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法律法规适用原则

一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出台后,旧法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新旧法并行,但对同一个行为或者事项,规定的内容不一样,有冲突,按照这个原则,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按新法执行。一般在新法最后一条会规定:本法自年月日施行,以前公布的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

二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

1在一般执法中比较常见

(1)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募集、股票发行和转让在公司法与证券法都有规定,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转让则应当以特别法办理。

(2)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有关于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则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3)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里也明确有关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执行特别规定。

(4)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处分处罚条例中的特别规定:

(1)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法律法规适用原则

  (3)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4)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5)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6)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7)、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3、在深圳还有特区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的法规的适用问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在《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人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复函》中“同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但法规中有关国家赋予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方面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所属经济特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在非经济特区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时,如果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应当适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这两个文件说明在经济特区内,特区法规优先适用。特区法规在特区内是特别法,优先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法规。

三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法律规范时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原则,即吸收原则和竞合从重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动中止犯罪行为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结果发生前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个罪犯完成了犯罪行为,构成了犯罪既遂,则其预备行为等被后面的既遂行为吸收,只追究既遂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管理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后行为吸收前行为的情况。如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件中,违法行为人为了实施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从其他生产者处购买注册商标标识,并使用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上。假冒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人购买商标标识的行为就是商标侵权预备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者予以销售,则实施了既遂行为,其预备行为被既遂行为吸收,相关主管部门只需追究其既遂责任即可。

2、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符合多个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竞合了数个行为,则根据实际情况,由一个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择一处理。如某人采取在河道中投放剧毒农药甲胺磷的方式想非法捕捞野生鱼,导致该河流中的鱼类大面积死亡,并致多人饮用河水后身体不适,住院治疗。该人的行为既违反了渔业法规定构成了非法捕渔行为,也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符合非法捕捞罪、投毒罪的犯罪构成,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而在所有的法律规定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投毒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以投毒罪追究其相关责任。(发票行为可能更重(伪造会计凭证),则按照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一个人为了实现其目的,有时要经过一系列的活动。这些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均能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如前面所说的后行为吸收前行为是一种情况,但有时一种主要行为吸收其前后行为,构成一个行为综合体。如前面所说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要购买或者制作假冒商标标识,还必须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一定是为了营利,所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一定有销售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各个行为,则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吸收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

四是互补原则,即对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或者有多种处理方式,各部门依法以多种方式分别处理,最后形成完整的处理体系。这种情况其实不存在法律冲突,但在一项工作只能由一个部门承担、避免政府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下成为大家推卸责任的借口,是假想冲突。解决假想冲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履行好法定职责。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一个行为由一个部门依法实施多种处罚,如同时处以罚款和营业执照。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个行为由多个部门分别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职权分别实施处罚,如对一个行为,分别由工商吊销营业执照,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处以罚款等。又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会计证与罚款并存情况)

五是当事人选择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即在法律冲突中的准据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亦可以选择仲裁途径解决。在具体法律规范中有冲突性规范或者选择性规范,法律授权当事人择一适用。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六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区别原则;两法的冲突,在具体法律适用时这两个原则可能在不同的条件和场合下都要分别适用并遵循。如何确定不同的条件和场合呢?具体的法律适用应当视具体的规范而定。

在私权保护方面主要遵循几点:一是法律特别规定优先适用或者例外的,从特别规定;二是法律无禁止和限制即为允许的原理;三是限权规范以宽为先原理;四是护权规范以优为先原理。

在公权力运行方面主要遵循以下几点:一是法律特别规定优先适用或者例外的,从特别规定;二是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理;三是控权规范以严为先原理。

(七)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当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以上位法为准,但下位法规定的内容是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得比上位法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则可以按照下位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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