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假药案审判 拷问谁中 2016河南郑州假药案

“治癌神医”倪海清其人其事

倪海清,1964年生,农民,小学文化。曾替人开拖拉机,却把拖拉机私自卖掉,因此以盗窃罪被判18个月。刑满后开始做贩卖烟叶的生意,1997年生意失败,欠下一屁股债务,并被人“挑断脚筋”,后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

据倪海清自述,在离家出走期间,认识了一位“精通医术”的老人,老人用“祖传秘方”治好了倪海清的脚,还把他患了21年的痔疮也治好了。然后,倪海清开始跟随老人学医,最终老人把“祖传秘方”传给了他。

2000年,倪海清回到家乡开始了江湖郎中生涯。“行医”过程中,倪海清发现大量的晚期癌症病人被西医“判处死刑”,求治无门,骗子灵敏的嗅觉告诉他,发财的机会来了。灵机一动,倪海清就把“祖传”治疗痔疮“秘方”,变幻成了“治癌神药”。

2008年11月,“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授予倪海清“中国民间中医药特技人才”称号。

2009年3月3日,倪海清开设“海清民间草药研究所”,并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认证情况下,开始生产假药,并通过坐诊开方、报纸广告、网络销售等途径宣传并销售专治恶性肿瘤的祖传秘方药品,至2011年10月共敛财数百万元。

2010年,“中国特效医术发掘整理委员会”授予倪海清“中华百名特效名医”称号。

2010年9月,倪海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
两起假药案审判 拷问谁(中) 2016河南郑州假药案

2011年10月,倪海清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金华市婺城区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2012年5月4日,婺城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对以倪海清等人九人生产、销售假药团伙提起公诉。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倪海清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CN101953975A)。

2013年4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倪海清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倪海清不服,当庭提起上诉。

2013年6月14日,倪海清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案在金华中院二审(终审)开庭,庭审结束,并没有当庭宣判,至今仍没有宣判。

平常的假药案

什么是药物、什么是假药?药物与其说是一个医学术语,毋宁说是一个法律术语。从医学来说,凡是进入人体产生一定生理效应的物质都可以称为药物。但是人们通常说的药物是指临床用药,具有很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要求,有效性和安全性由科学研究来提供依据,而最终由法律来“批准”是否作为临床用药。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法),管理和执行机构是国务院下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药品法规定,并通过CFDA审核批准生产的药品才是合法的,其他只能是非药品,而声称或者作为药品用于人体的就是假药。关于新药研发和药品生产,药品法具体规定:

《药品法》第二十九条对定新药研制必须向药监部门呈送研发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后方可在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核的研发新药发给新药证书。

第七、八条关于药品生产的许可制度,生产企业人员、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质量控制和保证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让我们看看倪海清的治癌神药,他持有的“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剂及制备方法”发明专利(CN101953975A)文件载,该药原料成分“包括半枝莲、白英、七叶一枝花、山豆根、青黛、牛黄、苦参、白头翁、八角莲、人参、虫草、野灵芝、僵蚕、急性子、天南星、防己、威灵仙、芙蓉根、蛇莲”。制备方法是“将治疗中晚期恶性肿瘤的中草药片剂的原料称出后进行干燥,将干燥后的原料粉碎至800目以上的微粒,在原料微粒中加入糊精搅拌均匀后制成片剂,片剂经干燥处理、检验、包装后,即成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剂成品”。却宣称“一种治疗肿瘤的药物,特别是一种用于治疗恶性肿瘤晚期,抑制、萎缩肿瘤,提高食欲、增强体能;具有使用安全,可萎缩肿瘤毛细血管,抑制肿瘤细胞生长的特点”。

执法部门在调查过程中从其简陋的制药作坊查抄到12箱醋酸泼尼松(即大家熟知的处方药强的松),据倪本人供述制药过程就是将一堆中药材粉碎后,每100公斤添加2公斤强的松,然后添加糊精等赋形剂压制成片剂。这让人想起了猪饲料加工,就是这种“猪饲料”,每瓶300颗,可以服用5天。售价却高达1800元。

我们知道,强的松是一种最廉价和常用口服类固醇激素,具有消炎、止痛、退热等作用,还具有兴奋中枢神经(如一定剂量可以导致入睡困难,睡眠晨醒就与体内皮质醇分泌有关)、增强食欲,人服用后短时会感觉神清气爽、食欲增加,这也正是其专利说明书中宣称的“提高食欲、增强体能”的秘密之所在。长期服用具有众多毒副作用,如胃粘膜损害,水钠潴留水和皮肤毛细血管增生充血表现为满月脸、水牛背(医学上称为药物性柯兴氏综合征),骨质疏松等等。作为一种免疫抑制剂,对于癌症患者不但不能“抗癌”,反而破坏身体固有的抗癌机制,使得病情加速恶化。

综上,倪海清根本没能资格更没有能力“研制”任何药物,更没有任何生产药物的资质、准许批文和厂房、设施和其他条件,所以倪的所谓“神药”是地地道道彻彻底底的非法生产的假药无疑。

倪海清凭籍此非法劣质假药和虚假宣传,骗取面临绝境的晚期癌症患者的巨额财富,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倪海清通过银行卡接收药款150余万元,2011年6月以来,患者及售药信息登记簿记录接收药款60余万元,合计达210余万元。

因此,2013年4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且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判处倪海清有期徒刑10年,罚款100万元。

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而且仅仅名列当年“浙江十大假药案”第三位,可以说是一件很平常的假药案。如果说对于一审有什么争议的话,那及就是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其非法行医罪、和诈骗罪。

平地起波澜

原本平常的一起假药案,却因为2013年05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郭芳一篇题为《假药,洗不掉的原罪》(以下简称郭文)的报道平地起波澜,其他媒体也纷纷跟进,人为制造出“一场轩然大波”。

郭文虽然冠以“假药”、“原罪”,却凭空制造出许多“争议”:

“争议”之一,假药“有效”论。我们知道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都必须基于科学研究提供的客观证据,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凭借其他诸如感觉感受、经验来做出判断。

倪海清治癌神药的所谓“有效”的证据之一,就是倪海清宣称“治好”了他自己的晚期“肾癌”。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当地医院的“西医”“庸医”的乌龙指给了骗子狡辩的机会。

原来,倪海清在查体时,当地医院医生仅仅凭借CT扫描就诊断倪患有晚期肾癌,并断言最多还能活3个月,如果手术也只能能活1年半。我们知道,晚期癌症患者的存活期只是一个统计学上平均预期时间,具体到某个个体存在巨大差异,动辄给出明确存活期限的医生极其不负责任而且容易被骗子所利用。倪海清拒绝肾穿刺活检,也就是说他的肾脏肿块根本就缺乏定性诊断。讽刺的是“治癌神医”却不能发现自己的“肾癌”,又宣称通过服用自己的治癌神药把自己的晚期“肾癌”变成“良性”,并以此来证明自己神药的有效性。

证据之二是,倪在法庭自辩中称用他的神药“救治了数百名癌症患者”。

另一个依据是,部分患者认为自己服用倪的药后病情得到控制。这些患者的所谓“有效”,只是一种主观感受,除了安慰剂效应外,“神药”中添加的类固醇激素应该是关键因素。

所以,这种有效其实是患者被假药蒙蔽的结果。

争议之二,无力自证的难题。一方面,假药案认定是法官依据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和国家相关法律来作出判断,根本不需要案犯自证;另一方面,研发者在新药申请提供的科学研究资料实质上本身就是自证所研发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前文所述药品法的相关规定,他根本不具备研制新药的任何资格和条件,倪当然无力自证。

倪的这种无力自证恰恰证明了他行为的非法和该药的假药性质,到了郭记者口中却似乎成为了该药不能被一棍子打死的理由,因为在该记者看来,错的是药品法而非倪海清。

争议三,“有效”的假药对社会无害有益论。郭文首先引用案犯的话,“我把癌症病人治好了,也是犯罪?”并称:“一种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危害社会的后果,相反,却有证据证明它可能有益于社会,这种行为是否应受刑罚?”

文中还引用江西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张国轩的观点: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要构成犯罪,必须是明显危害社会的行为。“倘若那真的是治病救人的良药,真的把病人都给治好了,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反而是有利的,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但关键是经权威认定该药的有效性。”近年来,各种制假售假泛滥,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到了这位“知名法学专家”这里,公然非法生产和销售假药敛财居然“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反而是有利的”,那么还有什么可以对社会产生产生危害呢?

2013年5月22日,北京商报署名为江西检察官杨涛的文章《“有效的假药案”如何应付情法冲突》,这位检察官虽然首先说“表面上讲,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但是,紧接着却引用倪在法庭上的自辩,【迄今大约“救治”了数百个晚期癌症病人,这里面,甚至还包括他自己,因为他也患过肾癌晚期】作为事实基础,引出其所谓“情与法的冲突就这样突兀地摆在我们面前”的立论。大谈法律的“情理”和执法者的“人性的关怀”,并要求“法院能查明倪海清提供的药品有疗效,能给他人带来益处”,进而要求法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宣告其无罪”。

作者身为“检察官”,却引用案犯的供述作为证据,舍弃律法条款奢谈法外容情,罔顾药监部门做出的假药认定,要求法院来证明假药的疗效和益处,有执法者如斯,对于民众和社会来说,福兮祸兮?

【当然,我们可能更应当关注类似倪海清一样的“土郎中”的命运,关注那些民间偏方的命运。如果所有的药品都要进行批准才能使用,否则都可能成为犯罪,“土郎中”与民间偏方就陷入了穷途末路。因为,药品管制固然能控制假药,但同样带来官僚与腐败,这足以让许多“土郎中”夭折。例如,倪海清的药要取得合法身份“须经研究、试验、审核等多个程序。一个新药的审批是一个漫长而耗资巨大的过程,从临床前试验到临床试验,从专家评审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耗时长达5年至10年,投入的财力物力则是天文数字”。那么,我们的药品管理部门是否也该反思自己的官僚行为,能否出台一些快速办理机制,让新药出台更快些,因为癌症病人经不起漫长的折腾。】

文章最后这段我不敢稍加删节,作者首先作悲天悯人状,关注土郎中和民间偏方的命运,却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如无物;然后褪去检察官的法袍,回归公知本来面貌,以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气概,抛出“药品管制带来官僚与腐败”的宏论;最后把为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而建立起来的、全世界通用的新药研发、审批程序归于“官僚行为”,不仅让我想起美国T-UP假药案中第一被告妻子那句“FDA才是恶魔”的叫嚣,所不同的是,在中国喊出“CFDA是恶魔”的是一位检察官。

2013年6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织召开倪海清案件专题研讨会,与会的中医药专家强调民间秘方本身是中国传统中医的瑰宝,经过千年验证,因而不能以有没有通过现代科学验证来判定是否为假药;倪海清“救治”了数百名癌症病人,他的神药是有效的、对社会有益的,不能因为“无证”就认定假药。而与会法学专家则认为,不能“死扣法律条文”,而应该平衡“法理与人情”的关系,否则就违背了真正意义上的法理精神——法学家不尊重现行法律,变身“人情学家”,这就是他们的“法理精神”。

最后归结到一点:“不尊重中医药规律的“恶法”如何破除?中医立法如何保障中医药生存与创新空间?”

在倪海清假药案二审前的2013年6月12日,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报中国中医药报整版刊发《拿什么来拯救你,民间中医——从“倪海清案”看民间中医生存与管理现状》和《倪海清能否成为中医界的“孙志刚”》两篇文章,发出官方声音:“只有破除按照西方的技术理论来解决自己问题的思想,让中医药按自身规律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民间中医乃至中医药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却又作出公知式的呼吁:期望倪海清成为中医界的“孙志刚”。

2013年6月14日,倪海清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案在金华中院进行二审(终审),庭审结束,并没有当庭宣判,至今仍没有宣判。

一起平常假药案,上升到“国情”研讨层面,中医药界、法学界、媒体做足了功夫,企图颠覆现行的相关法规,背后是一种什么能量作祟呢?

(作者:挣脱枷锁的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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