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 跨年会计差错更正分录

[转]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2014-1-19 23:30阅读(21)转载自金 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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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由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称准则)与最新的税收政策(下称税政)在规定和解释上的不同,使得很多会计人员对此认识比较模糊,从而在实务操作中有无所适从的困惑感。笔者现就自己的学习和理解,给大家谈一点认识,供参考。

一、准则和税政对账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和解释。

1、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前的这段期间。

2、准则对开办费的规定与解释。

在新会计准则里的正文中,找不到对于开办费的具体表述,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10》里,对科目编号为6602的管理费用的解释上可以看到:本科目核算“(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在新的会计准则里,开办费是放在管理费用这个科目里的。因为管理费用转入了当期损益,所以也就不需要分期摊销了。准则中只规定了这一种做法。

3、税政的规定与解释。

“两法”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旧税政一致,也是如此解释的。

国税函[2009]98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中,关于开办费的处理是这样规定与解释的:

“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98号文件实际上是对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和分期摊销这两种方法都予以认可了,并将具体处理的选择权留给了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与税政不同,准则没有分期摊销的规定,这可能也就是不少财务人员在对开办费进行账务处理上的困惑所在。

二、对实务操作的几点认识。

1、企业年尾成立,当年没有营业收入,第二年才开始经营的账务处理建议。

税政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因此,对于年尾比如四季度成立,当年没有营业收入,第二年才开始经营的新办企业来说,无论是准备采用一次性扣除办法或分期摊销的的办法,成立当年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可不必按准则直接在发生时列入管理费用中,最好先在待摊费用归集挂账,等到第二年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再一次性扣除。这样做的意义是,在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大规模、大范围、多行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关口上,如果新办企业只是在年尾成立,并没有开始经营,却因为财务人员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从而白白造成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亏损,如果第二年还是不盈利,就会使得连续两年亏损成为事实,给税务对本企业核定征收留下了口实,则未免太不划算了。当然,如果预期第二年企业一定会盈利,则照列不妨。

2、实操要税政重于准则;简约先于繁琐。

按照准则的规定,发生开办费时,应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中,并在当期损益中予以体现;但是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不得产生损益,这样,就使两者之间产生了抵触。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需分别在相关附表中,填列“账面金额”和“税收金额”,做调增处理。

当准则与税政的要求产生不一致时,财务人员应该做的就是执行税政的规定,以避免饱受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面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之苦。准则规定开办费属于管理费用的一个子科目,但是税政要求,实行一次性扣除办法的企业,只有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才可以一次性扣除。因此建议企业尽量选用一次性扣除办法,不要在开办费发生的即期,将其列入管理费用。在待摊费用中先归集;待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再将筹建期间的所有开办费,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中。

3、选用不低于三年摊销开办费做法的账务处理。

选用该种办法的企业,成立当年的开办费应该从成立时间算起,用成立月份至12月的累计月数-1/12×当年开办费总额的1/3。第二年如果仍然没有进入正式经营期,则继续摊销当年度开办费总额的1/3+上一年度摊余开办费总额本年度应摊销部分。第三年以此类推。全部开办费从发生的次月起按照不低于三年的期限,摊完为止。

4、如何选用对企业有利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个好的财务人员,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好的节税筹划师。能否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用对企业最有利的账务处理办法,做好纳税筹划,合理地节税并使企业资金周转的效率最大化,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也是衡量一个财务人员优劣的标志之一。

税政既然将开办费具体处理的两种选择权留给了企业,就没必要千篇一律地按照准则用一次性摊销这一种方法来处理开办费的账务。

比如企业开始经营之初效益良好,红红火火,则不妨选用当年一次性摊销的办法,以最大限度地抵消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剧增幅度,减少纳税风险;如果企业在开业的后几年才可能蒸蒸日上、日进斗金,则不妨对较大金额的开办费选用不低于三年分期摊销的办法来处理,均衡地摊销开办费。从而通过财务报表显示企业略亏的正常经营状态,对于企业成立伊始树立良好的出场形象和市场信誉都会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这两种做法,虽然从税政规定的三年摊销期来看,对于企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是一致的,但是合理地选用开办费的账务处理办法,可以更有效地滞后纳税、均衡纳税、也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纳税资金的时间成本和利息成本。

5、最后一点认识。准则和税政只是规定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的选用办法,并没有对其金额提出要求,因此发生的筹建期间开办费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以选用以上两种办法之一予以处理。

三、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1、按照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

开办费发生的当月: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一次性扣除的账务处理。

1)筹建期开办费发生时:

借:待摊费用—开办费—各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开始经营之日当年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待摊费用—开办费

这里要明确一个误解,新准则并没有说不再使用“待摊费用”这个科目,只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也就是说,有些待摊性质的费用,如果没有其他合适的科目计入,还可以计入待摊费用科目,只是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列入“其他流动资产”,而不再单独以“待摊费用”项目列示。况且,准则应用指南中也说明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3、分期摊销的账务处理。

1)筹建期发生开办费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各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和应付帐款等相关科目

2)在开办费发生的次月进项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四、开办费在财务报表中的填列。

1、按照准则当月入管理费用的填列方法。

开办费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中填列,资产负债表无金额。

2、一次性扣除的报表填列办法。

开办费在摊销前,可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中填列;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摊销后,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中填列,此时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再无此余额。

3、分期摊销的报表填列办法。

开办费每期摊销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里面填列;已摊销部分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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