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办案期限流程图
说  明
1、该流程图所述期限都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2、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罪行以一次计算
3、检察院、法院改变管辖的次数以一次计算 
4、除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及死刑复核的期限外,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194天。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图表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公安  | 拘留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  | 刑诉  | 公安  | 
特殊情况  | 延长1-4  |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延长至30  | |||||
检察  | 逮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  | 检察  | ||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  | 检规则  | |||
重大复杂  | 20  |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  | 检规则105条  |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  | 检规则106条  | 上级  | ||
公安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刑诉124条  | 公安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  | ||||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 延长  | 刑诉126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 刑诉127条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刑诉128条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公安  |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无期限  | 刑诉125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检察  | 审查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刑诉138条  | ||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 半个月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执行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公安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刑诉140条  | 检察  | |
检察  | 审查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公安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
检察  | 审查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  | 刑诉178条  | 人民  | |
审查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68条  |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检察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一个月  | 刑诉166条  | 人民  | |
人民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刑诉168条  | ||
检察  | 上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  | 刑诉183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 
不服裁定  | 5  | |||||
执行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人民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96条  | 人民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刑诉194条  | 二审  | |||
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无期限  | 刑诉200 条  | |||
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 7  | 刑诉211条  | 最高  | ||
人民  | 审判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 一般情况  | 三个月  | 刑诉207条  | |
延长期限  | 六个月  | |||||
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一览表(时限规定以日计算)
执 行 机 关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规定  | 法律 条文  | 批 准 机 关  | 羁押 现状  | |
公安机关  | 拘留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7  | 69  | 公安机关  | 看守所  | |
流窜、结伙、多次做案的可以延长  | 23  | ||||||
检察机关  | 逮捕  | 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  | 检察机关  |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立即  | 70  | 释放  | |||
复核  | 公安机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的提请复核  | 立即  | 上检察院  | ||||
公安机关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60  | 124  | 公安机关  | 看守所  | |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30  | 上检察院  | |||||
交通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60  | 126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延长60  | 127  | |||||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128  | 公安机关  | ||||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30  | 138  | 检察机关  | ||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 15  | ||||||
改变管辖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
公安机关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30  | 140  |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30  | |||
延长期限  | 15  | ||||||
公安机关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30  |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30  | |||
延长期限  | 15  | ||||||
法 院  | 一审  | 审理公诉案件  | 45  | 168  | 人民法院  | ||
交通不便的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30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看守所  | ||||
改变管辖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人民法院  | |||||
检察机关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的案件  | 30  | 166  | |||
法 院  | 一审  | 检察院补侦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168  | |||
检察院、当事人  | 抗诉 上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10  | 183  | 当事人 检察院  | ||
人民法院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45  | 195  | 人民法院  | ||
交通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30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194  | 二审法院  | ||||
死刑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无期限  | 200  | 最高法院  | |||
死刑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 7  | 211  | ||||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数(第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日以30计算
公安刑事告知程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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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表
阶段  | 关押  | 期限  | 办案机关  | 律师工作  | 法律依据  | |
侦查  | 拘留  | 1、一般情况:14天;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37天  | 普通案件: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案件:安全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检察机关  | 1、会见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询, 3代理申诉、控告 4、申请取保候审  | 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律师工作:96条 逮捕: 124-127条;  | |
逮 捕  | 1、普通案件:不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1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 |||||
审查起诉  | 1、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交次不超过一个月。  | 检察机关  | 1、会见嫌疑人 2、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候 4、查阅案件文书 5、着手辩护的前期准备工作  | 律师工作:36条 审查起诉期限:138、140条  | ||
一审  | 1、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法院机关批准可再延长1个月 3、补充侦查:一个月 4、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 一审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1、会见被告人 2、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候 4、全面审阅案卷 5、确定辩护思路,准备辩护材料 6、出庭辩护,提出无罪、罪轻的意见  | 律师工作:36条 一审期限: 166、168、178条 级别管辖:19-22条  | ||
二审  | 1、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法院机关批准可再延长1个月  | 二审法院  | 同上  | 二审期限:196条  | ||
死刑复核  | 死缓: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最高人民法院  | 同上  | 199-201条  | |||
执行  | 服刑  | 监狱  | 1、会见犯人 2、法律咨询 3、申请保外就医、减刑、假释  | |||
再审  | 3-6个月  | 原终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  | 同一二审  | 
关于强制措施:拘传、拘留是临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是长时措施。各措施之间可根据办案需要和法定使用条件转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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