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下 电力集体企业改革改制

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下)

□夏文平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资农发〔1991〕12号

发布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号:国资农发[1991]12号

发布日期:1991年02月20日

生效日期:1991年0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前一时期,一些国家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用国有资产开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现对这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产权归属及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主要是指: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各种物质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二)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三)依据国家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
  (四)通过成本费用列支和从留利中、销售收入中提取、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但不包括在国家规定比例内提取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支出的消费性基金;
  (五)按国家规定减免税后明确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金。

三、对上述国家投资及投资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投资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明确作为国家投资并收取投资的经营收益,纳入投资部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
  (二)将投资及累计形成的收益一并作为国家借款,借给企业和经营单位有偿使用,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结合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实际经济效益收取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归国家所有,由借出的部门和单位收缴,纳入财务预决算管理。

四、用国有资产支持创办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明确这部分资产产权仍归国有,并实行有偿占用;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合资办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合资办法收取应得的经营收益。

五、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对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应明确其产权归属,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和经营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变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望及时告诉我局。
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下) 电力集体企业改革改制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

4、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清办[1997]40号

(1997年8月8日,财清办[1997]40号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及集体企业在工作组织实施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一、对各种“挂靠”的集体企业如何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都应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各种“挂靠”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企业,应列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在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后,按照国家的有关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规范。

二、进行“改制”的集体企业如何开展清产核资?

答: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一项长期任务,集体企业更应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加强基础管理,为深化改革创造条件。为此,在1997年3月31日以前,已进行股份制或其它改制的集体企业,对已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的,可在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予以认定,但须按统一规定填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对清产核资工作不完善的,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补课;对在1997年3月31日以前未进行改制的集体企业均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各项工作。

三、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如何理解“三不”工作原则?

答:“一不收权、二不改变隶属关系,三不改变分配制度”是组织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工作原则,是尊重我国集体经济的发展历史,保护城镇集体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具体体现。但对经清产核资后,认定确实不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全面清产核资结束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后,组织进行必要清理。

四、对“三无”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对“三无”(即“无资金、无场地、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仍应列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组织对其经营和资产状况进行必要清查和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清理。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如何开展清产核资?

答:在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营实体或单位,虽不具备清产核资基本单位条件,但仍属于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应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对其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和资金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核实。

六、停工、停产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还要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答:停工、停产两年以上,已不具备恢复条件或在近期难以恢复生产的企业可不开展清产核资,但应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以停工或停产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填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七、各种社团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要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凡是符合开展清产核资条件各种社团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均应纳入当地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八、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是否要开展清产核资?

答: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其性质仍属于国有企业,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如果该企业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漏清,则必须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补课,并从清查年度起将企业各项统计数据纳入国有资产年报统计范围中。

九、已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如何进行衔接工作?

答:已随国有企业开展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但要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进行规范和衔接:一是进行工作内容的规范,即按照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内容,采取“缺什么,补什么”;二是进行工作政策的落实,即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规定政策予以落实,但涉及产权纠纷已达成协议的仍按原协议办;三是进行工作报表的衔接,即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十、城镇集体企业利用国家有关部门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建商品宿舍楼、合资建厂或出租等收益在清产核资中如何处理?

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城镇集体企业利用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建商品房、建厂、出租等发生的收益,如改变土地用途经过同级政府批准,其收益仍按原有渠道分配;属企业自行改变用途的,在清产核资中应列入“待界定资产”。

十一、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文本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界定工作小组关于界定工作情况报告书;产权各方(含原举办方)签署的关于企业产权界定协议书;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界定申报表;涉及企业界定产权的历史凭证、资料或证明材料。

十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工作,既要认定城镇集体企业原始资本、资本积累及政策扶持等形成的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又要明确集体企业之间或集体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的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十三、国有企业举办集体企业的投入或垫付资金界定明晰后如何处理?

答:国有企业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或企业富余人员举办集体企业而投入或垫付的开办费、流动资金及设备、工具、厂房、场地等货币和实物资产,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明确其性质属国有后,原则上应继续留在集体企业使用,具体处理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作为集体企业向国有企业的有偿借款,由集体企业支付资金使用费;二是采取租赁方式,国有企业收取租金;三是作为国有企业向集体企业投资参股。

十四、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中如何理解集体企业劳动积累含义?

答: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所称“劳动积累”是指以个人入股为主的合作制集体企业,其按企业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经营积累中提取的体现职工合作劳动所作贡献并用于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权益,性质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五、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与价值重估的工作顺序如何确定?

答:根据产权界定“宜粗不宜细”的工作原则,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以原帐面价值为基础。至于具体顺序,可由企业根据组织便利情况自行确定。

十六、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否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答: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企业原则上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但企业依据实际需要,经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同意可组织开展。

十七、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新增净值可否直接冲减资产损失?

答:根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各项资产损失经申报批准后;可以首先冲减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新增的资本公积,其次按规定的所有者权益冲减顺序依次进行冲减。

十八、已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以及已组建成城市合作银行的是否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文件规定,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必须要在开展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对于已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和组建的合作银行,在这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但要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总体要求,对有关工作进行相应规范和衔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摸清和准确掌握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资产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理顺其产权关系,加强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
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组织实施,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
部门要相互配合,以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
三、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解决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单位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四、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重估集体企业、单位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对企业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并组织产权登记;核定集体企业、单位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资产管理的建章建制工作等。
五、1996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试点、探索方法、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轻工、纺织等行业的部分企业、单位或选择部分市、县,以及供销社系统和信用社系统部分所属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六、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工作,要统一步骤,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各地财政、经贸委(计经委、经委)、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走过场。
七、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统一的办法组织进行,对原已开展了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单位,要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相应规范,并按统一时间进行数据衔接。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组织。
八、农村集体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要通过清查资产,界定产权,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组织。

6、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6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8日

【正  文】

财清字[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促进理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现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有关工作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划清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以推动集体经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明确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二、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其具体工作责任要求如下:

(一)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产权界定政策统一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具体工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负责实施。其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按界定项目临时成立由财务、设备、房地产管理等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2.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搜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核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认真摸清有关情况。

3.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和企业具体实际,依法予以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对协商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产权,各有关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4.当事企业根据协商签署的“界定文本文件”,编制“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起草“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及相关资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对经会审或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各有关方。

5.当事企业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界定结果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帐目。

(三)集体企业、单位对投资及投资权益的界定计算方法:一般以投入资产占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乘以产权界定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即为产权界定后该投资的权益数;对于数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投资(含企业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的权益,可以采取以投入时间分段逐年计算、逐项累加的方法。

(四)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因当事企业与投入或举办方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集体企业主管部门难以继续组织协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共同成立产权界定联合办事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

(五)各方对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者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按规定已列为“待界定”的资产,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关于“产权界定申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规定所附《产权界定申报表》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各类集体企业。有关具体科目解释如下:

(一)投入资金合计:指成立集体企业时或成立后,有关部门或企业、单位、个人投入用于本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资金或资产的总计。

1.集体投入:指本集体企业职工或本企业劳动积累、企业上级单位在创建时及发展过程中投入的各类属于集体性质的资产、资金。

2.国家投入:指国家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集体企业投入属于国有的资产、资金。

3.国有企业、单位投入:指国有企业、单位对集体企业投入属于国有的资产、资金。

4.职工个人股金;指集体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个人的股金。

5.其他集体企业投入:指本企业外的其他集体企业投入的各类资产、资金。

6.其他投资者投入:指个人(非职工)、外商及境外企业和境内私营企业等投入的资产、资金。

(二)经营积累合计:指集体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形成的权益。本项目按确定后的各有关投入方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计算,投入资金比例各拥有权益分六类进行填列。同一类中有多个投入方的,应另附各投入方名单、投入资金及权益数额。

(三)其他界定净值:指集体企业的各类资产被其它企业占用而归属关系不明确,经产权界定后明确归属关系形成的资产净值。

(四)待界定资产:指在进行产权界定工作中,因情况复杂,无确切界定根据,产权归属暂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资产。

(五)本表“界定后合计”=1行+8行15行+18行。

四、关于“产权界定工作报告”编制要求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后,要对产权界定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产权界定工作的组织、界定前的产权状况、界定后的产权变化及各项工作政策依据和列入“待界定资产”情况等写出“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填制的“产权界定申报表”,“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等附件一并上报。

附表:产权界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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