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系列 吴英非法集资

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宣判改判死缓

  新华社杭州2012年5月21日电 (记者裘立华)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系列 吴英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浙江高院就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相关问题答问

http://www.jxnews.com.cn2012-05-2207:40

  新华网杭州5月21日电(记者裘立华)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是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记者:有媒体报道,在浙江高院重新审判吴英集资诈骗案期间,该案更换了一审、二审期间为吴英辩护的北京律师,改聘金华当地的律师,有人分析称换律师可能系官方意在控制炒作?

  答:辩护权是我国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我院在向吴英代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时,即告知吴英在重审期间仍有权委托辩护人。吴英本人经数天考虑后,书面向我院提出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委托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的吴谦律师(女)担任其重审时的辩护人。在我院提讯时,吴英解释其更换律师的原因,系吴谦律师在本案侦查期间曾多次陪同北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对具体案情比较熟悉,联系也更方便。吴英更换辩护律师不仅是出自本人意愿,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我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记者:浙江高院在重新审判吴英集资诈骗案时,没有采用开庭审理,也没有更换合议庭是否合法?

  答:我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的重审过程,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不核准死刑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对吴英集资诈骗案复核后在裁定书中确认:“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吴英案发回重新审判,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或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而仅涉及量刑问题。依照前述司法解释,我院不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辩护人可依法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我院审理后可直接予以改判。

  记者:有网民提出,传说当地公安机关处置吴英的资产存在违规问题,否则吴英被扣押的房产等资产说不定会足以抵偿3.8亿元的实际诈骗数额,这一说法是否存在相关的事实依据?

  答:吴英案发时被扣押的所有资产,连法院未作犯罪认定的另外的欠债2亿多元,都不足以抵偿。更不用说,可抵偿其无法归还的3.8亿元集资诈骗款,有关传说没有事实依据。吴英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即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据从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当地政府为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防止出现哄抢、流失等情况,依照国务院关于集资类犯罪涉案资产处置的规定,依法成立吴英案资产处置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吴英被扣押查封的资产主要有房子、汽车、珠宝、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资产处置组对可能升值的房产和公安机关追回扣押的珠宝均未作处置,至今仍查封在案。仅对易贬值损耗的部分汽车及物资作了依法处置,得款均存于吴英案专用帐户。具体情况为:

  (1)房子。吴英在东阳购置的房子有89套(处),案发前均已全部抵押给王某、宋某、陈某、卢某等债权人,该部分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亦未作集资诈骗认定。吴英在湖北荆门市购置的房子26套(处),该批房子也因涉及未作犯罪认定的民事债权纠纷而被查封。吴英在诸暨的一处房产,因未付清房款而没有获得产权。(2)珠宝。吴英向杭州一珠宝商购进1.2亿余元的珠宝用于送人、炫富或抵押借款,案发前仅支付货款230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珠宝,目前仍扣押在案。(3)汽车。公安机关扣押各类汽车共41辆,资产处置组为防止汽车久置贬值,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了30辆,得款人民391.95万元,其它包括法拉利轿车在内的11辆车,因票证不全无法拍卖,仍扣押在案。(4)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吴英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涉及到20多名房东,需支付日均近1万元的租金,案发后,房东纷纷要求支付逾期房租,依合同收回房屋,供货商和装修工人也上访讨要货款及工资。为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资产处置组决定对继续产生租金的租房进行先期处理,或腾空屋内物品后归还房东,或进行经营权拍卖。对店内或仓库内的空调、废旧电视机、瓷砖等物资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以上共得款近200万元。(5)本色概念酒店。该酒店的房子系吴英于2006年从他人处租得,进行了装潢,租期12年。吴英预付了两年房租,至2008年底,拖欠房租及水电费等80余万元。经鉴定,本色概念酒店装潢工程造价1090余万元,酒店内物品价值为270余万元。案发后,房东提出吴英违约,要求依合同无偿收回酒店。经资产处置组协调,房东同意对酒店的经营权进行拍卖,但经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拍卖公司多次拍卖,均因报名人数不够而流拍。最终,处置小组根据相关拍卖法律法规,将酒店经营权以起拍价450万元协议转让给东阳百特概念酒店的沈某某,并由其一并抵付原拖欠的80余万元房租等欠费。

  记者:有网民提出,吴英检举揭发的干部受贿犯罪,为何没有在裁判文书中体现?

  答:吴英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一审审理阶段均交代了其向有关人员行贿的事实。我院二审期间,吴英交代了同样的内容,相关材料经检察机关核查,目前查实的有三人,即原湖北荆门市府秘书长李天贵(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荆门市农行副行长周亮(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农行丽水灯塔支行行长梁骅(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他交代情况,目前均未查实。

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
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检察日报2012.4.21(1)

本报北京4月20日电(记者王彦钊)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元至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盈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缴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系列

传吴英或免死官员指最高法死刑改判比例仅3%

星岛环球网www.stnn.cc 2012-02-15

  星岛环球网消息: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发广泛关注,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钱江晚报》报道,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最高院将会非常慎重,或将会为吴英免死——这是流传于司法界的一种看法。

“但别忘了,根据近年统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改判的比例仅有3%左右。”司法系统的一位官员提醒说。浙江一位官员说:“这个案子没有一年半载还结不了。”此前,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2月7日表示,有关浙江高院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的帖子完全是造谣。“我们已注意到近日网络上有关浙江高院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的帖子。”

  当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帖子完全是造谣,该院将依法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在吴英之前,因集资诈骗被判处死刑的不乏其人。例如,2009年浙江丽水的杜益敏案。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但不包括集资诈骗罪。在这次修正案讨论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要不要取消死刑也是焦点问题之一,但最终立法部门没有下决心取消。“不出意外,下一次要取消死刑的罪名首先就是这个罪。”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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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表态将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案

中国新闻网2012年02月14日11:28

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吴英,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元,而吴英代理人当庭为其作无罪辩护。这起倍受关注的案件吸引了近30家媒体记者及近200名群众现场旁听。

中新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14日在北京表示,吴英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最高法今天就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举行新闻发布会。孙军工回答记者提问时通报了吴英案有关情况。他表示,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法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该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法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据报道,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完)

浙江省高院谈吴英死刑判决:揭发他人未构成立功

http://www.sina.com.cn2012年02月07日10:28中国新闻网   

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吴英,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元,而吴英代理人当庭为其作无罪辩护。这起倍受关注的案件吸引了近30家媒体记者及近200名群众现场旁听。中新网杭州2月7日电(记者严格)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今天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记者:二审法院为什么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答: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 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2.记者:请审判长介绍一下法院查明的案情事实。

 答:吴英是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曾经营过美容店、理发休闲屋等。2005年3月,吴英开始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于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着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间,先后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个公司,并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包括本色广告、酒店管理、洗业管理、电脑网络、婚庆、装饰材料、物流等。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均为吴英及其妹,但是其妹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所以,实际上就是吴英一个人的公司。吴英用集资诈骗款虚假注册成立上述众多公司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支付高额中间费为手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蒋辛幸、周忠红、叶义生、龚益峰、任义勇、毛夏娣、龚苏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

  此外,吴英还用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抵押借款共计6619万元,案发前仅归还1000万元,尚欠5619万元。因公司装修、进货、发售洗衣卡、洗车卡等,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总计2034余万元。2006年10月,吴英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从方黎波处购进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仅支付货款2381万元,其中大部分珠宝被吴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3.记者:有网民讲吴英是民间借贷,法院为什么要认定她集资诈骗。

 答: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理由是: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

 4.记者:有关报道上说,吴英案件虽金额巨大,但集资对象只11人,且为亲友,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

 答: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其中仅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因此,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况且,吴英也是明知林卫平等人及下线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同时,判决认定的这11人并非吴英的亲友,而是通过集资过程中经支付高额的中间费认识的。另外,吴英还以各种形式的广告、签订大量购房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其一夜暴富的神话,以骗更多的不明真相的公众资金。故吴英的行为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具有公众性。

 5.记者: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多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争取宽大处理,请问吴英是否存在立功表现?

 答: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的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6.记者:二审宣判后,吴英的律师在网上提出吴英被判处死刑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有关;还有人在网上说,吴英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审判长怎么看?

 答:我们注意到这方面的报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所谓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有关的情况,吴英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法院审理中也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完)

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

2009年12月19日 09:56中国新闻网

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1981年出生在浙江东阳的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上亿元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新华社连发两文关注吴英案 民众期盼现有金融制度改革

新快报2012年02月07日

对于引发民间激烈讨论的吴英案终审判决,此前一直沉默的官方媒体新华社6日连续发布了两篇稿件《普通案件为何成法治事件?吴英案标本意义分析》与本文《“吴英案”引热议凸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急迫性》。文章专访了八位长期关注此案的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专家学者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观点,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多个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吴英案的生成土壤

1 矛盾重重的金融制度

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1986年,浙江的民间金融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时至今日,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的统计,但是估计仅浙江一个省的民间流动资金大约在一万亿到两万亿之间,民资汹涌,行至浙江的许多小县城,可以看到满街俱是打着当铺、一分利寄卖店、投资资询公司旗号的民间借贷中介。“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的资金。但是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专家们认为,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决。

2 追求高回报的民间投资心理

吴英案中的被害人员很多是公务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姜丛华说:“在浙江民资富裕的地区,参与非法集资的出资人都是谁呢?都是掌握资本、有判断盈亏能力、控制风险能力的人或者企业。他们往往套取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资金来获得高利,那这种逐利的风险投资能不能定为是被骗?如果是被骗,是不是说他这种利益需要保护?这里就涉及到我们的司法导向,是保护哪些群体的利益。”法学专家认为,在刑法中,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时候,一般应该给予被告减轻或者从轻处理。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是职业高利贷放贷者,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吴英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与其他诈骗案的对象可能是一些社会底层人士不同,吴英案中的被害人员很多是公务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这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仍在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下参与集资,他们的过错性得到极大强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说,“这个案件确实是非理性的经营者和不理智的投资者促成的,但是在这两种不理智之间,刑法应当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静,在选择极刑的时候应当慎之又慎,考虑到吴英的道德谴责性,又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性,更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机性。”

案件综述亿万富姐被处极刑社会舆论认为不该死

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1981年出生的“亿万富姐”吴英死刑之后,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从公开的材料看,集资诈骗罪名成立,量刑也并无不当。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据了解,其注册成立的众多公司,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吴英并非因集资诈骗而获死刑的第一人。2008年,浙江已有5人因此罪名被判处死刑,但大都没有引起太多社会关注。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李有星等法律学者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如此关注,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随着中国死刑改革的推进,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日益成为共识。“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水土说。李有星认为,吴英是典型的底层小人物创业失败、陷入高利贷深渊、最终走上集资诈骗这条不归路的商人。

吴英案的多层期盼有付出才有回报应成主流价值观

牛太升、钱水土、李有星等法学专家、经济学家认为,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李有星等法学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市场预警机制、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和广告等等。需要治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判决书中写道,吴英承诺给放贷人的是高额回报,“而吴英从事的那些行业,明显不可能有这样的丰厚回报”,但是不仅放贷人相信,另外160多名集资者也深信不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义乌和东阳当地,集资者为了把钱送到吴英手中,还要开后门、托关系,这也是众多集资诈骗中司空见惯的情节。浙江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吴锦良教授说:“像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到现实中来,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

浙江省高院:“枉法违心判吴英死刑”系造谣

法制日报2012年02月07日 陈东升 王春 陈逸群

-----●民间融资活跃,是因为正规金融单一及较强的政策性垄断局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市场化程度低所致,客观上增加了非法集资的机会

●民间融资涉案面广,单靠某一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协调机制,由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共同监管模式

“我们已注意到近日网络上有关浙江高院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的帖子。”今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这些帖子完全是造谣,该院将依法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我们高院已注意到最近网络上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和普通民众对吴英案的关心议论。”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吴英案在浙江省已依法走完审判程序,现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非法集资案高发

吴英案引发了法律界、企业界知名人士的广泛热议。2009年,浙江丽水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7亿元被终审判决死刑后,温州的高秋荷和郑存芬均因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判处死刑;到2010年,绍兴赵婷芝因非法集资2.7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台州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元被判处死刑;温州陈少雅因非法集资5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1年,丽水银泰非法集资55亿元,主犯被判死刑……重刑仍然阻挡不了非法集资的愈演愈烈,温州最新版“吴英”施晓洁又因涉嫌非法集资7亿元、非法承兑汇票5亿元,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近日,风传了3个月的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最终走进了司法程序,董事长被刑拘,涉案额可能达22亿元。《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非法集资类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仅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同比上升了101%;2010年全年,浙江省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达206起。来自浙江大学的一份《浙江民间融资问题研究报告》中显示:2010年,杭州处理非法集资案47起,宁波处理49起,涉案额分别达16亿元与61亿元;丽水在2008年至2011年间已经处理此类案件涉案额达86亿元;在台温地区,发达的台会、标会、担保公司、地下钱庄,每天有数亿的热钱在涌动。北京浙江企业商会副会长陈俊向记者指出,民间借贷成就了浙商,95%以上浙商有借贷。据了解,去年年底,浙江省出台了国内首个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将试点推行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并健全信息检测、预警与风险救助制度。温州立天集团董事局主席曹绍国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的问题是,地方政府的监管机制尚未真正落实到位。

缘何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浙江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多,民间融资活动由来已久,有着深厚的市场基础。”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融资本质上属于私人交易行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就具有相当的社会性、公共性和连锁效应,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甚至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据了解,浙江台州民间融资总额达1000亿元,温州民间资本估算大概超过8000亿,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浙江第一位的投资力量。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吴伟萍曾做过一项调查:在其走访的255家企业中,有182家曾经有民间借贷,占71.37%;在被调查的423户家庭中,则有367户家庭有过民间借贷行为,占86.7%。“企业相互借贷的现象非常普遍,临时周转性的民间借贷利率明显偏高,无息的都是向亲友借的,月利超过30%的9家企业有5家是来自民间借贷机构,1家来自社会集资,还有3家借自别的企业。”吴伟萍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交易规范化程度还有待提高,就容易演化成非法集资,像路桥、黄岩等区都出现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中国光大银行[3.02 0.00% 股吧 研报]台州支行吴杰向记者透露说,台州民间借贷机构都有一个诸如担保公司、典当行之类的公开合法身份,由过去的地下金融逐渐转向半公开与公开,企业相互拆借、借贷的高利率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容易引起资金链断裂,隐藏着较大的金融与治安风险。“民间融资有利于缓解金融压抑造成的扭曲,每年近百亿的利息形成了相应的利益输送渠道,滋生了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浙江律师童松青为记者分析说,浙江民间融资活跃,是因为正规金融单一及较强的政策性垄断局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市场化程度低所致,客观上增加了非法集资的机会。“家庭妇女,没别的事,就是放贷,反而比干别的工作来钱快,又轻松,你说干嘛不做啊?”家住临安市锦城街道的朱阿姨是某集资诈骗案的受害者,她告诉记者,“借钱给人很平常,但各家借各家的,不通气,出事了才知道原来他发展了那么多下线,这下被害苦了!”据记者了解,在这起案件中,十多个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都被告知因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而宣告执行终结,朱阿姨说,“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但其中有几个靠利息赚够了,也不会追究了。”

民间融资如何引导规范

民间融资如何引导与规范?作为民间融资课题的参与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生徐雅婷梳理了现有的民间融资立法,发现现有立法呈现出分布散乱、层级效力低的状态,但释放出了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信号,现正处于从金融“压抑”到“自由”的转轨时期。“规范与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以促进和推动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意图十分明确。”浙江省金融办袁军培向记者指出,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无不表明国家为鼓励民间投资提供更多的政策与立法支持。去年,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是为了引导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发挥其积极作用的一面,逐步构筑一个使之从地下走上地面的阳光化体系。政府对货币财产在平等主体间运行如何干预?既要实现有效监管,又让融资者免受无端追究,就需要一项免除后期纠纷的程序安排。————备案登记制度应成为民间融资立法的主要内容。

“在安全港湾的制度设计上,法律责任的明晰更加重要。”李有星说,应细化民事责任,强化行政责任的预警机制,立法逻辑应同时关注融资双方,可以借鉴香港《放债人条例》,从被融资者角度对法律责任进行规制,当然,民间融资涉案面广,单靠某一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协调机制,由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共同监管模式。本报杭州2月6日电

浙江警方披露吴英资产:房产100余套豪车40余辆(组图)

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2012-02-09  

中新网杭州2月8日电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日前中新网记者赶赴吴英神话的发源地、其家乡浙江东阳采访,当地警方向记者披露了吴英案资产的相关情况,并表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据悉,吴英和东阳本色集团的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珠宝等。

房产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目前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这其中包括湖北荆门、东阳、诸暨房产等。2月8日,记者在东阳警方陪同下来到东阳汉宁西路,当时吴英众多企业以及资产集中于此而被称为“本色一条街”。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记者看到吴英名下住房以及商铺大都关闭,墙壁因年久而破败。在博大通江花园,记者看到了吴英购买的2套别墅,别墅空无一人大门紧锁,门口的假山气派非凡,别墅每套三层附带院落,记者注意到别墅已做初步装修,房间灯具以及空调均已经安装,但门厅施工尚未完成。在汉宁西路,记者还看到多处吴英旗下的商铺,但均在关闭中。在本色建材城,记者注意到墙上“本色”两个字,但已经面目模糊。据东阳警方透露,吴英旗下大部分房产他项权证已经抵押给他人。

汽车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经东阳警方介绍,吴英和本色集团车辆涉案扣押41辆,目前已经被拍卖掉30辆,拍卖所得是390万元,还有11辆没有拍卖,包括法拉利等豪车。2月8日,记者在警方陪同下来到东阳市公安局停车场,见到了尚未拍卖的包括法拉利、奔驰、宝马等11辆轿车,时隔多年,几辆豪华小车上面都布满灰尘,一些部位已经生锈。“这些车辆多为吴英名下,因为相关手续问题当初无法一起拍卖,要等到案件终结才能处置”一办案民警向记者透露。

珠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吴英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东阳警方介绍吴英珠宝以翡翠原石为主,大部分被吴英抵债出去,如吴英曾向丽水一位华侨借款数千万,以珠宝抵债。目前部分珠宝已被当地警方追回,经吴英签字后存放在警方。

其他据东阳警方透露,而吴英旗下本色概念酒店经营权及店内物品也在之前拍卖中以450万价格被他人所得,目前已改为百特概念酒店。东阳警方称,吴英旗下货物、经营权、汽车等部分资产变现后现均存放在专案组的专用账户上分文未动,将按照法律程序处置。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记者严格古其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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