策过程中并非完全单独行动,如果没有他本人正式的同意,什么也不可能完成。归根结底,千百万人的命运,政权的保存和君主制本身的存亡,取决于这些人的智慧、判断、思维方式和行动意志。传统型合法性正如其字面意义所言,由一个“独自存在于上帝和历史面前”的个人来呈现。勾勒这些人物肖像的最适宜办法,便是将画笔交诸于与之有私交的人,或是长时间以来沉吟于其命运的历史学家。历史学家乔治·凯南如此描述沙皇尼古拉二世:“受教育甚少,孤立于俄罗斯社会,只与军官和公务员的小范围圈子有接触,又处于郁郁寡欢的妻子的影响之下,虽然被赋予了无限权力,尼古拉二世并无天赋受之”(Kennan,1968,p.13)。至于德意志帝国的末代皇帝,我们可以看到弗朗茨·约瑟夫一世之子鲁道夫(Rudolf)在忆及威廉二世的日志中写道:“心胸狭窄,缺乏纪律性,他自以为是欧洲最了不得的天才。用不了多少年的时间,他就将带领霍亨索伦王室的德国走向灾难,这适得其所”(参见Sforza,1931,p.35)。

几个欧洲的统治家族为遗传疾病所累,仿佛是神的惩罚;特别是白血病——一种基因异常,通常只有男孩得病,但只由女性传递。在若干欧洲王族中,每两个女孩就有一个携带异常基因,而每两个男孩中就有一个患病。维多利亚女王携带此种基因,经由联姻,俄国和西班牙王室中的男性继承人都有病例。卟啉症①是另一种在普通人群中极为罕见的遗传病(每25万人中有一起病例),而在王族血统的家族中则很常见(发病率是普通人群发病率的一万倍),患病基因可追溯至斯图亚特王朝和汉诺威王朝的家谱世系。在300年里,也就是在13代人中,这两个家族的成员受困于严重的精神紊乱、愚钝和伴有重大判断失误的狂躁症(Bernard,1983,p.143)。

一战后,对国王和皇帝的神圣敬畏很快终结,标志着在古罗马历史上曾权倾一时的古老传统的结束。视皇帝为神圣的传统始于恺撒,他死后,元老院尊其位于众神之列。此种“帝国献谥”(consecration imperatoris)被加诸于38位皇帝和皇亲国戚身上,最著名的有:奥古斯都(Augustus)、克劳狄乌斯(Claudius)、提图斯(Titus)、马可·奥勒留(Marcus Aurelius)、图拉真(Trajan)和卡拉卡拉(Caracalla)。

克里斯玛型合法性的过时

社会科学中鲜有像“克里斯玛”②这样的广为人们接受的词汇,其定义是由韦伯提出的。对于一些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来说,克里斯玛型合法性的概念“是天才一现,在社会科学上是罕见的”(Loewenstein,1966,p.77)。诚如所言,这个概念影响至深。探讨其理论的书籍和论文轻易可以搜罗到数百种。

诡异的是,韦伯所提及的克里斯玛范例为数不多:两位拿破仑皇帝、约瑟夫·史密斯③、库尔特·艾斯纳④、施特凡·格奥尔格⑤、克伦威尔、罗伯斯庇尔、格莱斯顿等,加上两场运动——美国城市的改革运动和中国的义和团起义。然而,这些范例大多数都是不恰当的。例如,没有一个法国历史学家会认为伟大的拿破仑的侄子有丝毫个人魅力。约瑟夫·史密斯是传教士,不是政治家。罗伯斯庇尔在儿童读物中的形象是“嗜血者”(sanguinaire)。受欢迎的程度应当与克里斯玛区分开来:格莱斯顿是广受爱戴的领袖和伟大的首相,但并不具有什么富有魅力的特质。在韦伯的类型学中,格莱斯顿应当归类于法理—理性型合法性的范畴。施特凡·格奥尔格是已经为世人淡忘的诗人。克伦威尔是伟大的革命者,但也没有什么证据表明他的追随者认为他具有某种魅力的光环。可惜韦伯去世得早,如果他再活十年,或许会发现其他例证来填补他的名单。根据韦伯的说法,克里斯玛是

个人人格的某种特质。据此,他被与普通人区分开来,被人们认为具有超自然的、超人的,或者至少是特别异乎寻常的力量和品质禀赋。这些禀赋不是普通人所能具有的,而是被视为来源于神,被视为典范。而且,依据这些禀赋,所论及的个人将被视为领袖。(Weber,1947,p.358)

通常,克里斯玛型领袖是作为受命于危难之际的救世主或救赎者出现的。克里斯玛如要转化为真正的人格力量,便需要持续地发散:神、魔法性的力量或英雄式的力量不应当放弃这个传达者。纯粹的克里斯玛与经济考虑尤其对立。克里斯玛形成一种天职、使命或者说精神上的职责。一个人的克里斯玛型吸引力,召唤着追随者或信徒的情感式忠诚,他们个人忠心的基础是热情、绝望或希望。

通过考察克里斯玛型的当代例证,可以对追随者数量,追随者投入的强烈程度,追随者信心、希望和奉献的持续时间等作出某种概括。克里斯玛现象乃是随着这三个轴心而演变,涉及的不是领袖本人,而是追随他的力量。同时,它强调的是克里斯玛的作用来自群众,而不是领袖。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明确地查明从最初的克里斯玛到有组织的偶像崇拜的蛹变过程,是可能做到的(Lepsius,1978;Linz,1978;Merkl,1988)。

克里斯玛通常起于一个小团体。最初,它只与领袖和与之最亲近的追随者有关,称为内圈。最终,这些追随者创造出某种组织,在近代则是政党。政党试图动员群众,使之团结在领袖及其政纲周围。对于以改造他人为己任的政党狂热分子,领袖的出现真乃天赐良机。在群众中实施克里斯玛的过程可长可短,取决于受到阻力的大小。只有当领袖执掌权力——通常是通过选举(掌权之后则压制选举)实现掌权——他们才在更大的全国范围内成为主导人物。随着经济和组织问题走向前台,一定程度的日常程序化(routinisation)便会发生。根据应对此类事务能力的不同,领袖受欢迎的程度会开始降低。他们的受众规模减小,追随者兴许仍然忠诚,但热烈程度会降低。韦伯曾经描述这一过程,认为其结果是克里斯玛的体制化(institutionalisation),其中追随者成为管理者。但是,韦伯并未提到克里斯玛型领袖有成为威权式领导和建立个人崇拜的倾向。事实上,如追随者队伍壮大,由内圈扩展为政党,则会出现全国性的群众运动。

持久性与规模在一定意义上是成反比的。领袖相信自己胜过相信其与追随者的关系。从某种克里斯玛式的追随转型为一场运动,标志着一个成长的阶段。从大规模运动到大规模动员,则标志着又一个成长阶段。某种意志、热诚和自发性仍然是运动的特点,但这些在后一个阶段会消失。人们在行动,但通常是被动员起来的。从运动到动员,标志着向正式组织(在许多情况下乃至是向个人偶像崇拜)又迈出了一步。以国家统一或经济发展为名动员群众的需要,解释了为什么许多个人崇拜盛行于非洲。很显著的是,人们经常能见到许多群众动员的例子,却鲜能见到群众运动的例子。动员显示了组织的特征,如纪律、结构和宣传。政党、工会、政府或军队号召公民出自信仰、恐惧或自身利益而作出反应。虽然不无可能,此种动员通常与民间动态不成对应关系。

与口头传话不同,大众传媒的受众是单独的人组成的人群,戴维·里斯曼(Riesman,1950)称之为“孤独的人群”(lonely crowd)。当群体的规模增长,领袖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技术和官僚政治机制越来越显著。人们最初组成的社群中,成员彼此之间和与领袖之间都有私人接触,与此不同,追随者众的群体逐渐成为一种孤独者组成的人群。此种情况下,使之抱团的是他们对领袖的奉献,而不是任何水平关系。大众媒体和大型公共游行取代了非正式的集会和对话。沟通更趋向于由领袖或内圈向被领导者发出的单向沟通。克里斯玛型领导此时则成了电视和海报上的形象: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克里斯玛型领导成为某种个人崇拜的对象。这使得内圈在对付非信徒时有了更多的砝码。在法西斯主义者、纳粹等举办的大型公共集会上,人们显得专注于演说者:他们是孤独的人群,彼此之间并无交流。大多数情况下,群众比政党成员更快失去信念,而领袖是将信念维系到最后的人。个人因放弃事业而被判处为叛徒或变节者的例子数不胜数。如果人们不以肯定的理由团结于居主导地位的领袖周围,他们可能被强行集合起来,以便与“敌人”对抗。对拒绝加入的人定罪,甚至经常是处决,类似于某种象征性的牺牲。

追随者规模的增长与以下这种克里斯玛现象的变化相伴:成员对领袖依附感的变化,不管他们是加入了一个孤独的人群,还是属于一个克里斯玛型社群。一旦克里斯玛型领导掌权,追随者人数膨胀,纳入大众,他们的奉献程度可能开始下降。对大多数人而言,热诚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弱。大多数追随者与领袖相交时间越长,越不易狂热,在对领袖的评估上也逐渐趋于理性。内圈的成员通常比其他人更早产生疑虑。事实上,墨索里尼的例子可以证明,群众越狂热时,内圈反而脱离幻象。这种情况下,政党成员各求各自利益,不计其余。腐败出现了。内圈成员仍然有可能保持高度忠诚,但忠诚更多的来自确保其如今享受到的功名利禄,而不是领袖的克里斯玛。他们的忠诚是对体系的忠诚,而且只是间接地忠诚于新秩序的创立者。

群众的热情消散,也就是说起初的热情本无深厚可言。政党成员可能继续表现出狂热,至少等到在新秩序中占有一席之地为止。随着克里斯玛成为日常程序,对领袖本人的忠诚便不那么必不可少。大多数人的私人利益和物质利益与对领袖的持续忠诚是背道而驰的。大多数严重的危机为时不久,或至少人们不会持续不断地意识到危机。如果人们感到身处尖锐的危机,则会设法改变状况。迄今为止,但凡克里斯玛产生于危机之中,其存在时间也不会长于危机本身很久。一段时间之后,便必须面对经济和组织问题。这要求有不那么具有克里斯玛色彩的解决方法。

随着克里斯玛型领袖的追随者不断增长,用以更加有效地处理管理和经济事务的等级制度便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诚如罗伯托·米歇尔(Roberto Michel)的“寡头制铁律”所言,可观数量的追随者要求富有效率的组织,如官僚体制。研究群体动态的论著尽管承认官僚体制的局限性,但通过实证确认了此种趋势。因此,初期的克里斯玛现象可能发展成为偶像崇拜式的组织。

对韦伯克里斯玛概念的批评者不乏其人,其中有些批评机锋甚健。最著名的两例当属德国社会学家卡尔·弗里德里希(Carl Friedrich)和英国社会学家戴维·比瑟姆(David Beetham)。例如,弗里德里希认为,韦伯的做法

把煽动者、极权运动的领袖、宗教创建者堆在一起,给人们以误导……要让某种政治学研究“说得通”,将路德的领导与希特勒的领导区分开来,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政治学不能做到这一点,就是伪科学……总之,韦伯的分类学没有根据,应弃置不用。(Friedrich,1961,pp. 16—19)

在比瑟姆(Beetham,1991)看来,韦伯的影响虽然已经式微,但其对合法性的研究有害而无利:

错误的起点在于他对合法性的定义……尽管如此,无论是否有资格,他的类型学照样大行其道,因为人们对韦伯错误的根源并未作出清晰的辨识,也没有人提出有说服力的替代分类法。韦伯的类型学再一次使得合法性的特点模糊不清,这种学说不是将合法性的基础视作追随者的认可行为,而是视为追随者对领袖的“克里斯玛”——这个概念尤其令人困惑,其后来的影响情况很不幸——的主观信仰……整个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应当作为社会科学史上所有死胡同中最令人盲目的一条而彻底抛弃。(Beetham,1991,p.25)

作为对含糊不清的韦伯类型学的回应,上述观点是极端的。但是,在其丰富和尖锐的著述中,比瑟姆忘记了强调对克里斯玛型合法性批判的主要论证之一:其宗教起源。确实,克里斯玛的概念携带着令当代社会学难以容忍的观念——一种难以容忍的词汇和比喻:超自然,天赐的,神的恩惠,先知使命和狂喜迷幻(ecstacy)。如果我们在严格意义上秉持这些词汇,则只有宗教、教派或救世主运动的创建人才能被视为是有克里斯玛特质的。但是,如果我们且认为韦伯的用词是比喻性的,则此定义可以延展,用于相当多不同时代和地点的政治行动者。但是,此时又产生另一个问题。克里斯玛的例子是如此之多种多样,研究者不禁要问:克里斯玛型合法性的异质性如此之大,它与将从斯大林到甘地等众多缺乏内在连贯性的人物做个大汇总又有何区别?

“英雄”概念是对应韦伯的克里斯玛概念的真正替代方案。在《历史中的英雄》一书中,悉尼·胡克对历史上作为“事变性人物”(eventful man)的英雄与作为“事变创造性人物”(event-making man)的英雄作了区分:

事变性人物的行动影响后续的发展,使其走向甚为不同的进程,而没有这些行动,事态本不会如此发展。而事变创造性人物本身就是事变性人物,其行动来自于出类拔萃的能力,而不是因其地位而意外发生。(Hook,1943,p.154)

胡克承认,历史上创造事变的英雄寥若晨星,他给历史学家留下了这样一个任务:确定人类历史中的哪些英雄是创造事变性的英雄,或者反过来说,哪些英雄人物仅仅是走运。在其关于创造事变性英雄的概念中,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并不突出。英雄可能是救世主,也可能是穷凶极恶的魔鬼;可能是甘地,也可能是希特勒。胡克的两种理想类型,在当代历史社会学中要比老旧的韦伯式类型学远具可操作性,在学者放眼人类历史登峰造极情形的时候尤其如此。胡克点评了一系列领袖的成就,包括君士坦丁大帝、查士丁尼皇帝、罗伯斯比尔和杰斐逊。在仅有的数位创造事变性的英雄中,他保留了恺撒、克伦威尔、拿破仑和列宁等人。列宁是他列出的20世纪的唯一例子。

要论当代的创造事变性英雄的理想典型,我当选择凯末尔,因其成就史无前例。凯末尔并非拿破仑或亚历山大这样的征服者,而是识时务的领袖,懂得何时该缩小国家,使之符合民族疆界。据金罗斯(Kinross,1969)的说法,凯末尔将拿破仑远征莫斯科与奥斯曼帝国军队远攻至维也纳城墙之下作了对比,认为此等举动均无益于人民。对凯末尔来说,亚历山大大帝也是行远而忘国。凯末尔的所作所为,似乎像是熟读过孟德斯鸠的书,孟德斯鸠将过度的领土扩张视为罗马帝国衰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时间序列上看,凯末尔是20世纪最具魅力的人物(Dogan,2007)。不仅因为他建立新的国家,也因为他通过赋予人民以民族意识而使土耳其社会实现根本性转型。追溯以往,在包括甘地、尼赫鲁、苏加诺、纳赛尔、布尔吉巴、肯雅塔、尼雷尔、恩克鲁玛和胡志明等在内的发展中世界新国家或新政权创立者当中,凯末尔雄居第一。

克里斯玛型合法性的宗教根源

分析克里斯玛型合法性,主要难在这一概念的宗教依据。对这种宗教行为的比喻式运用在如今的世俗世界中意味着什么,并不是一目了然的。克里斯玛的词源是希腊文,意为神的恩宠或恩惠,出现在《哥林多前书》中,圣保罗枚举了克里斯玛(charismata)的类型。克里斯玛表示由上帝仁慈之爱流动而来的好礼物,是“在信仰中与兄弟互通的神之恩惠或恩宠”。克里斯玛一词在17世纪首录于英语语言,即便在晚近时候用于政治领域时有语义引申,它在语义学上仍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

像克里斯玛一词一样,“弥赛亚”(messiah)一词同样成为另外一些语言和文化语汇的一部分。几乎每个社会都相信奇迹,而被赋予奇迹般超凡力量的人则被视为天定。对某种乌托邦秩序的臆想,引领着人们热切盼望上帝派来的代理人——弥赛亚。在犹太思想史中,弥赛亚是上帝的信使,见于圣经《以赛亚书》。这位信使被描述为代人民忍受苦难、救赎大众之人。于是,“人类之子”(Son of Man)这一形象,如圣经《但以理书》中描述,是“上帝的超自然使者”。在圣经《申命记》中,摩西预言上帝将派来像其本人一样的先知。基督教徒就如接受弥赛亚和“上帝之子”(Son of God)一样接受了耶稣。耶稣本人则使用“人类之子”的称号(圣经马可福音8:33)。犹太教和基督教都抱有弥赛亚式的希望,而其他基督教出现之前的宗教和文化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例子。例如,拜火教期望神派来救世主,开启新纪元。伊斯兰教也怀有类似的弥赛亚式希望。基于同样的逻辑,可以想见,许多具有超凡素质的领袖,曾因各种伟业在此时或彼时以弥赛亚式的希望启发民智,浸润人心。

韦伯的“克里斯玛”概念借自鲁道夫·索尔姆(Rudolf Sohm),索尔姆曾用此概念研究早期基督教。韦伯承认,从来就没有纯粹属于一种类型的例子:在历史事实中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包括了这些纯粹类型的种种组合、混合、改编和修改。如上所述,克里斯玛型领导大多受命于危难之时。这样的状况可能导致此前的权威结构的解体,并造成对能够引领社会走出危机的强势人物之需。这种领袖被认为具有拯救社会所需要的超人和魔力特质。结果,克里斯玛型领袖通常因完全推翻之前存在的权威结构而具有革命性意义。如果克里斯玛型领袖动摇,或被追随者认为失败,则不再具有个人魅力,也将失去权威。根据奥古斯丁的说法,国王和皇帝必须永远展示自己是基督的代理人。

即便克里斯玛现象在非洲和亚洲的某些贫困国家重新出现,在后工业社会的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克里斯玛型合法性的例子。为能应用于针对20世纪的研究,韦伯式的研究方案需要修订。拉斯托夫(Rustow,1967,p.151)指出了这种修订的正确方向:“既然韦伯的本意是要使克里斯玛型权威成为一种‘理想类型’,以韦伯的语境来考查一个给定的权威体系是否具有克里斯玛特性,会给人误导;唯一有意义的问题是(此种体系)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克里斯玛特性),或者说在给定的时间内(这种特性)达到何种程度。”

法理型合法性:多种类的组合

我们不得不用好几个术语来表示法理型合法性,本身就暗示着其极度的异质性和迥然不同。在此种组合中,至少可以辨识出三种法理型合法性。第一种类型是先进的多元民主国家,其中大多数的公民认为政权合法。第二种类型可代表权威主义政权,公民权利部分地受到尊重,文官治国。这些政权,仅部分子民认为合法。毋须争辩,权威主义政权的种类也十分多样。问题并不在于这些政权是否合法。相反,我们必须避免这样的二分法,借用戴维·伊斯顿的术语来说(Easton,1965),我们必须试图理解这些政权在何种程度上受到“散布性支持”(diffuse support)。第三个种类包括某些独裁、暴政、极权主义政权,大多数民众拒绝接纳,或消极忍受,尽管人们也无甚途径表达不满。没有起义,不一定就意味着人民支持一个政权,因为起义只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而届时政权将不得不自由化。在极权主义政权下,起义未遂可能等于自杀。

尽管如此,一系列的起义便是不合法的征兆。虽然某些社会学家和政治分析家已经采用了此种衡量标准,但仅因为一个政权没有公开受到异议就认为其合法,是错误的。在某些国家,统治者既没有被接受,也没有被拒斥,而在这些国家关于合法性的讨论只限制在一个小圈子内。大多数这样的国家都是地球上最为贫困的国家。世界银行发现,在非洲和亚洲的许多农村地区,政权合法性问题根本不存在于大众意识之中。根据一些人类学家的说法,那里的人们不将贫困归咎于领袖,而是将其归因于某种神圣原因或宿命。一言以蔽之,不存在暴力的情况下,不一定就有合法性,而在大多数极度贫困国家,合法性的概念根本就不适用。

要厘清这一问题很难,因为政权的合法性不仅仅建立在一种类型权威的基础上。正如我已经论证过的,韦伯的合法性类型学三幅一联画中的两个画框都已经空空如也,或者行将消失。在剩下的第三个画框中,我们必须给今天所有的独立国家腾出地方,把多种类的政权搅和在一起。总之,韦伯的合法性类型学在当代世界中显得过时,因为追本溯源,其根基已经干枯。今天,没人以神权统治。而且,包含权力人格化的现象非常普遍,求诸于韦伯式法理型合法性便是多余。正如哈里·埃克斯坦(Harry Eckstein)指出,法律—理性合法性的范畴变得包罗万象。法理型合法性与政权确保经济运行顺利的能力直接相关。

政治体制合法性的丧失

对于政治体制合法性丧失的许多过程,是可以作出区分的,须知这些过程可能在很长时间内发生或迅速发生,而且是相继发生,但同时积累、彼此强化和相互叠加。要更好地理解合法化丧失过程的复杂性,我们必须忆及罗马帝国经由漫长的合法化丧失直到最终垮台这一过程中的诸多要素。罗马帝国的衰亡和合法性丧失过程横亘两个多世纪。人们已经找到多种原因:农业系统(韦伯)、疆域扩张(孟德斯鸠)、中产阶级弱小[蒙森(Mommsen)]、人口下降[皮甘尼奥尔(Piganiol)]、农地沙漠化[西姆科洛维奇(Simklovitch)]、经济衰退[罗斯托夫泽弗(Rostovtzeff)]、军队孱弱[卢特瓦克(Luttwak)]、贵族生育率低[费雷罗(Ferrero)]、铅中毒[吉尔菲兰(Gilfillan)]、社会精英的更新程度[帕累托(Pareto)]、种族混合[尼尔森(Nilsson)]、对外贸易[罗戈夫斯基(Rogowski)]、疟疾等。这些单一因果论的解释没有一个是恰当的,但各自对于阐明人类文明的这种变化均有贡献。同样,我在以下描述一些合法性丧失形式,用以解释晚近时期合法性丧失的复杂过程,对于这些形式,必须视为是相互交织的(Dogan and Higley,1998,pp.8-13)。我在此对其作出区分,仅为分析之用。

●对于被颠覆政权而言,革命是最恶名昭著的合法性丧失形式。法国、英国、美国、俄国、土耳其、墨西哥、中国和伊朗的革命都是历史上的转折点,相关著述甚丰,在此不逐一列举。同样,在历史的某个时刻,多数古老国家都经历过革命性的起义,而行尸走肉般的政权由此丧失了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新范畴与过时理论
●军事战败是另一种合法性丧失形式。在史册中,从古(公元前415年雅典舰队远征西西里失利后民主被颠覆)至今(如二战后的德国和日本),有一长串的政权在军事失利后丧失了合法性。政治体制或王朝在重大军事失败后仍能侥幸存活,实属罕见。

●宗主国或帝国主义势力撤销对保护国或附庸国的统治精英的支持后,合法性丧失可能通过解冻过程而发生。如同温度上升,冰川也会断裂。此种情况,见于美国从以前势力范围的掌权者处撤销保护之时,包括1986年对菲律宾和1958年对古巴撤销保护。在东欧,戈尔巴乔夫任总统期间,苏联领袖通知卫星国说,他们不能再指望依靠苏联军队来保证生存。从爱沙尼亚到保加利亚,包括高加索地区的国家,共有15国就此脱离了苏联的冰棚,通过当权政治体制的合法性丧失获得了独立。同样,多民族国家分崩离析时因解体而发生的合法性丧失也有先例,如1918年的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和晚近时候的南斯拉夫。

●高度腐败是合法性丧失的很好征兆。腐败的普遍化通常发生于政权垮台之前。法官通常代表着反腐败的最后堡垒。当法官自身也腐败时,普通公民就没有指望了。据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报告,腐败程度与公众不信任程度之间有密切联系,是合法性和合法性丧失的很好指标。

●诡异的是,丑闻并非真的是合法化丧失的征兆,因为只有当存在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时才会有丑闻。同时,可能爆发丑闻的政权不一定是不合法的。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一起丑闻甚至可能可以用来测试一个政权究竟有多民主。德雷福斯(Dreyfus)事件⑥和水门事件都是令法国和美国民主享受荣誉的出色纪念碑。全世界鲜有民主国家的制度足够缜密,能令一国首脑辞职,如尼克松总统在1974年不得不做的那样。

●与常见的错误观念相反,内阁不稳定不一定是合法性丧失的因素。政府的频繁更迭虽然会造成某些不利,但却使治理体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持续70年,享有国际盛誉的同时,也完成了根本性的改革。其终结并非来自政治失败,而是由于军事技术的观念过时。芬兰自独立以来同样经历了高程度的内阁不稳定,但仍然得以抵挡住苏联。与此相似,在过去40年中,意大利政府经常发生变更,但无碍于意大利取得令人叹服的经济进步,其表现超越同期内阁稳定的英国。值得指出的是,伴随内阁不稳定的是内阁成员自身的高度稳定性(Dogan,1989,pp.239-275)。

精英在合法性丧失过程中的作用

1918年到1938年间,14个欧洲民主国家在没有外国军事力量干预的情况下垮台。另有6个民主国家因德军占领而被消灭。1939年,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欧洲成了民主国家的巨型公墓,而在1945年春天,仅存5个民主国家(两个岛国、两个中立国和一个奇迹般被拯救的小国)。14个民主国家像多米诺骨牌那样倒下,是众多论文的主题,这些文章大多就单个国家进行探讨。由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分析家所写的这些著述提供的解释,可以归为几类。所有这些文献中的公分母是政权合法性的丧失,虽然种种因素、参数和催化因素的组合情况因国别而不同。仔细阅读,可以发现这些文献就这些民主国家合法性丧失所涉及的原因提出了两种主要阐释:精英的责任和选民的不成熟。特别是,人们提出了以下论点:

●议会的权力过大,导致政府脆弱和机构不平衡

●政治体系和选民的两极分化

●政治阶层的短视

●缺乏民主良好运转所必需的社会条件

●民兵和激进少数派的作用

●1929年金融灾难的后果,特别是大规模失业和因通货膨胀导致的中产阶级赤贫

●魏玛共和国的超总统制(hyper-presidential system)

●基于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导致选民的零散化

区分无处不在的因素和各国独具的因素,是必要的。经常出现的主题是对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恐惧。南希·伯梅奥(Bermeo,2003)在《非凡时代的凡人》(Ordinary People in Extraordinary Times)一书中很好地总结了这一问题:

若非因为始于布尔什维克革命,两次大战之间的年月本可能是另一番景象。事实证明,俄国首次选举产生的议会受到左派的成功攻击,启发了很多人,吓坏了更多的人。布尔什维克的胜利要在全欧洲复制吗?(Bemeo,2003,p.27)

伯梅奥关于精英过失的论点有大量研究成果的支持。在就有关民主的必要条件对利普塞特(Lipset)的理论提出质疑时,伯梅奥通过对欧洲不同国家民主制度垮台——保加利亚(1919)、意大利(1922)、波兰(1926)、葡萄牙(1926)、南斯拉夫(1929)、德国(1933)、爱沙尼亚(1934)、拉脱维亚(1934)、西班牙(1936)、希腊(1936)和罗马尼亚(1938)——的分析证明,除德国之外,各国的精英对这种崩溃都负有责任(Bermeo,2003,p.21)。

杰克·戈德斯通也强调了精英有罪论,他判断1989-1991年苏维埃政权的崩溃是个自上而下的过程。戈德斯通(Goldstone,1998,p.99)响应早先托克维尔(Tocqueville)、斯考克波尔(Skocpol)、古尔(Gurr)和莫氏日(Moshiri)的理论,写道:

旧政权的拆解发端于高层,由认为旧秩序正在衰败的领袖和社会精英实行。大众动员和不满的表达随之而来,当旧政权的衰朽众皆明了时,解体公开爆发。

探讨两次世界大战间欧洲民主国家合法性丧失的许多著述都明确显示,普罗大众参与这种合法性丧失过程,只是在意识到以下事实之后才发生:统治阶层结构中在战略上位居要津的精英已经对自己统治地位的合法性失去信心。约瑟夫·罗斯柴尔德是强调这一点的多位人士之一:

真正关键的政权合法性丧失,随着精英的道德和心理变节而开始,他们的变节本身,以及失去对自己统治地位合法性的感觉,传递给大众的是一场总的危机开始了。而从长期着眼,令合法性丧失的能力既属于社会、知识和宗教精英,也属于更具体的、政治上角逐的对立方精英。(Rothschild,1977,p.52)

在可以引证的诸多范例中,最引人注目的范例之一无疑是1943年意大利法西斯党高级理事会的那次不信任投票,最终导致墨索里尼退位。这次投票是对合法性丧失的承认,也是法西斯党领袖的集体自杀之举。

意大利民主在上世纪90年代初经历的严重政治危机,同样是政治阶层很大一部分的合法性丧失的后果,党阀政治(partitocrazia)的领袖和全体民众都感受到了这种丧失。至于拉美、亚洲和非洲,几乎在政权丧失合法性的每一种情况下,都是政治领袖尤其是军事领袖对政权合法性的丧失负有责任。阿根廷的例子就具有示范性(Turner and Carballo,2005)。

另一个合法性丧失的理想例子是伊朗国王。他的情况非同寻常,因为这个例子使我们得以作一次有机活体内式(in vivo)分析,了解其从合法性丧失到最终瓦解以及被另一个非世袭性统治者阿亚图拉·霍梅尼取代的过程。伊朗国王及其统治阶级为何下台?他被迫退位,因为在千百万人上街游行反对他时,其非法性已经达到断裂点。这一合法性丧失的过程并不像苏联和许多其他国家那样自上而下地展开,而是已经蛀坏的体系的基础轰隆倒下。政治学家阿里·法拉齐芒(Farazmand,1997)勾画了伊朗统治阶级垮台前夜之群像,令人震惊且记载详尽。它与17世纪沙俄统治阶级有着惊人的类似,伊朗国王及其贪权恋财小集团的罪责赤裸裸地显现。国王身处政治体系的中心,他显然是伊朗整个权力和特权体系运转的支点。国王就是政权、政治体制、国家机器和统治阶级的首领。伊朗人不被视为公民,而是统治者的臣民,国王被称为神在大地上的影子,这对过往的波斯国王来说是合法性的普遍基础,特别是在古代。因此,伊朗政治存在于其中的政治框架由国王建立和经常改变,与此种框架的对立是不能容忍的。

通过经济权力结构的构成情况,可以更好地理解伊朗的政治精英。根据法拉齐芒的说法,通过国家鼓励,伊朗的工业机构数量由1957年的不到1000家增长到1974年的6200家,占1974年次年工业产品总量的75%。上层资产阶级由大约150个家族组成,拥有全部工业和金融机构的67%。在473家最大的私有企业中,370家为10个家族所有。其家族成员在1000多个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发挥突出的领导作用。法拉齐芒强调这样一个事实:这些家族都与王国宫廷过从甚密,是伊朗军事—官僚和经济精英的一部分。的确如此,60%的工业机构为52个家族所有,他们全部与王国宫廷、美国和其他国际大企业和外国政府有密切关系。在伊朗政治体系中,独掌大权的正是这个内圈的精英。上下阶层之间、中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尖锐分裂造成了重大问题,政权和精英每行一步,问题都会加剧。城市化和工业无产者的兴起,与农民的大规模无产阶级化显著吻合,导致人口大规模流向中心城市,在那里,无产阶级化程度更甚。统治精英与大众、城市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是脱节的。

在这里,精英在政权合法性丧失中的作用十分明显。人们可以理解,这样一个异化的社会可能渴求一位救世主。他可能是一位军事首领或起义领袖。结果,救世主原来是一位教士,早已流亡国外,但与宗教机构及其网络维持着长久的联系。他的回国引起惊人的大规模街头游行。于是,一位新的克里斯玛型领袖诞生了,这是20世纪的最后一次。

在一项对革命运动共同因素的比较研究中,克兰·布林顿(Crane Brinton)比较了清教英国、华盛顿领导下的美国、1789年的法国和1917年的俄国。他强调思想“发酵”的重要性,因其继而能引起新思想向大部分人口的传播,产生合法性危机。牧师过去在新教国家中曾起到重要作用,晚近时候通过解放神学在一些拉美国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过去40年中,军队在几十个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性丧失过程中都是最显眼的代理人。如今,许多威权政权,特别是在非洲和亚洲的此类政权,都是由武官而不是文官治国。

合法性和政治不信任

太多的时候,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和政府的合法(legality)被混淆在一起。在民主国家,政府定期换届,而政府具有合法性,正是因为有着正式的规则来规定一批官员到另一批官员的交替。对执政党的敌意,与对民主政权健全性的信念是相容的。即使任期短暂的统治者偶尔违反了宪制原则,也不会危及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失去的是对特定机构的信心或对某些官员的信任(Dogan,2005)。

在许多民主国家,总统和总理经常在民调中被打低分,政策遭到反对,人格遭到质疑。为避免将政权合法性与政府合法混淆在一起,有必要将政权的合法性与对特定机构或官员的信任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机构能够完全避免某些社会成员的某种批评。

一个政权失去合法性的风险正处在何种程度上,是否有警戒点?意大利可以作为一个临床案例。在所有欧洲民主国家中,意大利是大多数人每年都说不满意其民主运作方式的一个。几百种书籍和文章,无论是出自学者、政治人物还是观察家,都声讨各种问题,从腐败到裙带依附关系,从内阁不稳到党阀政治。冷战时期,记者将意大利描绘为“大西洋联盟的病夫”。近几十年的几十种调查表明,意大利人一直激烈批评这个政权,特别是批评其政治阶层。尽管如此,民主仍然存在,只有极少数人质疑这个民主政权的合法性。例如,在多克萨研究所(Institute Doxa)进行的几项调查中,大多数意大利人承认“有一个平庸的议会也好过根本没有议会”。在同样的调查中,他们提到“政党众多是万恶之源”,同时又承认“多党在自由国家是不可或缺的”。这样看来,虽然意大利人对其政治制度冷嘲热讽并寻求改革,但并未质疑这个民主政权的合法性。他们为什么要质疑呢?意大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比大多数欧洲国家更高的经济增长和更快的社会发展。意大利国家机器疾病缠身,但意大利社会是健康的。许多对抗性力量的存在,解释了意大利民主的均衡状态。

在《信心的差距》(The Confidence Gap)一书中,利普塞特和施耐德对美国作出了同样的诊断。在分析大量美国调查数据后,他们提出了“美国是否在经历合法性危机”这样一个问题。他们发现,“人们对领袖失去信心比对制度失去信心要容易得多。公众对主要机构的绩效越来越持批评态度”(Lipset and Schneider,1983,pp. 378-379)。他们的结论是:“信心的下降有真实和表面的两面。说它下降是真实的,因为美国公众对机构的效绩强烈不满。但它在某些程度上又是表面的,因为美国人还没有到拒斥这些机构的时候。”(p.384)

大量有关西方民主制的实证证据,让我们不得不将政权合法性、对机构的信心和接受统治者的程度或对其信任的程度等区分开来。在民主国家,即使不满者的数量达到很高水平,正如民意调查所证明的那样,而且在这个水平上停留很长时间,不满传播到许多重要机构,政权的合法性也不一定受到挑战,除非发生经济、军事或社会的灾难。民主政权不会崩溃,因为除了以民主的方式来对其进行改革,并没有更好的其他选择。民主的优点就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变革的方法,它通过政治博弈的正式规则来表达。

然而,接受度低和缺乏信任,并不表示对被视为一种机构的总统或总理这种官职缺乏信心。对机构的信心水平,不应与对政府处理各种事务(包括住房、就业、教育、税收、医疗服务、退休金等)表示赞同或不赞同人数的多寡相混淆。对这些问题的观点是起伏涨落的,与党派偏好有关;这些观点可能随执政党的变化而变化。大多数公民可能对政府治国的方式感到不满,认为政府政策对所有有关的人并不公平,或认为政府执政记录很差。这种观点并不挑战政府的合法性,与对机构的信心这个基本问题没有直接关系,但确实影响对统治者的信任程度。当大多数人说对政府处理失业问题的方式没有信心或很少有信心时,他们并不是在表达对政权本身缺乏信心,而只是表达对现任决策者的不信任。

没有一种民主制度是完美的,所有民主制度都可以改善。观点的多元性镌刻在民主的逻辑之中。一些人可能对民主游戏的方式感到不满:可能有这样的批评,即认为一个现今的民主国家不够民主,或者说人们有关民主的不同概念可能难以调和,但这些批评者可能仍然在原则上支持民主政府,只是同时认为现任政权有所欠缺。对机构管理者的批评,并不意味着机构本身被视为不合法。“信任或许可以作为合法性的一个指标,信任源于合法性,有助于巩固合法性,但不该将信任与合法性混淆在一起”(Linz,1958,p.66)。

在西方多元主义民主国家,最近几十年进行的对合法化问题的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最显著发现之一是,总是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公民对国家的某些机构表达出有限的信任或完全没有信任,而且不信任这些机构的领导者,但这些并不是对政治制度本身合法性的挑战。几乎在所有国家(瑞典和挪威似乎例外)都存在众多群众对政治人物表现出的不信任,怀有社会学研究取向的法律研究者对此并不是漠不关心。一种有意义的区分,是由法理学家布鲁斯·阿克尔曼(Bruce Ackerman)作出的,即对“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的意愿与“我们政治人物”(we the politicians)的行为的区分,后来哥伦比亚大学的兰迪·巴内特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讨论(Barnett,2003,p.130)。

一位有威望的领袖失去拥戴和合法性,但其一手实现制度化的政权和确立的政治阶层的合法性并未受到挑战,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是戴高乐1968年5月时的情形。他遭到人们拒斥,并因此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在超过半数的法国人的挑战下辞职,原因之一是其身为领袖而持保守主义,与一个正在经历经济、社会和文化急剧变动的民族的愿望相去甚远(Dogan,2008)。

三点结论

人类社会是由各种社会阶层组成的,其特点在于充满不同经济和文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无数利益冲突。当今社会或多或少都是异质性的;同样,在这些社会的政治组织中,如果不存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派组织,就不可能有一个多数派。因此,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只是基于人口中一个部分的同意。进一步说,这种同意的程度各有差异:信任只会达到一定程度。信任暗含定期更新的意味:它是受时间限制的。正如社会学家雷恩哈德·本迪克斯(Bendix,1968)指出的,政治同意和人们对其银行系统的信任具有可比性。没有一个国家,哪怕是最民主的国家,可以假装其政治领袖和政治机构享有无限的信任。合法性永远都不是完全的或耗之不竭的。

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形成于一个多世纪以前,已经不再足以用来理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当今社会。他的理论对社会如何组织成为政党、如何被划分为意识形态阵营等思考不够,而这些党派和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替代或掩盖了之前数代人的宗教信仰。韦伯的理论也没有考虑到媒体对社会组织的渗透和无处不在的以媒体为基础的沟通。此外,韦伯理论似乎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数量相当大的人口在政治上是消极的,尽管教育在不断进步。韦伯理论所特别缺失的是有关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概念,尽管如此,这一理论仍然为比较久远的社会提供了一些解释。韦伯的理论是矗立在社会科学史上的丰碑,但却不适用于当代工业化国家。

老牌民主国家的一些领导人,无论是出自诚意还是带有讽刺意图,建议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民主,尽管这些国家还没有达到社会、经济和文化上的必要前提条件,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精英都是如此。相信民主合法性在各处都可以强行移植或种植,是不现实的。我们必须在现实面前醒来:在向联合国派有代表的独立国家的四分之一当中,政治合法性的观念对其民众无甚意义,他们对基本生存尚自顾不暇,并将自己的境况理解为上天注定的宿命。

注释:

①卟啉症(porphyria),一种称为卟啉的色素聚积在皮肤、骨骼和牙齿中所引起的相关疾病的统称。——译者注

②克里斯玛(charisma),意为魅力。——译者注

③约瑟夫·史密斯(Joseph Smith),摩门教创始人。——译者注

④库尔特·艾斯纳(Kurt Eisner),在柏林出生的犹太人,1918年代表德国独立社会民主党当选为巴伐利亚苏维埃共和国首任总理,次年遇刺身亡。——译者注

⑤施特凡·格奥尔格(Stefan George),20世纪上半叶最重要的德语诗人之一。——译者注

⑥19世纪末发生于法国的政治丑闻。——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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