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师范生制度:想说爱你不容易!

免费师范生制度:想说爱你不容易!

(《中国青年报》于4月6日发表了记者樊未晨有关免费师范生的一些采访,其中涉及到我本人的一些言论。应该说此报道基本上与我的观点相符,但其中也有信息上的失误。首先,我本人是享受过免费师范生的待遇,但我本人不是定向生,是我的同学中有定向生,而且我非常了解他的处境和心态。其次,我提到了有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给老师几年发不出工资的事发生在上个世纪末期,不是现在,现在情况有好转。我在2008年就写过一篇博客文章,现在的观点与原来完全相同,且有更多思考可补充新闻稿难免的简单化展示。因此,我在此重新贴出,以期引起更多关注农村教育和教师的同仁们的讨论。)

作为一名曾经享受过免费师范生待遇的大学生,我非常赞赏本届政府对师范教育的重视和关爱。但也正由于此,作为一名乐于教书、对教育事业还残存着神圣感的青年教师,我感觉应该真诚地说出自己对当下实施的免费师范生管理办法的一些真实的看法,这也算是我对自己曾经受惠于师范教育的一种报偿吧。

本人是1980年代后期入中等师范学校求学的,后以成绩优异又被保送到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并最终以种种的理由支持着自己读完了师范大学的博士学位。坦白地说,在这种种的理由当中,最直接的一个就是我不想回乡村教书,因为我害怕自己的一生会重蹈父亲的覆辙。我的父亲是一位非常执着的乡村教师,但由于其民办教师的身份,曾经因多年领不到微薄的薪水而被迫接受意志上的煎熬。尽管他在别的同行纷纷离开学校的时候选择了坚守,但也许作为儿子的我最能真切地感受到他作为乡村教师所经受过的艰辛和屈辱。虽然我从未正式在乡村教过书,但我的许多同学还依然在乡村小学、中学任教。我认为自己还是比较了解我们这群师范生的心境的。我们大多是农村孩子,家庭贫困,想尽早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师范学校免学费的制度确实保证了我们的学习,我们许多人也爱上了教育这个行当,这是它的积极一面。但我要说的是,正因为我们是师范生,在人生的道路上会面临特殊的苦恼。尤其是一些来自边远地区的同学,自己根本不愿意当老师,却偏偏在当时被录为所谓“定向生”。定向生意味着他们毕业后必须回老家而且必须教书,我同宿舍就有一位老兄被定为“定向生”。他就是在一万个不情愿当中,在灰色而懊恼的情绪中度过了大学四年的时光。当然,这位老兄在经历了漫长的消沉期之后,他终于决定要发誓考研,并最终以此摆脱了自己被制度“定向”的命运。

如今20多年过去了,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青年学生对于人生价值的态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再搞这种强行分配的制度,实际上已经很不现实,甚至有背人才培养的规律,最终会威胁到青年人的自由选择权。在20年前,各类大学基本上都免学费,师范生只是多了一些生活补助而已。那个时候的大学生几乎都被分配到某个地方去工作,政策基本一致。而现在几乎所有的大学都收费了,学生们都开始自由择业,但师范生偏偏要免费,而且要被要求必须到某个行业、某个地域工作10年以上。这可能吗?我个人凭借自己对师范生群体的体验和了解,认为在如今这样的一种社会氛围下,依然套用过去的免费师范生管理方法,实在是不很明智。

  首先,我认为目前实行的这种免费师范生管理方法在试图解决基层优秀老师短缺这一问题时没有找准问题的根源。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中西部优秀老师的匮乏?是师范大学和各类师范学校没有培养出足够多的优秀教师,还是在中西部广大的中小学学校没有吸引和培养优秀教师的环境?在我看来,我们众多的农村学校之所以缺乏优秀老师,主要在于中西部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而且有限的投入还被用在城市中的各类重点学校,正是这一点才使得很多优秀的青年人不愿意到乡村从事教师职业。他们在基层(尤其是中西部)受不到重视,生活很艰苦,缺少志同道合者的支持,精神倍受压抑,因此优秀的青年老师大量流失或转行。我的一些从中等师范毕业的同学在上个世纪末最艰苦的那几年里开始任教,他们有时甚至觉得自己不如当地的农民。听父亲说有一对年轻的夫妇,也就是我的学弟学妹,在他们毕业后刚刚走上讲坛的时候,竟然由于县级财政困难在两、三年里都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工资!他们的生计和温饱居然都成了问题,还需要从农村的哥嫂那里借粮油度日。为此,他们甚至遭受嫂子的冷眼。这当然是个极端的例子,但西部乡村中小学优秀教师大量流失,有一些人甚至远走东南沿海的私立学校任职,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我们不切实提高中西部乡村教师的工资待遇,不重视这些教师的进修、培训和成长,我敢说就是把师范学校的领导和老师教得累死,中国的基层也永远生长不出优秀的教师群体。

  可以说,乡村学校缺少优秀教师,主要源于教师的价值没有在当地得到充分的体现,而首先不在于师范大学培养不出人才。我在师范大学毕业的同学也有很多人转行,除了确实有人不喜欢教书外,大家认为基层教师待遇不高、发展空间受限应是主要原因。我想,如果国家真有钱,先不要只往师范生身上乱投,而要往艰苦地区的教师职业岗位上放,这才是正理。

  第二,我不完全否认免费师范生制度的贡献,但目前搞的这种强制性服务条款弊病太多。这些条款不仅有碍于青年人的健康成长,还有可能损伤青年人的尊严。

  国家能挤出一些钱来扶助师范生教育,这是非常明智之举,但问题是:这笔钱是不是应该这么强行搭配?我们应该尊重青年人的选择权,应该让责任和权利相匹配起来,不要再搞“包办婚姻”。现在这样的硬性规定,容易让人理解为:只有穷人的孩子才去读师范,他们读师范是因为免费;而且,他们被规定今后10年内必须在这一行业、必须在基层服务,他们就应该接受这样的“格式合同”。我说这是一种“包办婚姻”,并不是毫无根据。请设身处地地为这些18岁上下的青少年学生们想一想吧!他们涉世未深,大都来自信息相对闭塞的乡村,他们对自己的未来选择所知甚少,而且没有丝毫的职业思想准备,但是,他们被“告知”必须学完4年的师范,然后必须再用10年时间从事基层教育工作,面且不被允许去考取其它专业的研究生。由于他们与政策制定者的信息极不对称,换句话说,他们是在不知情(至少尚不能完全理解职业选择)的年龄被要求签订这种不无强制色彩的协议。无论从人情还是从法理上来说,我觉得都有些不大公平。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权利,尤其是青少年。我们的制度设计不能让尚未形成理智认识的青少年去承诺超出他们认识水平的责任。我们成年人都知道,如果你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享受此种权利要付出的义务;这道理谁都懂,但问题是,这些还未上大学的青年人根本还没有能力搞清楚教师这职业意味着什么,就被“买断”了。我本人更为担忧的是,在这种缺乏透明和信任的机制当中成长起来的“准老师”,他们的心理会不会出问题。我们的初衷是培养优秀师资,但我们的做法好像又在制造新的不利于优秀师资精神成长的负面环境。我们应该让教师成为那些想当教师的青年人乐于选择的庄严职业,成为不想当教师的青年们尊敬甚至想转入的光辉职业,而不要成为一个总是让教师本人都感觉别扭和不敞亮的职业。我们不能再靠强制性的合同来培养未来的教师,培养那些连自己的命运都无法作主、终生怀着缺憾感的教师--他们应该成为光明磊落的新一代!   

试想,如果报考免费师范生的孩子是我们自己的孩子,是我们自己的弟妹,在他们还没有上师范大学之前,在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会不会热爱教育事业之前,就被强行地认为在未来14年都应该从事这项关系到青少年灵魂塑造的伟大工作?!这样的政策设计难道不让人感到草率吗?如果我们的教育事业确实可爱可敬,而且有很多的青年人热爱它,我们何必用如此强制的方式来迫使青年人去当老师呢?教育本来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不受蒙蔽,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养成理智而民主参政的素养,而教育政策本身却想让这些对自己的兴趣和未来走向还未有认真思考的青年必须“就范”一种在政策制定者们看来非常重要的“契约”和协议?!实施这种带有强令色彩的协议,本身就有违教育的根本宗旨,当然也是对免费师范生的一种不负责任。

  第三,我并不反对实施免费师范生制度,但认为必须变通目前的管理办法。

  我们应当努力寻找既能让青年人感觉有自由成长和选择空间,又能对教育事业本身产生由衷热爱的折中办法。比如,可以考虑给所有报考师范学校的贫困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和奖学金,以保证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让他们感觉自己与别的大学生在这一点上并无不同。但同时出台更多鼓励师范生去西部、去基层的切实有效的政策,出台一些加快培养这群师范生的培训方案和再发展规划。比如,可以考虑根据师范生的服务年限和工作绩效,分期分批免除他们的助学贷款,根据不同地域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给他们报考教育类研究生特殊加分(有基层实践经历方面的加分),把更多培训和进修的机会(尤其是假期的机会)提供给这群扎根于基层的年轻人,让他们能有更多机会接触发达地区或国外的先进教育理念。当然,我们应当允许他们选择自己的前途或专业方向,无意于从事教育事业者或不认真从事教育事业者,也应该允许他们退出这个行业(也许他们在别的行业更有作为,强留在教育系统可能最终会误人误己),但要依据不同的服务年限和绩效考评承担自身应当偿还银行的那些份额的助学贷款,而不是像现在的协议书中强令学生履行那种不切实际的违约责任(见以下协议书的第七则条款)。这样,无论是认真从教的青年人,还是改变自己选择放弃从教的青年人,都可以享受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起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允许免费师范生退出教师队伍,这有助于培养青年人正确的责任与权利关系观,也是对教育、对青年人负责任的表现。

  最后,我个人要声明的一点是,我虽然对现在的免费师范生管理办法有诸多不满意,但并不否认其积极意义,只是希望能坚持改革的思想,把这项制度完善起来。如果能把这项制度搞得再好一些,更多的人能从中受益,不只是师范生,而是全中国人。因为,中国的教育是推进民主政治的伟大希望。

附: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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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免费师范生制度:想说爱你不容易!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对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十八条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 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 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 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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