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評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通信

工信部意见征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月12月5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电话:010-66012374(兼传真)

电子邮件:law@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46),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1月4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下载:http://zfs.miit.gov.cn/n11293472/n11294912/n11296182/n16221733.files/n16221732.doc

微評:

几年前曾看过一个,这似乎只是在2008年甚至更早时候的征求意见稿的修改版。

内容并无实质变化。非应邀不得发送这样的内容,虽然已经明确提出,但规定中可操作性并不强。虽已提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但条款过粗,未能使用高速发展的现状。与几年前发送者数量有限相比,现在发送者已海量,部分条款未能涵盖发送量较小的发送者。

以下逐条简评一下。

1、明确商业短信非应邀不得发送,这是类似信息服务管理的基本做法,我曾经多次呼吁,总算将要落实到规定中。

2、第37条第1款: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第38条: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递送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微評:38条明显是37条一款的补充,试图将短信息服务管理从通信网延伸到互联网,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这样的条款,并不足以应对越来越多的不同形式的点对点信息服务(含在各种群里的信息广播)。

3、第3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微評:由于电信管理机构只到省级,与信息发送分处各地的现状相比,管理机构有难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4、 第4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微評:“会员”概念非常窄,商业短信息发送个人化、小规模化趋势明显,这些发送者并非“会员”。或者说商业短信息发送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数量少,但每家发送量大,第二部分,发送者多,但每家每次发送量很小,规定应涵盖两部分发送行为。

5、第5条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用于业务经营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微評:这是原来“端口”的概念,在群发器普及,手机群发功能越来越方便,互联网信息发送多样化的今天,绝大多数发送者不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6、第6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微評:这条仍只针对通过端口的发送行为。

7、第7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在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中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微評:这条甚至很难涵盖端口发送的所有行为,或者说,如果应该按此规定的话,端口的作用将明显减弱。

8、第八条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微評:收费短信息在商业短信息中占比很少,大致包括两种,一种以前的靠短信息内容本身收费获利的CP,现在基本已经消失。另一种是商业服务行为。

9、 第9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微評:此条防君子不防小人。

10、第10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5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微評:应为规模商业短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

11、 第11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微評:此条针对第三方商业短信息发送行为。

12、 第12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微評:端口管理基本要求。

13、第13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微評: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

14、第14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微評:基本安全规定,但事后处罚易事前事中监管难。

15、 第15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微評:前半部分与相关法律法规同,不得“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建议单独列条,并将内容深化。

16、 第16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微評:基本规定。

17、第17条拟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无偿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微評:此条针对公益性短信息,分为普通及突发事件,规定含糊,未解决短信发送 多头管理,运营商被动执行问题。

18、第18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微評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通信

微評:非应邀的明确规定。发送前需接受方同意, 接受方拒绝不得再发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微評:将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发送行为也纳入管理,初衷是好的,但如不能将服务端口和信息端口分开(哪怕是加位),监管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同一端口,既发送运营商服务信息,又发送运营商商业性信息,还发送社会部门要求发送的“公益信息”时。

19、第19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其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微評:端口界定,商业性短信界定是有效监管的关键。例如我使用服务的某银行用其端口向我发送理财信息,应如何管理?

20、 第20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免费、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接收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收者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微評:保障拒绝通道,一个问题,如未经我许可发送来信息,最后有“回TD退订”,但退订短信运营商要收基本通信费,这是否算“免费”?

21、第21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微評:基本要求。即使通过伪基站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也会有相关商家或销售员的名称、电话等。

22、第22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微評:针对第三方发送行为。

23、第23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微評:“发现”并非严谨的条件判定,如何避免误判而影响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力?

24、第24条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产品。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和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微評:“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对短信的分类、判定,对部分短信的拦截,合法性如何判定?

25、第25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微評:基本条款。

26、第26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微評:协会下属机构有多大执法权?

27、第27条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用户或举报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微評:15个工作日,此周期是否过长?已对用户造成的伤害如何处罚?

28、第28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被投诉或者举报的短信息明显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信管理机构。(16条:“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微評:基本要求。

29、第29条 用户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短信息服务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微評:还是受理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30、第30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微評:监督的普适条款。

31、 第31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微評:“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涵盖很少一部分发送者。

32、第32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微評:此应该为处罚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放在“法律责任”部分。

33、第33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十二条规定(端口使用管理)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微評:针对经营短信服务和端口使用行为。

34、第34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微評:此条未能有效覆盖“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

第35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微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针对的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的违法行为已覆盖第16条。

第36条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評:权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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