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河北省司法改革试点

冀教师〔2013〕30号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市、辛集市教育局: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我省作为教育部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省份,2012年在邢台市、承德市先期启动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从总体情况看,试点工作平稳实施,顺利推进,受到基层广大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欢迎。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2013年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目标任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是教师准入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书育人能力和水平,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将逐步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科学构建教师资格退出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持队伍稳定、激活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为推动教育事业内涵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对象

河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内容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经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试点期间,定期注册条件和程序按照修订后的《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执行,其中定期注册条件中的3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是指省、市、县教师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3年12月底前)

组织召开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下发实施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组织全体中小学教师学习有关文件政策,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和专业培训、励志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中小学教师持证上岗情况,为保证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顺利实施做好相应的摸底和准备工作。

(二)国家信息系统使用培训阶段(2014年1月至2月)

聘请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专家,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进行系统使用培训,从技术层面保证首次注册的顺利实施。

(三)个人申报阶段(2014年3月)

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实行网上个人申报。学校要统一组织符合首次注册条件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学校对本校教师提交的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集中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理备案。

(四)初审阶段(2014年4月)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交的教师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初审意见,录入中国教师资格网“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市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五)终审阶段(2014年5月)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对全省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给出注册结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中,为终审通过者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五、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一)成立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管理。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设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机构,逐步建立个人申报、学校核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终审,省、市、县、校分级负责的定期注册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平稳推进。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教育体制改革,这项改革政策性强,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政策,学习先期试点的邢台市、承德市取得的宝贵经验,提高认识,为全面推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做好准备。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制定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答疑解惑。要建立试点工作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妥善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附件: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

河北省教育厅

2013年9月22日

厅内发送:委厅领导;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主动公开)2013年9月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指导下,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水平,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含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河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下简称教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为5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教师资格;

2.聘用为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已任教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前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6.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身心健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其中省级以上培训不少于2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培训考核合格。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于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证书者,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对于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者,在独立建制的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任教的,原则上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如学校将教学人员在高中和初中打通使用的,持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对于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者,原则上属于不符合持证上岗要求,但从我省实际出发,首次注册时先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在5年的定期注册周期内,要重新申请取得与任教学段、学科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持有的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的教育教学岗位,否则不予定期注册。

新入职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对“低段高聘”的将不予注册。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者,首次注册时先按照现任教学科申请注册,在5年的定期注册周期内,要重新申请取得与任教学科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相一致的教育教学岗位,否则不予定期注册。

5.对于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在中小学任教的,不予定期注册,原则上应予解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1.经查实,注册有效期内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规从事有偿家教、办班收费补课、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经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体检,身体健康状况暂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4.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者虽然完成培训学时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5.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逾期未申请定期注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初次聘用为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任教但尚未首次注册的教师,须申请首次注册。在定期注册实施过程中,累计6次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第二次及以后的注册,只要求符合第(二)项第3条即可注册。

(七)未通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教师资格自动失效。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已任教教师前一年年度考核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6.任教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7.新入职教师须提供任教学校出具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其中,第1、2项需要提供原件,3、4、5、6、7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近5年内年度考核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6.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7.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教师继续教育证书)。

其中,第1、2、6、7项需要提供原件,3、4、5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累计6次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第二次及以后的注册,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在河北省教育厅直接领导下,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原则,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时间

(一)为保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稳步实施,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办理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第一个定期注册有效期。2014年后初次聘用的教师在下一年度的3月1日至31日完成首次注册,如在2014年被聘用,首次注册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31日。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自然年为单位,凡中小学教师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如在2014年1月1日开始第一个定期注册有效期,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31日,第二个定期注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七、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申办程序

(一)中小学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原则,以学校为单位,向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二)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定期注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给任教学校。任教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集中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理备案。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学校提交的教师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初审意见,录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四)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对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给出注册结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中,为终审通过者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并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见附件2),粘贴在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准予注册者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由任教学校保存。

八、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准予定期注册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三)不予注册者,原则上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九、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罚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附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二)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试点市的实施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教师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附件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教师资格

类别

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参加工作

时间

教师职务

(职称)

现任教学校

聘用日期

现任教学段

现任教学科

注册类型

第次注册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号码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

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1.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具备□不具备

2.遵纪守法,良好的师德表现

□具备□不具备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具备□不具备

4.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具备□不具备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具备□不具备

6.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不具备

所在学校

(单位)

意见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

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教师资格注册机构意见

年月日

所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报名号

附件2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打印后效果显示)

给予注册模式一:

注册结论:给予注册

注册日期:2012年1月1日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注册结论:给予注册

注册日期:2012年1月1日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给予注册模式二:

注册结论:给予注册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2012年1月1日

注册结论:给予注册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2012年1月1日

暂缓注册模式一:

注册结论:暂缓注册

原因:健康状况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注册日期:2012年1月1日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注册结论:暂缓注册

原因: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注册日期:2012年1月1日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暂缓注册模式二:

注册结论:暂缓注册

原因: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2012年1月1日

注册结论:暂缓注册

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以上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2012年1月1日

不予注册模式一:

注册结论:不予注册

原因:被撤销教师资格

注册日期:2012年1月1日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注册结论:不予注册

原因:违反师德规范,影响恶劣

注册日期:2012年1月1日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不予注册模式二:

注册结论:不予注册

原因: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2012年1月1日

注册结论:不予注册

原因: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机构:嘉善县教育局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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