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

约翰·朗肖·奥斯丁(John Langshaw Austin1911~1960)是牛津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于1911年生于英国的兰开斯特。1924年在施鲁兹伯利公学攻读希腊、拉丁古典著作,后入牛津大学贝里奥尔学院学习古典学、语言学和哲学。1935年起在牛津大学莫德林学院任教。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曾在英国情报部队服役。战后他重新回到牛津从事教学活动,奥斯丁于1960年去世,年仅48岁。
奥斯丁一生著述及少。生前只发表过七篇短文。他的影响主要来自课堂上的讲课以及在一些讲座和讨论会上的讲演。他死后出版的两本书,一本是《如何用语言做事》(1961),由他的朋友和门生J.O.厄蒙森根据奥斯丁1955年在哈佛大学威廉·詹姆士讲座上发表的讲演的笔记整理而成,另一本是《感觉与可感觉的事物》(1962),由他的朋友和门生C.J. 瓦诺克根据奥斯丁1947年至1959年间关于知觉理论的讲课的笔记整理而成。
在对日常语言的研究中,罗素对奥斯丁的影响不大。相比之下,他受维特根斯坦的影响更大一些。可是,虽然奥斯丁和维特根斯坦都强调研究日常语言的重要性,但他们两人对待日常语言的态度却不同。维特根斯坦研究日常语言的全部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以前的哲学问题。他认为许多传统的哲学问题都是由于对日常语言的误用而产生的,所以研究日常语言只是为了消除哲学中的伪问题。而奥斯丁则与此不同,他虽然也常为此目的而研究日常语言,但这并不是他想达到的唯一目的,他认为日常语言本身就值得人们作深入的研究。他强调对日常语言的用法上的某些细微差别的研究,认为这种研究能够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日常语言的用法。至于这种研究成果在解决传统哲学问题中所起的应用,他并不认为是这种研究的直接目的。
奥斯丁与赖尔也有区别。赖尔侧重于从日常语言的角度来研究哲学中较为普遍的哲学范畴之间的区别,奥斯斯丁则不接受这些哲学范畴。在奥斯丁看来,根据少数常用的例句去概括出语言的规则,这种研究带有简单化的倾向,容易产生错误的结论。因此他主张根据尽可能广泛的和多种多样的例句,对日常语言中的语句和语词的用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奥斯丁认为,在哲学上,正是由于忽视了对语言的用法的这些细微的差别,才使得某些哲学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奥斯丁在日常语言哲学上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言语行为的理论。他在《记述句和完成行为句》一文和《如何用语言做事》一书中详细而系统地论述了这一理论。在他看来,言语行为是语言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甚至是唯一的研究对象。他说:"在整个言语环境中完成的全部言语行为,是我们归根到底所阐述的唯一的现实的现象。"(J·L·奥斯丁: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1962年,第147页。)因为,言语行为是意义的基本单位,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体现在人类的大量言语活动之中。"意义或语言用法包含在言语行为之中。"(J·L·奥斯丁:Senseand Sensibilia,1962年,第69页。)他认为语言意义、经验世界和言语行为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的,语言表现出经验世界中各种现象的联系或区别,不过,语言和世界的联系是间接的、抽象的,必须通过言语行为来实现。因为,从语言使用的角度看,"语言的功能首先是被用于完成言语行为,言语行为既体现了表明语言和经验世界的关系的意义,又体现了认识的活动。"
在传统上,一般认为语言只具有描述事实的功能,但奥斯丁认为,语言的功能在于完成各种言语行为,而描述事实只不过是语言的一种功能。在奥斯丁之前,言语行为理论的某些观点已部分地出现在弗雷格、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著作中。弗雷格首先提出语言不仅可以用于描述事实,而且可以用来下定义、提问题、讲故事等,这说明语言具有多种多样的功能。维特根斯坦则提出了语言游戏的理论,认为语言可以用来完成各种各样的活动。他强调语言游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描述事实这种语言游戏外,还有提问、评定、请求、允许、命令、任命、指责等各式各样的语言游戏。
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的思想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他很早就注意到有许多语句似乎并没有真假的问题,根据这种观察,他提出了"完成行为句(performatives)"和"记述句(constatives)"的区分。根据奥斯丁这一时期的观点,记述句就是通常的陈述句。记述句的特征是它们不是真的就是假的。而完成行为句的特征是它们可能并不存在是真是假的问题,因为它们被用于完成某种特定的行为而不是用于陈述或报道某种特定的行为。他在《记述句和完成行为句》一文说:"记述句,哲学家们喜欢称之为陈述句,具有真或假这样的特征。相反,完成行为句却既无所谓真,也无所谓假,它有它自己的特殊任务,这就是它用于完成一定的行为。"(J·L·奥斯丁:Howto Do Things with Words,1962年,第90-91页。) 例如下列语句都是奥斯丁所说的完成行为句:
我将这条船命名为"利贝特"号。
我向你道歉。
我欢迎你。
我劝你做那件事。
奥斯丁认为第一句话是在给一条船命名,而不是一个关于给一条船命名的陈述;第二句话是在实际进行道歉,而不是报道一个道歉;第三句话是一个实际表示欢迎的举动,而不是报道一个欢迎;第四句话是对某人的劝告,而不是陈述一个劝告。因此,完成行为句是一种用来完成某种行为的语句,而不是关于某种行为的陈述或报道。完成行为句通常涉及这样一些行为:作出许诺、表示感谢、表示同情、发布命令、作出让步、作出诊断等等。
完成行为句虽然不存在为真或为假的问题,但它们却可能是"适当的"或"不适当的"。因为完成行为句必须在特定的语境中说出,而这种语境对这些完成行为句来说则存在着是否适当的问题。如果说话者不满足完成某种行为所需要的条件,那么他在这种语境中说出的话就是不适当的。奥斯丁认为造成完成行为句不适当的语境主要有三种,这就是:无效、滥用(不诚实)和违背承诺。
无效是指,说话者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的地位,或者,假若说话者打算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仅仅通过说出他的话语来完成他打算完成的行为。例如,如果一个人不具备给某条船命名的资格,那么如果这个人说:"我将这条船命名为利贝特号",那么这句完成行为句便是"不适当的"或者是"无效的"。
滥用是指,完成行为式话语不是被诚心诚意地说出的。例如,如果一个人说"我许诺今天下午三点钟来",然而他却根本不打算完成他所许诺的行为,或者他知道自己根本没有可能完成这种行为,那么这种许诺便是不适当的,因为这个人滥用了"我许诺……"这个习惯用语。
违背承诺是指,作出承诺又违背诺言。例如,如果一个人说"我许诺下午三点钟来",但是又违背诺言,或者说"我欢迎您",但同时又把你当作敌人或入侵者看待,这便是违背承诺。
奥斯丁最初对他的区分十分满意,但他后来开始对他先前将语句分为记述句和完成行为句的观点产生了怀疑。因为他发现,记述句并不是完全与适当性无关,而完成行为句也不是完全与真假无关。因此他现在认为,完成行为词既是行为,也是话语。他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第一,过去他认为记述句和完成行为句的区别之一是完成行为句具有某些"标准形式"。常见的一种完成行为句的标准形式是:这种话语是由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和主动语态的动词开始的。例如下面的句型通常是完成行为句:
我许诺你……(Ipromise you that ……)。
另一种标准形式其动词通常是被动语态,例如下面的句型:
旅客们被要求通过铁路时只能走天桥(Passengersare requested to cross the line by the fortbridge only )。
现在他认为,一个完成行为句完全没有必要以这两种所谓的标准形式来表达。举一个浅显的例子,"关上门"是一个完成行为句,但是它并没有以上述两种标准形式出现。显然,"关上门"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我命令你关上门"或"我请求你关上门"的意思。甚至像"狗"这样一个词有时也能表达完成行为句。因为人们用这个简单的词完成的行为,可以等同于"我警告你这条狗会咬你"或者"警告陌生人,这里有一条凶狗"这个语句所完成的行为。而且,为了完成某种行为,我们甚至可以不使用明确的习惯用语,而使用比较原始的手段,如手势或语调等。因此奥斯丁认为,不存在可以把完成行为句和记述句区别开来的纯粹的语言标准。
第二,过去奥斯丁认为记述句和完成行为句的另一区别在于完成行为句有适当或不适当之分,而记述句则没有这种区分。现在他认为记述句也有适当或不适当的问题。在他看来,一个陈述事实的记述句,可能在不只一种的方式上是不适当的。其中一种方式是,如果一个人处于不能作出某个陈述的位置上,他就不能作出这个陈述。例如,如果一个人不知道隔壁房间里此时此刻有多少人,他就不能作出隔壁房间里此时此刻有多少人的陈述。如果这个人在这种场合下说:"此时此刻隔壁房间里有五十个人",人们就不会承认这句话是对一个事实的陈述。因为人们这个人此时所说的这句话至多只不过是一种猜测而已。奥斯丁还举了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某个人说:"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顶的,可是约翰没有孩子。"
某个人说:"猫在席子上,可是我不相信它在那里。"
某个人说:"所有的客人都是法国人,而其中有些人不是。"
奥斯丁认为,这三句话从形式上看都是陈述,然而它们都是不适当的。因为当一个人说"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顶的"时,这句话就意味着他已经预设了约翰是有孩子的;当一个人说"猫在席子上"时,这句话就蕴涵着他相信猫是在席子上的;当一个人说"所有的客人都是法国人"时,从这句话是不能合乎逻辑地推出"有些客人不是法国人"的。
奥斯丁还认为,记述句的这种不适当情况与完成行为句的不适当情况是相对应的。例如,当我说"我把我的表遗赠与你"时,这句话就预设了我有表;当我说"我答应到那里去"时,这句话就蕴涵着我打算到那里去。因此他认为,记述句与完成行为句一样,都能够发生不适当的情况,而且所发生的不适当情况是相同的。
第三,过去奥斯丁认为记述句和完成行为句的另一区别在于记述句有真假之分,而完成行为句则没有这个问题。现在他认为这一区别并不存在。在他看来,完成行为句与记述句一样,同样有真假问题,而且记述句的真假之分也并不总是界线分明的。以"我劝告你做那件事"这个完成行为句为例,奥斯丁认为,即使假定我在说这句话时所有情况都是适当的,获得成功的条件都得到了实现,而且我的确是诚心诚意地劝告你去做那件事,而不是半真半假地陈述着我劝告你,这个劝告本身还是存在着真假问题,因为人们完全可以问:我的劝告本身是正确的吗?我的这种信念在这些情况下是否已被证明是正当的?这个劝告是否事实上已被证明或者被后来的事实证明符合于你的利益?这些问题显然都涉及到正确与错误,或者真与假的问题。再如,即使我们假定某个法官对被告有罪的判决是按照正当的程序和怀着真诚的信念而作出的,我们仍然可以质问这个判决是否是公正的或公平的。于是我们又得面对事实,包括作出判决的环境。奥斯丁承认,所谓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与真假问题是有区别的,但是他同时认为,这些问题也是需要与事实相对照才能得到解答的。因此,完成行为句也不是完全与真假无关的。
另一方面,奥斯丁认为,就记述句而言,虽然它有真假之分,但这种真假也是相对而言的。例如下列记述句:
法国是六角形的。
拉格伦勋爵在阿尔玛战役中获胜。
牛津距离伦敦六十英里。
奥斯丁指出,对于上述每一个陈述,我们都可以提出它们的真假问题。但是,仅仅在一些十分顺利的场合下,我们才能期待对这个问题的明确回答。以"法国是六角形的"这个陈述为全,它对于街上的行人来说也许是真的,但是对于地理学家来说则不是真的,因为它是一个不精确的陈述。因此在奥斯丁看来,人们在考虑陈述句时,除了要过问它的真假之外,还要考虑说话者的状况、说话的目的、听话的人以及话语的准确程度等等。
总之,奥斯丁认为,完成行为句并不是完全与真假无关,记述句的真假之分也不具有截然分明的界线。因此,真假问题并不是把记述句和完成行为句区别开来和对立起来的根据。他说:"我们在开始时曾经假定完成行为句和记述句是对立的,我们现在发现充分的征兆,它们表明,一个语句是否适当,这似乎是这两类语句的特征,而不仅仅是完成行为句的特征。而且,与某些事实相一致或者保持某种关系(这在不同情况下是不同的),这似乎是也是完成行为句的特征(除了它还应当是适当的这个要求之外),正如它同样是所假定的记述句的特征。"①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奥斯丁放弃了他先前提出的完成行为句和记述句的区别,而提出了他的著名的言语行为的理论。奥斯丁认为,语句可以完成三种不同的行为,这就是以言表意的行为(locutionaryact);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illocutionary act);以言取效的行为(perlocutionaryact)。
以言表意的行为指使用语句来传达某种意义或信息、表达某种思想的行为。例如在通常情况下,当人们说:"门打开了"、"天下雨了"等等时,人们便是用这些语句来传达某种意义或信息,表达某种思想,即完成某种以言表意的行为。奥斯丁说,以言表意行为就是"说出某些具有一定结构关系的词,而这些词又都具有某种'意义'。"①这就是说,人们所使用的语句是由语词组成的,而且这些语词还要按照一定的语法规则联系起来。完成以言表意行为的语句通常表达出一定的意义,这种意义来自组成语句的各个语词的意义。
在奥斯丁看来,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说话者只想用语言传达某种信息、表达某种思想,并没有试图通过这种行为使听话者去做任何事情或产生任何效果。
以言行事的行为指使用语句来完成某种非语言的行为,也就是使用语句来传达说话人所想达到的目的或意图。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是三种言语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种。在奥斯丁看来,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主要包括:"提出问题或回答问题;提供某些信息;提出保证或者提出警告;公布一个裁决或者显示一种意图;宣判;任命、起诉或者提出批评;辩认或者描述;以及诸如此类的行为。"②这说明,人们说出一个语句这个事实本身,有时就是完成一种行为,换句话说,某种行为正是在说出某个语句的同时完成的。例如,我任命你为校长这个行为便是在我说出"我任命你为校长"这个语句时完成的。可以看出,奥斯丁在《如何用语言做事》中所说的这些表达以言行事行为的语句,就是他在《记述句和完成行为句》中所说的完成行为句。
根据奥斯丁的看法,表达以言行事行为的语句都包含有一个完成行为式动词,这些动词表现出一种"以言行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force)。除此之外,奥斯丁还强调以言行事的行为必须符合约定俗成的惯例,因为以言行事的力量基本上是约定俗成的。例如牧师在教堂里主持婚礼时说出"我宣布你们二人正式结为夫妻"时,这两人从此时起就正式成为夫妻了。牧师的这句话之所以能起这样的作用,是由于他是以牧师的身份来充当证婚人,并在教堂举行婚礼时这种特殊场合下说出的,符合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也就是符合于一套约定俗成的规则。因此,奥斯丁认为,要通过说出一句话来完成以言行事的行为,说话者还必须遵守一定的约定俗成的惯例。
奥斯丁认为,一个语句所表现出来的以言表意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行为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一个语句要完成一个以言行事的行为,就必须通过完成一个以言表意的行为来实现。例如要表示"祝贺"这个以言行事的行为,必须先要说出一个表示祝贺意思的语句,即必须先完成一种以言表意的行为。不过奥斯丁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在以言表意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行为这两者之间划一条界线。因为虽然以言行事行为通常需要以以言表意行为为先决条件,但是以言表意行为并不总是同时起以言行事行为的作用。
以言取效的行为指使用语句来产生或取得某种效果的行为。奥斯丁说:"对某件事的说出往往--或者甚至通常总是如此--对听话者、说话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我们把完成这种行为称为完成了以言取效的行为。"①完成以言取效的行为,就是一个人在说出某句话时对听话者产生某种效果,不管说话者对此有意或无意。产生以言取效的效果,并不需要完成一个以言行事的行为,以言表意的行为也可以成为以言取效行为的原因。
既然以言行事的行为也可能产生一定效果,那么如何把以言取效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行为区分开呢?奥斯丁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虽然以言行事的行为也可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这种效果却不同于以言取效的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试将下面两个语句加以比较:
我警告旅客不要穿越铁路。
我阻止旅客穿越铁路。
在奥斯丁看来,第一个语句主要完成的是以言行事的行为,第二个语句主要完成的是以言取效的行为。虽然第一个语句也可能产生以言取效的效果,即旅客听到这种警告后对自己的行为加以考虑这样的效果,但显然它并不包含旅客一定要接受这种警告而不穿越铁路这样的意思。与此不同,第二个语句则包含了实际达到使旅客不能穿越铁路这样的效果。因此奥斯丁说,"……以言行事的行为与效果也有联系,可是,这完全不同于作为以言取效的行为的特征的那种效果的取得。"①
从表面上看,以言表意行为似乎就是奥斯丁过去所说的记述句所完成的言语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似乎就是他过去所说的完成行为句所完成的言语行为。但是奥斯丁现在认为,一个语句所完成的以言表意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行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在他看来,陈述句也能够完成某种行为,一个人在作出陈述时完成的行为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不适当的情况"。陈述不仅存在着为真还是为假的问题,而且也存在着是否公平,是否准确等问题。另一方面,完成行为句也存在着是否正确的问题,因而最终也存在着为真还是为假的问题。例如像"法官发现某个人的罪行","一个没有带表的旅行者估计时间"等这样的语句,就包含有这种"发现"或"估计"是否正确的问题。奥斯丁对此总结说:"一般来说,以言表意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行为同样都只是一种抽象。凡是真正的言语行为都是二者兼而有之"(①J·L·奥斯丁: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1962年,第147页。)因此他认为完成行为句和记述句的区分是必须抛弃的。
与过去将语句分为记述句和完成行为句不同,奥斯丁根据他的言语行为的理论,对人们的说话方式重新进行了分类。他现在将人们的说话方式分为以下五类:
1、判定式(verdictives)。人们说出这类语句的目的在于根据与价值或事实有关的证据或理由,对某种发现作出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宣布。例如宣告无罪、发现、理解、估价等。
2、执行式(exercitives)。人们说出这类语句的目的在于对某个行动作出赞成或反对的决定,或者对这个行动进行辩护。例如任命、辩护、否决、赞成等。
3、承诺式(commissives)。人们说出这类语句的目的在于使说话者对某一行动作出承诺,承担某种义务。例如许诺、宣誓、保证、签约等。
4、行为式(behavitives)。人们说出这类语句的目的在于对别人的行为作出反应或表态。例如道歉、感谢、同情、祝贺、欢迎、祝福等。
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
5、阐释式(expositives)。人们说出这类语句的目的在于阐明观点、进行论证、澄清用法或指称等。例如接受、强调、确认、否认等。
奥斯丁对上述五种说话方式这样总结说:"我们可以说判定式是做出判断;执行式是施加影响或行使权力;承诺式是承担义务或说出意图;行为式是采取一种态度,而阐释式则是阐述理由、提出论证和传达信息。"①
奥斯丁根据自己的言语行为的理论,对哲学上通常的关于命题或语句的看法提出了批评。许多哲学家认为,命题或语句的功能仅仅在于描述事态或者陈述事实。命题或语句的描述或陈述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奥斯丁指出:"一、在整个言语环境中完成的全部言语行为,是我们归根到底所阐释的唯一的现实的现象。二、陈述、描述只是许多种以言行事的行为中的两种言语行为的名称,它们并没有特殊的地位。三、在以一种被称为正确或错误的特殊方式与事实相联系这个问题上,陈述和描述尤其不具有任何特殊的地位,因为正确或错误……并不是关系、特质等等的名称,而是属于评价方面的名称,这就是说,它们表示这些词与它们所指称的事实、事件、情况等等是否处于一种满意的状态。"(同上书,第147-148页。)
奥斯丁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在语言哲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过去,哲学家们在研究语言问题时往往只注意到语言对事物现象的陈述或描述作用,而没有注意到语言也表现了人们的一种行为,这使得人们始终以一种狭隘的眼光来看待语言的功能或作用,将语言的功能或作用始终局限在一个不适当的范围内。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纠正了人们对语言的功能或作用的认识上的这种偏见,使得人们对于语言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和全面的理解。奥斯丁的学说简要地说就是:说话同时也就是做事情。这种理论把语言同人的行为联系起来,这是奥斯丁在语言哲学领域中作出的独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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