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尔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问题 海尔集团公司性质

海尔集团公司确切的说应该是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什么是集体所有制?来看一下辞典上的标准解释:它是指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与农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某些工业部门中社会化程度较低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相适应。在集体所有制中,生产资料是集体财产,只归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支配和使用,国家和其他单位不能任意无偿调拨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产品和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自主进行,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郎咸平:所有制性质难释疑问
  “根据各种公开资料的查证我们发现,经过10多年发展,海尔集团已经壮大为由近80家法人企业构成的大型企业集团。但是,在经过十多年的调整扩张之后,集团内部的产权关系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很难界定,哪些是原来市属集体资产?哪些是企业资产?哪些是职工资产?”郎咸平说。
  他还认为,不管海尔集团是否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能解释他在四问海尔中的疑问。这是因为——
  1.集体所有制本来就是公有制经济的两种组成部分之一。即使海尔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它内部仍然存在两方面的利益代表:青岛市(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内部员工持股会(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而持股会的整个运作过程,恰好是一个将资产从青岛市向内部员工持股会转移的过程。
  2.张瑞敏本人是由青岛市家用电器工业公司副经理调任青岛电冰箱总厂担任厂长的,身份是国家干部,本身并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创始人。因此,仍然存在一个“信托责任”的问题。
  3.即便海尔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仍然没有解释为什么持股会会持有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某些优质资产的疑问。反而使我们有理由怀疑,持股会是否利用信息不对称,在没有通知青岛市有关部门的情况下,率先占有了企业的优质资产。
  4.持股会本身还不一定能完全代表内部职工的利益。在没有公布持股会内部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的持股比例的情况下,很难判定是否公平,原有的老员工是否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四问海尔-始末
  实际上,郎咸平盯上海尔,是在今年4月。在海尔中建4月6日的公告中,海尔集团向海尔中建注入洗衣机资产,在这条公告中,一家名为海尔投资的企业浮出水面,它直接和间接地控制了海尔中建35.84%的股份。
  紧接着,7月28日,香港上市公司海尔中建(1169)发布公告,称海尔中建将延期认购海尔集团所持有的飞马青岛公司35.5%的股权,其相关认股权行使日期将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这个看似平常的公告,吸引了郎咸平怀疑的目光。
  7月31日,郎咸平抛出四条尖锐质问,矛头直指“海尔职工持股会”。郎咸平认为,海尔此举,是为了完成借壳和实现国有股权稀释。
四问海尔-关键词
  商标
  当初成立海尔投资的时候,到底通过何种过程让海尔投资拥有海尔商标专利权?到底通过何种过程,将零部件的供应权转到海尔投资手中的?
  650亿
  以海尔2003年806亿元的全球销售收入而言,海尔职工持股会控制的有形无形资产高达650亿元以上,这在全世界也是前所未见。

其实郎咸平从一开始就没有搞清楚海尔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他先是指责海尔董事会“集体侵吞国有资产”,他的“四问海尔”,显然是建立在“海尔是国有企业”的误解上;在海尔作了一针见血、十分到位的回应后,郎改口说是侵吞大集体资产;到2004年年底,他对海尔被青岛国资委监管一事表明态度时,不知为什么又逻辑混乱地说:“即使海尔现在是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那么一个原来纯国有制的公司,为什么变成集体所有制?这个转型过程我相信社会大众也希望知道。”
可问题是,海尔什么时候有过国企出身?对此不光郎咸平没弄懂,众多义正辞严评论海尔的人士也不小心犯了低级错误。他们的问题出在“拍脑瓜”想当然上。张瑞敏说:“这么大的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的在中国恐怕没有第二个。”
郎咸平可能要先学点中国复杂的经济史再来发言。海尔集团的经济性质是旧体制下的二轻集体,城市二轻系统的工商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虽然也属于国家所有制的两种实现形式,但国家没有投资,而是通过政治运动把它们变成“二全民”。在所有制结构上,产权清晰的手工业合作社被改造成“财产归大堆”的“二国营”,私营经济被限制,实际上是被取消,结果是单一的公有制形式背离了我国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海尔的前身青岛电机厂是50年代组织起来的一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最初是几个人凑钱干起来的,后来国家有赎买政策,又用合作社的利润给他们退了股,这个企业就变成了集体所有制。从根本上来讲,用企业的利润退股其实是不对的,那应该是股东的分红,但合作社上面有一个二轻集体企业联社也就是手工业联社,联社集中上去的管理费倒过来给股东,就算作退股,等于是一种回购。
从历史上看,海尔在青岛一直隶属于二轻联社,“从娘胎里头就是这样”。在1993年青岛海尔的上市报告中,对它的初始资本说得非常清楚。张瑞敏亲自看过50年代股东入股的原始凭据,有人出钱,有人以生产资料作价,几百元、几十元的都有,本来就是几个人凑起来的一家股份制企业。国家赎买之后,企业属于集体公有,主导产品是一种家庭用的电葫芦(吹风机),亏损147万元,濒临倒闭。直到张瑞敏进入,转产冰箱,二轻联社用自身积累的利润在此时投入200余万,上市的时候又把这一投资作为法人股权。
张瑞敏上冰箱的时候,1700多万投资,全部是从银行贷的款。其实二轻联社给的200万还不是上项目的钱,是用于搞技术开发一类的事,也不是一次到账,而是一点一点拨给的。200万够干什么呢?就是买了一些试验仪器,做了几个样机,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成果。当时谁也不当回事,但上市之后,二轻联社发现自己的股份越来越值钱,不仅每年从海尔这里都得到分红,而且,现在要是出手的话,就发大财了。2004年12月,海尔在20周年纪念会上启动新标识,二轻联社主任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代表上台一起参与。
青岛海尔上市以后,青岛国资部门曾给海尔集团出过一个证明,即经过验资,海尔的资产内没有国有资产。张瑞敏说:“海尔不存在像有些媒体所说的,原来是国有企业,现在又变成集体企业,这是根本不存在的事。这些人等于对中国企业的性质根本就不了解。过去集体企业千方百计想成为国有企业,但成不了,国家不让你成。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差别在哪里呢?政府对集体企业的经营不进行干涉,与此同时也不提供资金援助,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资金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等自行筹备。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国家,集体企业的利润可以留下来再发展、再投资。
1984年海尔开始创业的时候,员工非常羡慕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很多优惠政策海尔得不到,很多员工说,我们不得“天时”;工厂是在平了一片坟地的基础上建起来的,离火葬场很近,当时员工上班没活干,有的员工看着火葬场的大烟筒说:我们这个厂是火葬场的八车间,言外之意,这个厂早晚要完蛋,年年亏损,不得“地利”;1984年上半年,厂里还有800多名员工,到了下半年,剩下不到700人,有100多人写了请调信调走,人心涣散,不得“人和”。天时、地利、人和样样皆空,很多员工对企业丧失信心。
海尔在80年代的时候,企业里只有3个电大毕业生,那时大学毕业生都想到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国有企业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一个也招不进来。实际上,连张瑞敏都是被迫赴任的,因为连换三任厂长企业不见丝毫起色,张作为青岛市家电公司副经理责无旁贷。而他拉时为家电公司普通干部的杨绵绵一起创业,原因也非常简单,就是觉得她和别人不同,在她的同龄人上班时间买菜、织毛衣、洗衣服的时候,她在认真地读书学习。这就是海尔的原始起点,中国一流的跨国公司原来脱胎于一个风雨飘摇的集体所有制的小企业。
海尔后来发展大了,人们自然地把它当作一个大型国有企业。搞国企改革的成就展要海尔参加,海尔说自己不符合标准,有关部门会说你不用太在意这个,不是因为你是国有企业才让你参加,你做大了不参加,会显得不好看。有时地方统计国有企业数据也会把海尔统计进去,因为缺少这一块的话就显得太小。这种状况可能导致海尔这家集体企业染上了非常浓厚的政府色彩。事虽如此,张瑞敏说:“海尔的性质清楚到不能再清楚了。来龙去脉都很清楚。所以我们就没有对有关争论作什么回答。也许有的人就是别有用心。他们很清楚这段历史,故意地这么来说。然后你再去一争辩,就变成一种炒作了。所以随便他们去说吧。”
关于海尔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问题 海尔集团公司性质
当然,在海尔的发展过程中,享受到了许多“国企待遇”,譬如以划拨形式兼并国企,获得技改贴息政策等。海尔“沾上”国有企业的边为其发展带来能够享受到的好处,其实也毋庸否认。例如,青岛市本着引导优良资产、优势资源向优秀经营者集聚的想法,20世纪80年代末把红星洗衣机、得贝冰柜、青空空调划给海尔,这些都为张瑞敏搭起更大的舞台,也将海尔推上新的台阶。但是,政府把很多国有资产并给海尔,难道只是海尔搭政府的便车,没有政府搭海尔的便车之嫌吗?而且,如同经济学家夏业良所说,“要死的孩子别人救活了,已经是人家的了,就别舍不得”,不能因此模糊海尔的身份。
那么,为什么在青岛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监管的27家市直企业名单中,海尔集团公司会赫然在列呢?问题显然出在国资委一方,青岛市国资委有关人士曾对记者说,“青岛国资委刚刚成立,将资产总额在2亿元以上、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的国有(集体)企业都列入首批监管名单”,其实这个括弧是后加上去的,而且青岛市国资委在舆论上出现对它监管越位的质疑后,又重新确认了海尔只是个集体企业。青岛市国资委在这个问题上的反复,让人不能不生疑窦:最开始它把海尔列入监管名单,是不是同郎咸平风波有直接的关系?
不管青岛市国资委的出发点是什么,由它来监管集体企业海尔集团绝非师出有名。“监管”这个词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来说可以使用,但是对集体企业来说是不合适的。政府根本就不是海尔的投资方,集体企业的性质,也决定了政府不能任意无偿调拨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产品和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于企业最多是建议,“监管”从何谈起呢?
实际上“监管”这个词具有强烈的政府行为色彩,其后的法理依据是十分值得深究的问题。张瑞敏说:“我从来不认为谁不应该被监管。国有企业应该被监管,集体企业应该被监管,私营企业也应该被监管。但是,用什么来监管?集体企业不能用国有企业的法规来监管。这是肯定的。你可以监管集体企业,但这应该是另外一套办法。如果用对国有企业那套办法监管集体企业,不仅是没有道理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违法的。你没有法嘛。你集体企业法是什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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