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篇关于盗窃罪的无罪辩护词 聋哑人盗窃罪辩护词

(注:本案已被法院退回检察院限期补充证据)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众成仁和律师(济南)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于某的家属李某的委托,指派周家魁律师为被告人于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于某盗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本案许多疑点尚无法排除,还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这就必然要求: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就必然要求:1、所有的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许多或然性无法排除,实难定案。起诉书指控于某“伙同‘小刚’(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窜至本市天桥区田庄东路8号28号楼1单元楼前,将被害人停放于此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而指控上述内容的证据,有直接关系的仅仅是于某的讯问笔录和抓捕经过(关于原车主孟某和现车主窦某的笔录,仅仅能够证明该车是如何卖给窦某的,以及车子被盗前曾经放在什么地方,无法证明系于某从该处盗窃的)。

而于某在2009年1月8日、1月19日的笔录(包括辩护人会见于某时,于某的表述)中一直陈述他是酒后路遇“小刚”,然后搭乘他的汽车同行,在车上睡着,被叫醒后,“小刚”说路边停着的那辆三轮车是他的,还说车坏了,让于某在三轮车上扶着方向盘,后来遇到巡警,他发现“小刚”挣断绳子逃跑,自己也跟着跑,后被巡警抓获。

如下事实至今无法查清,许多或然性没有排除:

1、本案的三轮车究竟是如何从天桥区田庄东路8号28号楼1单元楼前转移到师范路和无影山北路的交接口处?

无法排除的还有三种可能:一、是小刚独自一人剪断铁锁链和点火线,之后转移出来,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有多种可能性。二、是案外第三人剪断铁锁链和点火线,将车转移到无影山北路下坡处,小刚可能和第三人认识,则两人系配合作案,小刚也可能和第三人不认识,只是发现“已经被盗窃既遂”的车辆后,想把该车转移走。

2、本案的作案工具是什么?在哪里?

起诉书指控被告于某实施盗窃,而任何犯罪都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不查明犯罪手段,判决有罪是有缺陷的。剪断铁锁链和点火线,必须依靠工具,工具是什么?工具在哪里?本案所有的证据都无法查清这些问题。

3、“小刚”和于某,是否有分工?有无主从之分?于某是主犯,还是从犯?

由于“小刚”没有归案,上述内容无法查清,本案也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4、小刚逃跑,于某也跟着逃跑的原因是什么?

当时小刚开车突然挣断绳索逃跑,应该是看到巡警后突然加速 ,可以想象,对于在后面扶着方向盘、视线又不好的于某,肯定是不小的惊吓,在此情况下,无法排除两种逃跑动机:一、受惊吓之后、瞬间的出于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不知确切原因的逃离;二、受惊吓之后,意识到自己所扶着方向盘的这辆车可能有问题,怕牵连到自己而逃离。

二、指控被告人于某构成“盗窃罪”,对于证明主观要件的构成缺乏证据。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无法排除的是,于某在当时的确认为该车系小刚的车。如果于得军主观上的确存在如此认识,而帮小刚把着方向盘,本案就缺乏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就无法构成盗窃罪。

三、于某缺乏犯罪动机。

的确,以前于某因为盗窃罪被处罚过,但是这不能成为怀疑其具备此次犯罪动机的合法理由。恰恰,上次的处罚已经给了于某足够的教育,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刑执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受嘉奖奖励一次,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能够得到减刑,如于某所说“是用积极改造、拼命干活争取的”,接受处罚后,于某决心洗头革面、勤劳致富,除了种好东北老家的数十亩土地以外,还和章丘的刘某共同从事塑料厂经营,于某对此投资了五万元,于某的家属李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收入稳定。此次被牵涉进来,于某深感冤枉。

基于上述内容,请法院慎重审查其犯罪动机。

四、此外,在处理本案时,请法院考虑如下内容:

1、本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大大降低了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本案赃物已经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弥补了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

2、于某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孩子,还需要靠他以勤奋劳动来维护这个家庭,以免给社会增加额外的负担。

被告于某家在农村,父母年迈多病,两个孩子年幼无知,都需要他挣钱抚养。

3、小刚没有归案,本案存在许多无法排除的疑点。这种情况下判决于某有罪,违背“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建议本案可以证据不足为主要理由,暂不定罪,待事实查清或有充分证据后,再作处理。

上述意见,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暂不认定有罪。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

周家魁 律师

二OOx年四月二十日

我的一篇关于盗窃罪的无罪辩护词 聋哑人盗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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