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的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评估案例 私营独资企业所得税

一、评估背景

泉州市某分局现有针织行业企业共103户,其中来料加工户约占三分之一,大部分是向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管征中,该分局发现这部份纳税人除增值税免征外,所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较少,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为何这部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负如此之低,而很多企业却年年扩大生产规模?长亏不倒的现象里面是否存在着行业的某些共同的规律,通过典型调查能否揭开其隐藏的问题?该分局决定选择该行业中规模比较大的几家企业入手进行评估,便于今后以点带面、总结加强该行业税收管征的经验。

二、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XX针织有限公司是较具代表性的企业之一,该针织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系台商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于2000年6月正式投产营业,全部承接的是来料加工业务,并于当年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自2005年度起为全额征收期。2005年全年共加工各类针织衣1500.26万件,申报加工费收入3090.5万元,账面亏损126.11 万元,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2.39万元,如果不是按所得率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几乎无税可收。

企业的营业收入单一,主要是:外贸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合同平均每件针织衣加工费2.06元,总收入3090.5万元。

从该公司生产费用来看:

1、该公司现有厂房二幢,共165,000平方米,系租赁,年租金330.2万元;

2、现有员工2,080人,全年支付工资2,357.32万元;

3、全年共用电度203.44万千瓦/小时,支付电费77.31万元;

4、全年发生的其它管理费用及经营费用450.30万元;

5、财务费用本年发生额220.2万元,其中利息支出226.57万元;

6、计提机器机械折旧18.72万元。

企业在该分局组织的所得税自查申报中,已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3.81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57.7万元,调整后的利润率5%,自查调整项目包括(1)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70.94万元;(2)调减营业外支出12.87万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57.7万元,应交所得税42.59万元,已入库22.39万元,差额20.2万元也已征收入库。如果单从所得税申报表看,企业调整后的利润率属正常水平。

三、案头分析

但评估人员并未就此感觉轻松,通过“一户式”资料、CTAIS系统的信息,结合其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运用相应的分析方法,发现还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来料加工企业都是“两头在外”,通过接单的形式从外面接受加工合同,但合同中的加工费与实际的加工费出入较大,来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压低加工费,这些情况多见于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外销产品的定价大多是以原材料进口价格为基础加上加工费,而加工费率低,极易造成企业亏损,有转移利润之嫌。该公司平均每件针织衣加工费2.06元,加工费明显偏低。

2、该公司自行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70.94万元,数额较大,调整的具体项目和调整依据是什么,公司未作详细说明。

3、该公司年末短期借款高达4,000万元,借款用途是什么?当年货币资金比年初减少1,100万元,这些资金用于哪里?从财务报表看,本年的销售收入比上年不升反降,同比下降了9.4%,说明其资金并未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该公司当年预付账款增加47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并未增加,而其他应收款却增长了393万元,而且年末数高达3,031万元,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问题,有待作进一步核实。

4、支付电费77.31万元、管理费用450.30万元是否真实? 我们在查看了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报告后,发现上年有一笔以暂付形式虚估入账的捐赠支出5.3万元,那么今年是否存在同样情况?需要通过审核固定资产及生产成本来分析其原因是否正常。

5、财务费用本年发生额220.2万元,其中利息支出226.57万元,该公司银行借款4,000万元,是否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是否被挪为他用?被挪用的借款其利息是否在本公司列支?另外,该公司资本金是否全部到位?对未按规定期限到资,其借款利息是否在税前列支?

6、应付工资年末数157,544元,与其实发数是否相符?

7、货币资金年末数达238万元,是否真实?

针对上述发现的异常,评估人员分析:该行业是该地区支柱企业,可比性较强,可通过人员工资、耗电量等成本环节进行比较,看看是否正常。为此,评估人员对同行业其他企业进行了走访,初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并就相关问题拟定了约谈提纲。

四、约谈举证

通知该公司法人、财务人员携带有关资料进行约谈。在告知法律责任后,对发现的疑点,要求企业对上述异常情况进行解释。

财务人员解释:对于上述第一点,企业人员坚称申报的加工费属实,没有隐瞒收入。

对于第二点,是由于该公司对剩余边角料转移出售,2005年11月已经发出,现在才收到货款270.94万元,因为财务人员疏忽,当时没有入账,因此调增应税收入。

对于第三点,该公司解释其贷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用于非经营方面,对于其他应收款年未数3,031万元,预付货款年未数1,600万元,全部为公司正常往来,不存在被外单位或个人挪用的情况。

对于第四点,企业财务人员承认为增加成本,本年虚增了一笔办公家具、电器、电脑款,金额12.87万元。

对于第五点,根椐提供的验资报告,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五、实地核查

因为还有诸多疑点没有解决,虽然企业抛出了部分项目调整收入,让评估人员尝到“甜头”,以为他们可以浅尝辄止,不再深究下去。但这恰恰激起评估人员的信心:进行实地核查,深入挖掘,扩大战果。

1、针对加工费偏低问题,评估人员进而对该公司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资金流向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均未发现问题。眼看工作无法取得突破,评估人员随即改变策略,开始与财务人员及部分工人“闲谈起来”,在“闲谈”中,一个工人不经意的一句话道破了天机,该工人称,其实一公斤原材料加工费要好几美元,果真如此吗,那账上核算的2.06元又是怎么回事?经评估人员旁敲侧击,这位工人才隐约地道出了更大的秘密,原来,账上核算的是通过正规渠道收取的加工费,其它的加工费是通过地下钱庄运作的。但公司法人代表对此坚决否认。

2、评估人员核对原材料转移出售的仓库账和银行日记账时,发现发出货物应是333.92万元,分二笔收到货款,一笔270.94万元已入账,其余的62.98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尚“疏忽”未调整入帐。

3、评估人员通过债权债务清单发现,其他应收款其中个人欠款达900万元,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往来单位欠款2,325万元,该公司无法解释其用途,最后承认是外贷资金。因此合计3,225万元并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其相应的借款利息,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经计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9.14万元。

4、对于电费支出等损耗,还发现该公司基建工程用电没有另设电表核算,经过测算基建工程大约需分摊电费5.88万元(税额0.9996万元)。

5、而货币资金和应付工资,该公司提供了银行对帐单、工资表予以确认,未发现问题。

六、评估处理

1、通过以上约谈、核查和辅导,企业对我们提出的2、3、4调整事项没有异议。其中第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98万元;第3、4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5.02万元。企业自觉地补交了相关税款69.33万元,滞纳金5.17万元。

2、来料加工费难以确定,就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企业加工费不实或账外资金运作情况。

七、案例点评
来料加工的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评估案例 私营独资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评估要求约谈人员在约谈前进行认真周密地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有职业的敏感,善于发现问题,对发现的每一个疑点,想方设法弄清楚,约谈中如能从被询问人的回答中发现新线索,要灵活机动抓住新线索进行询问,防止被已拟定的询问提纲锁定新思路,对新线索要追根问底,绝不能轻易放过。不要被企业不时抛出的“蝇头小利”迷惑,应举一反三,追查到底。

(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各地执行政策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管征单位对来料加工企业执行一刀切,对针织产品加工费一律按每件12元核定,这样做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大部分地区多凭合同确定加工费,但这样做有违税收实质客税原则。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加工费价格的确定,就加工费的确定问题,应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关联企业的管征。本案中的企业大多是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费结算方式一般有按数量单件计算,大部份企业每件毛衣加工费0.25美元,以当前汇率折合成民币2.01元,这部份针织来料加工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同同行企业相比价格明显偏低,应对以上企业加大反避税调查和审计力度,这部份企业往往存在以低于市场的标准向境外关联企业收取来料加工费来弥补应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行为,避税不仅影响所得税,而且还影响流转税。对此,国税部门应对该公司的来料加工价格进行了反避税调整,调整来料加工业务收入,并补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2、在本案的工作中,评估小组虽然从间接途径获知企业存在着虚报加工费的问题,但因权限和手段的限制,不能取得直接证据,建议由稽查部门对这部份企业进行专案检查。

3、逐步建立国际税收规范申报管理机制,推进国际税收审核评税制度,弥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不足,逐步建立规范的跨国公司税务审计制度。针对跨国经营活动复杂,灵活的特点,深入剖析跨国公司内部的组织体系、会计管理模式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三)从本案也可看出,很多来料加工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缺乏诚信的纳税观。税务机关又无法获取足够信息的条件下,必然导致税源不清,对一些不申报的“地下经济活动”和零散税源的管理鞭长莫及,税款流失严重。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也难以分析透彻和预测准确,为此就涉外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可先行采用简单的预约定价制取代转让定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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