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知识培训 工会职工培训内容

《工会法》知识培训

2012-4-11

工会知识培训

工会名称: 姓名: 工会职务: 得分:

答题说明:

1、本次答卷活动的目的是,检验基层工会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工会知识的情况,增强基层工会干部的角色意识。

2、答卷活动仅限于基层工会干部参加,且全体基层工会干部必须参加。

3、校工会负责试卷的制作、判卷,各基层工会负责发放、收交。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2.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知识培训 工会职工培训内容
4.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7.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8.《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9.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10.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11.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12.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13.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14.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15.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16.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7.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8.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19.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20.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21.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又包含了两个层次,首先是监督、保证法定劳动标准条件的实现,这是对工会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帮助和代表职工争取应得的利益,这即包括在宏观上参政议政、采用立法从源头上维护广大职工利益,也包括通过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争取可能的利益,更主要的是通过签订集体合同争取合理的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这是对工会工作更高水平的要求。

22.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24.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25.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26.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27.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28.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29.因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的,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38.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30.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3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4.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35.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3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38.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40.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41.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2.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43.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4.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45.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46.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47.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48.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49.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50.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51.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52.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5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54.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赋予了单个劳动者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权利,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地位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平等,从而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利益。

55.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56. 基层工会因所在企业终止而相应撤销。

57.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为三年或者五年。

58.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59.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60.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61.违反《工会法》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63.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64.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65.县级地方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66.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67.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68.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69.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70.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71.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72.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73.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74.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75.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76.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77.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78.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79.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1950年6月29日由毛泽东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的,共五章26条。

80.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自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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