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普陀区 年度汇算清缴

发送机关: 普陀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送达时间:2015-03-17 15:17:02

关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普陀区) 年度汇算清缴

关于二〇一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纳税人:

为确保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市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5〕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4年度内本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9〕79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5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4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5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

三、申报类型及方式

1.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正常申报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也可到主管税务所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更正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更正申报只能通过到主管税务所递交数据的方式完成申报。

3.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补充申报只能通过到主管税务所递交数据的方式完成申报。

注意:电子申报只接受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的“年度汇算清缴”客户端,实际经营期申报只能通过到主管税务所递交数据的方式完成申报。

四、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还可从上海税务网站“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纳税人也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按填报说明如实填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申报阶段:纳税人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纳税人既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也可到主管税务所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关联业务的,需完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上传数据,也可到主管税务所递交数据,完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

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注: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报送《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

(4)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5)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对于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7)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均应填报纸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按照市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意见要求(沪国税所〔2013〕7号),总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总计算总机构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

本市总机构须填报“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A109000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计算出总机构按照规定应分摊的应补应退所得税额。同时,填报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应填报A109000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6行次。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应填报A107040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和A107041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软件企业应填报A107040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和A107042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填报A107040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的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同样,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中的16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17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人数)”,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4)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应建立《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并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填报A105081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同时,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5)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汇缴辅导培训

2014年度汇缴培训以纳税人自学形式开展,纳税人应当自行在网站观看相关培训视频,如在自学后仍有疑问,可再具体咨询各主管税务所。具体如下:

1.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培训视频。请在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栏目内自行观看学习。

2.新版汇缴客户端、关联申报客户端软件及安装操作手册。请在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自行下载学习。

3.新版汇缴客户端软件培训视频及关联申报客户端软件培训资料。请在普陀区税务局网站(网址:www.pttax.sh.gov.cn)的“纳税人学堂”栏目自行下载学习。

4.同期资料相关政策简介见附件2。

5.纳税人在新版汇缴客户端软件使用中如果遇到技术问题,可以咨询上海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电话:021-61361133。

6.普陀区税务局在北石路579号247室专门设置汇缴接待室,安排上海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人员解答纳税人申报软件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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