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仅有汇款凭证无借条VS只有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民间借贷纠纷仅有汇款凭证无借条VS只有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案情】

2009年1月15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银行户头转账1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均被被告拒绝。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陈某赐返还原告借款合计1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利息(从原告起诉日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刘某凡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会计时,于2009年1月15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个人帐户转账10万元,现原告仅以此主张原、被告间借款关系,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凡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凡持有的银行个人存款业务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上诉人陈某赐汇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被上诉人向其借款。本案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明确,故汇款凭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对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债务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负举证责任,上诉人认为双方对借贷关系存有口头约定,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及《录音对话记录》,系单方制作,被上诉人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凭录音无法确定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录音所涉及谈话内容未正面提及本案款项,无法证明与本案款项的关联性,原审法院经分析认定对该证据不予采纳,于法有据。上诉人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款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10万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仅有汇款凭证及当事人偷录的录音资料是否能够支持其借贷关系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没有借条,出借人要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并且证据与证据间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如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目前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了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故需要审判人员的一定的自由心证,从本案提供的汇款凭证,因现实中朋友、亲戚间的账目往来也时有发生,但并非每笔汇款都出于借款,可能系帮买东西、一起投资做生意等生活琐事,故汇款凭证并不能形成充足的证据链来排除合理怀疑。

夫妻闹离婚 债主来讨债

  “巧合”的是,就在债主小吕起诉讨债的前一天。老吕的妻子刚刚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和丈夫离婚分财产。

  据起诉的债主小吕说,被告老吕向他举债95万元,这笔钱应该属于老吕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据小吕称,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老吕夫妻以急需资金为由,陆续向他借款95万元,并约定利息1%。小吕还向法院提交了被告老吕亲笔写的借条。

  开庭时,被告老吕没有出庭,但是,他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中说,借款95万元属实,这笔钱是他借的,但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巨额债务是不是虚构的?

  “老吕在串通别人撒谎!”老吕的妻子答辩说,这笔借款是虚构的。她说,自己和老吕结婚多年,从未听说过这笔借款的存在,也没有见到过这笔钱,而且小吕借款给老吕,也没有转账记录。

  因此,老吕妻子认为,这是老吕和小吕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

  对此,法官也认为,从时间上看,小吕讨债的时间“太巧了”。而且,小吕声称自己向老吕提供借款,均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但是,他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

  法官还发现,原告小吕和被告老吕是多年的好朋友及老乡。老吕收入不高,于2008年向原告小吕借了一笔小额借款,都没有归还。

  所以,法院对小吕主张的借款95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判决驳回他的诉求。

律师提醒

大额借款最好转账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款项的交付事实。

  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比如说几百万元的借款,一般要求要有相应的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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