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院实习日记汇编

为了使实习日记更加一目了然,我将8月1日—8月22日的日记整合在一起发布出来。每篇日记前都附加了一句法律名言,是从我在实习空闲时所读的法律著作、法律报刊中摘录出来,并尽可能与当天的实习内容有所联系。

2014年8月1日星期五天气:晴

我们需要学会超越我们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视的东西。[1]——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

昨天在法院马叔叔的带领下熟悉了永济市人民法院和我实习的民一庭后,今天我便正式开始了我的法院实习。为什么选在伴随着两天周末的星期五开始呢?因为之前在民一庭实习的一位华侨大学法学院的同学恰好就在今天结束她一个月的实习,我就借此机会和她交接一下实习工作并熟悉一下法院的工作环境。我所在的法院一般是周一开会,开庭集中在周二、三、四,周五主要做一些总结性工作。因此周五比较清闲,所以今天的任务主要有三点:一是熟悉环境;二是和即将离开的实习生交接工作;三是和民一庭的助理审判员杨帅姐(以下简称“杨姐”)和书记员郭亭哥(以下简称“郭哥”)交流一下。由于庭长请假,只有在下星期一才能见到庭长大人的真容。

早晨8:00,我准时抵达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办公室。我谨记在政府机关工作多年的父亲的教诲,到办公室后先做卫生——扫地、拖地、擦桌子、打热水。之后就是听另一位实习生讲一些实习的内容和注意事项,由于我两都是法学专业且是同一级,对大学法学学习也交流了一些。期间阅读了放在办公桌上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方案》小册子。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即选取本辖区两至三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本学期行政法课程中,老师就提到过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这个课题,我也阅读过相关论文和资料,对相对集中管辖的理论基础、意义、影响和实践等方面有过了解。没想到在实习第一天就看到了这一课题在基层法院的具体实践,这种就集中管辖的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今后行政诉讼法律修改,积累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下午在和杨姐以及另一位实习生聊了很久后,杨姐提出请我们吃晚饭,一是欢送结束实习的那位实习生,二是迎接我这个新的实习生。在晚餐期间,杨姐也跟我们分享了她的大学生活和法学学习以及就业等各个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一天的实习伴随着愉快的晚餐结束了,我十分期待两天后正式的法院实习到底能带给我什么样的精彩!

[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014年8月4日星期一天气:晴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

今天是我在法院正式开始实习的第一天,也见到了上周五没有见到的杨庭长,是一位和我的妈妈年龄差不多的阿姨,感觉十分亲切。星期一不愧是最为繁忙的时候,整个早上就没有闲下来过。我先把十份卷宗整理、盖章、归档后,在郭哥的带领下,了解了到法院的哪个办公室去给文书盖公章。上午受益最大的两次的经历是:

1、仔细的阅读了一份案由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卷宗。一般的民事案件的卷宗都有以下一些文书构成:案件审查移送函、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起诉状或申请书、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当事人信息、询问笔录、证据、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者判决书、证物袋、人民法院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责任表等。

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责任表。建立终身负责制,使法官能够谨慎处理所受理的每一个案件,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刚看了卷宗中关于送达的文书,杨姐就叫我和她一起给某个案件的被告送民事调解协议书,这也是我第一次切身体会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我们乘坐案件原告的车很快就到了被告的家。因为之前听老师讲过一些当事人不服从法院判决的种种暴行,站在被告的家门口略微有点紧张,特别是看到被告的面相不善后心里有点发毛。但杨姐一脸严肃和镇定地将文书交给被告,没有流露出半点怯意。我觉得自己还是要好好历练,锻炼自己的心性。

下午就略微比较清闲了。登记了三个案子,在电脑上按照书面文书打了一份判决公告后就是在看书了。明天、后天和大后天都有开庭,明天也将是我第一次现场旁听真正的法院开庭,心里充满了期待!

[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014年8月5日星期二天气:晴转多云

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锋中获胜一方的信念。[1]——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

又是一个繁忙的早晨。

8点前赶到民一庭办公室做完卫生后,就去帮杨姐到文印室给文书盖上法院的公章,结果遇到了一点小麻烦。由于自己是新来的实习生,文印室的工作人员出于谨慎保管的职责不让我使用公章,还好在另一位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打电话询问了杨姐后才顺利拿到公章。结果又因为自己经验不足盖的章非常不清楚,被旁边的工作人员“华丽丽的鄙视”了,说“娃就不会盖还叫娃来盖”。自己也确实有些赧颜,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这么简单的一个工作都做不好。这件事警示我以后遇到多么简单的事情都不能眼高手低。

之后郭哥安排我写几份文书。因为我们民一庭正式受理了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需要给原告发受理通知书,给被告发应诉通知书,还有给双发的举证通知书、传票和送达回证。写好这些文书后我赶紧赶到法院的第一审判庭,杨姐负责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经开始审理了。我进去后刚好开始法庭调查,双方质证。在这里我首先想描述一下我眼中的民事审判庭,虽然是基层法院,但也太简陋了点吧——一个二十平米左右的小平房,墙下部的绿漆略微有些“斑驳”;对门的墙根是审判长和两位陪审员的席位,前方紧挨着就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前方是正对着摆放的被告和原告席,之间的距离我觉得一方的拳头可以直接抡到对方的脸上;进门左手边紧靠着墙是四个旁听席,原告家属坐了三个,我很荣幸地做了一个座位。就这房间里的十一个人,已经使堂堂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略显拥挤。我在心里想,如果我作为当事人在这样一个法庭受审,我不太会相信法院的权威。当然这样有点形式主义,但法庭的条件我认为确实有必要改善。

此次审理的是一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案情较简单。一个六十多岁的奶奶在一家餐厅当洗碗工,洗完碗上厕所的时候摔倒(究竟是滑倒还是头晕摔倒,这是双方争论的一个问题),致使头部受伤。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万多的赔偿请求。双方当事人都是请了律师代理,且都为特别代理,故庭审听起来还是比较正规。被告方只有律师出庭,当事人未到场;而原告方则是当事人和律师都出庭,当事人的老伴等3位亲属坐在旁听席上。如果从头到尾进行描述会浪费太多笔墨,我就筛选出几个要点,发表一下自己的感想:

1、原被告首先都承认双方是雇佣关系。原告年龄为六十多岁,已经超过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女性劳动者50岁的退休年龄,故和用人单位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因此在本案中,除非用人单位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否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也警示那些退休老人“再就业”时一定要注意和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否则的话,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

2、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这是否是侵权行为,即原告究竟是因地面湿滑滑倒还是因自己头晕摔倒。如果是因地面湿滑滑倒,且被告未做出必要的提示,那么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雇主责任判定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因自己头晕摔倒,那么被告则极有可能不需承担责任。可是双方律师针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提出太多的证据和辩论意见。反而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两个问题说了很久。在我看来,这些与本案关系不大,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是工伤认定考虑的两个关键问题,而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键在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3、原告向被告索赔的医疗费是否应扣减去新农合报销的费用?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新农合的报销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社会保险关系,一种是侵权责任关系。社会医疗保险从其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被告代理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是赔偿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具有填补性质。原告的一部分医药费从医保得到报销,已减轻了其的损失,已减轻部分不能再要求被告承担,否则其得到双重赔偿,与填补性相悖。故应该扣减。

我的观点是既不能用人单位的相应赔偿责任,亦不能让受害人获得额外利益。其理由是既有侵权事实的存在,侵权人理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根据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而获得双重利益原则,相应的赔偿费用应该由侵权人支付给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或者由后者对前者进行追索。

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庭审也步入尾声。审判长杨姐宣布择日开庭宣判,双方阅读了庭审笔录,确认无误按了手印后纷纷离开。对于结果我也不太好问杨姐的判断,因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清楚地认定案件事实,我在心中也无法形成自己的答案。庭审结束后回到办公室又帮庭长给几份文书盖了章,有了早上的经验,此次盖章没有出任何的差错。

繁忙的上午换来了清闲的下午。旁观了庭长和某合同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商议确定开庭时间和送达我上午写的那几份文书后,整个下午都是在看书中度过。老天也送来了一场吝啬的阵雨,为持久的炎热带来了短暂的清凉。周三早上还有开庭,期待~

[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第11页

2014年8月6日星期三天气:阴、阵雨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会为你制定一位律师。[1]——米兰达告诫

一日之计在于晨,今天早上又是一如既往的忙。首先是给一件确认受理案件的原被告写要发给他们的法律文书,内容和前一天的一样。其次是修改两份判决书并打印十份,然后在盖上法院公章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等把这些都弄完之后已经将近十点,错过了杨姐的一次开庭。当然,此次开庭审理由于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很早结束也是我错过旁听的原因之一。但有幸旁听了一场刑事案件的审理。整个上午就在这样紧张的节奏中过去了。下面我主要对我所旁听的这场刑事案件发表一下自己的感想。

首先,刑事案件的审理和民事一样都是允许公民旁听的,没有什么限制。因此我很容易就坐在了旁听席。审判庭和昨天的民事审判庭相比,简直就是天上和地下。这个审判庭如同一个大礼堂,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控辩方席上都安置有显示屏,这是诉讼程序趋于电子化的一个明显标志;旁听席很多而且是非常舒适的座椅。基层法院的法庭能够有如此高的配置也是出乎我的意料。但更出乎我意料的是,在开庭审理后,我没有在辩方席上看到辩护律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的话没有律师还好,可犯罪嫌疑人对控方和原告(由于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为合并审理,故检方和受害人及其代理人都列席在控方席上)的起诉意见都没有异议,自己也未曾发表任何的辩护意见,最后陈述也没有说。这使庭审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将自己置于很不利的地位。因为按照我对案情的了解,被告至少可以从以下几点发表辩护意见:

1、这起案件是双方由于开关灯的问题引起争吵继而引起打架斗殴,被告使用扫帚将原告眼部打伤。但很明显双方对打架的起因都有过错,且双方都动了手,从这至少可以反映出被告的主观恶性小,系偶犯。

2、对于原告所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的证据,被告可以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当然我不是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因为我确实感觉原告有点漫天要价。

3、如果我是被告的代理人,我肯定会提出被告系初犯并且一贯表现良好。虽然我国刑诉目前不认可品格证据,但一定会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且被告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表现,这些都可以作为减轻刑责的酌定情节。

以上所说的这些,由于被告没有请代理律师在法庭都没有提出来。本来可以减少刑期、减少赔偿,现在看来都会比较困难。今天刚刚看了一篇关于美国“米兰达告诫“的一篇文章,美国对于被告人权利的全面保护让我深有感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舒赫兰大法官曾说:“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倾诉的权利,如果不包括律师代为倾诉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没有多大意义”;[2]布莱克法官也说道:“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而非奢侈。”[3]

我国新修改的刑诉法也进一步扩大了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但还是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在一些基层法院刑事时间的审理中被告普遍没有辩护律师的现象就是其一。我希望有一天,当中国的警察在逮捕罪犯时,也能向犯罪嫌疑人完整的陈述一遍类似米兰达告诫的话语:“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会为你制定一位律师。”

好像自己的感想说得略微多了点。下午又是一如既往的清闲了,打印了几份调解书盖了章后,坐在办公室等一起审理完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取判决书。可是,他们一个人都没来!可能是因为下雨的缘故吧。时断时续的下雨使今天的天气格外凉爽,希望明天有个好天气。

[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292页

[2]同上揭,第255页

[3]同上揭,第265页

2014年8月7日星期四天气:中雨

联邦大法官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无力。[1]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

先说说下午的事吧,下午在杨庭长办公桌上看到了一本《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写作教程》,就拿起来翻了翻。在前言上看到两句对法官的描述,生动形象地表现出法官在法治社会进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一句是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兹所说:“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另一句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所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此书对裁判文书的意义概括得很好——对法官而言,裁判文书是考察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思想作风的重要尺度;对当事人而言,裁判文书是其认同法律权威,息讼服判的主要依据所在;对社会而言,裁判文书是人民法官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平台和宣传法治的生动教材[2]。

为什么我要先写下午的经历而且要写这么多关于裁判文书的东西呢?因为我今天在法院的实习,就是围绕着这些文书展开的。

今天上午,庭长请假、杨姐开庭、郭哥作为法警在刑庭站岗、又通知了一些当事人来取文书,可怜的我只能坐在空荡荡的民一庭办公室等待当事人的到来。首先是一位当事人来取调解书,这些调解书是我昨天修改、打印并盖好章的,送达回证也提前填好了。本以为可以很顺利地将调解书给当事人,结果眼尖的原告在调解书的第二页(共两页)发现了几个“致命”的错误——诉讼费写少了两百多元钱;被告的名字打成了另一个案件的被告。我意识到这个问题比较严重,因为这些调解书都是盖过法院公章和的,就赶紧给杨姐打电话。还好杨姐还没正式开庭,赶过来后将调解书修改好,我打印出修正过的文书重新盖章并交给原告。至于那些错误的文书,则被碎纸机无情地粉碎掉了。这次错误我和杨姐都有责任,还好没有造成什么影响,但我还是要好好反思反思。

接下来是一位当事人来取一份修改过的调解书。因为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将落款日期修改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最后是帮民二庭的副庭长打一份调解书(好像一上午都是和调解书打交道,现在的民事诉讼果真还是以调解为结果的居多)。因为她没那民二庭办公室的钥匙,且不适应用我们庭电脑上的拼音输入法打字(人家用的是高端洋气上档次的五笔输入法),当事人又在跟前要得急,所以我就自告奋勇地在她口述下完成了一篇调解书。

就这样,没旁听杨姐的开庭,也没旁听刑事案件的审理。我一上午就和文书打交道了。虽然枯燥的文书工作没有庭审那么精彩有趣,但这也是法院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我当然要尽职尽责地将其做好。明天就是周五了,我甚至比上学时还期待周末,看来法院实习也确实比较枯燥,但我会坚持下去!

[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第2页

[2]奚晓明等主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写作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2014年8月8日星期五天气:中雨

单是下层被统治者要求宪政是不够的。只有当下层被统治者们不愿意照旧生活,而上层统治者们也不能照旧生活和统治下去的时候,宪政才有可能成功。

——列宁

因为有上一周的前车之鉴,本想着这周五可以舒舒坦坦地在办公室看书度过,提前进入周末状态。结果事与愿违,经历了两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其实,这也是我希望的。只有这样,我的实习才能更加精彩。

上午十一点多一点,杨姐让我和她一起去离法院不远的城北派出所给某个民事案件的被告送文书(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做一下询问笔录。为什么会到派出所送文书呢?因为这个民事案件的被告就是因为这个经济纠纷和原告起了冲突,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被带到了派出所接受审讯。而法院这边的文书也必须今天送达给他,于是我就很荣幸地参观了派出所的审讯室并在审讯室旁听杨姐询问被告(这地方除了派出所民警和涉案人员外,普通公民一般都是进不去的哦)。

审讯室最吸引我的地方就在于房间四面的墙上都贴有类似于海绵的材料,个人猜测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畏罪撞墙自杀或是防止犯罪嫌疑人与警方发生肢体冲突时撞到墙上造成损伤。现在派出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已经使用电脑做记录了,而法院的询问笔录依然是手写。这让那个派出所民警好好地“可怜”了我们一下。在询问过程中被告提到开庭那天他因为工作忙可能来不了,我觉得这种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现在的公民应该树立起司法意识,不要惧怕打官司。只有原被告充分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才能使案件事实得到最大化地还原,处理结果也能更加公平。

下午的这个经历就更有意义了,因为我亲眼见到一次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地点就在法院的斜对面——政府(可怜的政府永远都是群众上访的唯一对象)。这次上访还造成了路段戒严,我好不容易第一次开车上班却无法开进法院,只能停到远离法院的路边。因为下午没事,我大部分时间都在围观这起事件,主要是想了解一下政府是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事件大概就是建筑工人向老板索要工钱。我了解的版本是:老板答应绕过包工头直接给工人工钱,没了提成的工头自然不干,又觉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靠谱,索性唆使工人到政府上访。所以这起事件的根源是——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低下(我这个在法院实习的法律人感到一丝丝的伤感)。我在笔记本上这样写道:虽然我很同情这些农民工兄弟,但我必须要说他们堵政府门和堵路致使路段被封交通堵塞的行为是不理性、不合法的,因为这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我这个在政府对门法院的实习生,希望各位农民工兄弟能够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法院也一定会保护你们的正当合法权利!

在下班的路上恰好碰到一个的当事人,因为帮他打了一份起诉状和他比较熟悉。他忙拿出烟盒向我递烟,那份热情和尊敬让我觉得为人民服务是值得的!(当然烟我是回绝了,我要坚持不抽烟、不喝酒的好习惯)

2014年8月11日星期一天气:晴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

一个新的周一伴随着明媚的阳光开始了!

今天早上庭长、杨姐和郭哥开会,会后又去探望了刚刚从运城医院出院回到家里的赵庭长。故我一个人坚守办公室,接待当事人。期间波澜不惊,没什么值得称道的地方。直到十一点郭哥让我照着赵庭长的手稿打了一份离婚纠纷的判决书。案情很简单,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女方)又参与传销赌博并离家出走,原告(原告)据此起诉离婚。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赵庭长手写的这份判决书手稿。赵庭长刚刚才做过手术,但判决书中的每一个字都写得清清楚楚,法律法规的名称写得明明白白,任何一个细节都不放过。其认真的态度让我动容,如果每一个法官都能认真对待自己每一项工作事务,这将为我国法制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午和一个也在法院实习的同学聊了聊天,对法院实习的枯燥无聊深有同感。虽然法院的工作确实有些枯燥,但我们不能把眼光仅仅局限在这些具体的工作上,要边做边听边看边思考。比如一次和杨姐的聊天中,我就了解到基层法院存在的案件代理资格问题——一些法律素养不高的人(比如法学会成员)或是已经丧失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任然在代理案件来牟利,法院对这方面的审查却不严格。这将会对法院的诉讼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还有我注意到法院目前所有的文书都要求双面打印,这也是司法机关在节能减排方面所做的努力。

中午临走时向庭长请了一个下午的假,因要回村里办一些事情。这也是算是一个“第一次”(第一次请假)吧···

2014年8月12日星期二天气:小雨

毫无疑问,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简洁。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1]

——美国总统威尔逊

首先声明一点,以后对每天经常做的一些琐碎杂事——打印、盖章等我在日记中就不再提了,这都成为每天的必修课了。今天最为精彩的部分,就是一场“迟到”的庭审。为什么说是迟到的呢?本来定于早上9点开庭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于被告代理律师忘记时间跑去外地而不得不延缓开庭至下午。这也让作为审判长的杨姐十分气愤,怒称要给其训诫、罚款。但这当然是句玩笑话了,小小的永济县城就那么十来位律师,律师与法官低头不见 抬头见的,互相自然不会太过为难对方。

下午4点此案开始开庭审理。庭审之初就出现了个小插曲,使合议庭不得不宣布休庭讨论。原因有二:一是原告起诉的被告——伍姓湖农厂已经不存在了,由于政企分开改革,农厂已经分为永济市监狱和伍姓湖农贸有限公司两个部分,原告起诉的对象应该是这个公司;二是原告代理人的诉讼资格问题。原告代理人系原告职工但自己并未说明,被告律师误以为此为公民代理而提出异议。这两点异议经合议庭讨论后认为不影响本案诉讼程序的进行,故而继续审理。

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归还的五万元钱,双方陈述了载然相反的两种理由。原告代理人声称这是其向被告垫付的修路款,被告坚称这是原告因其经营行为损毁道路而支付的赔偿款。做一下说明,原告租借被告的土地和厂房,上面说到的这条路属于被告所有,是进入原告公司的必经之路。由于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对这条道路及其维修做出约定,故有几个问题很难弄清楚:

1、这段道路是否属于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物,或者说是否是出租物(厂房)的必需附属品?

2、原告给付给被告的租金中是否包含了道路维修费?

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证据较为充分,还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此道路是由于原告的货车碾压损毁,其中一位证人由于住院未到庭但也出具了书面证明。而原告除了租赁合同及几张票据外,再无其它证据。原告代理人不仅说话不太清楚,而且对诉讼程序也知之甚少,我看不出原告想要胜诉的强烈欲望,非常遗憾。

由于仍需要一些后续调查,合议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从我个人来看,原告胜诉的几率较小。面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问题,只有不遗余力地证明才能看到胜利的希望,否则事实即便确实如此也可能被对手歪曲。这样看似不公平,但法庭其实是最为公平的地方。

[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2014年8月13日星期三天气:阴转晴

人民对于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的力量给予了一种信任,认为它能够促使政府步入正轨,如果是给这信任起名字的话,它就叫做宪政主义。[1]

——汉密尔顿

今天这篇日记来说说“鉴定”吧,因为我今天牺牲了午休时间,远途跋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的就是这个关键字——鉴定。

先简要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2012年11月份,一个初三的学生被教室天花板上掉落的一块石灰板砸中造成颈椎的损伤,目前家长起诉至法院向学校索取包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5万余元的损害赔偿。之前,原告单独在位于运城中心医院的运城市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但被告对此份鉴定书的效力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被告的异议看似霸道无理、劳民伤财,但是有道理的——因为鉴定场所的选定需要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做了鉴定,被告可以对此份鉴定书的效力提出异议。故这次我和杨姐陪同原被告双方一起来到运城中院,申请司法鉴定中心为我们指定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院现在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鉴定,每个星期会有两天的时间将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召集在中院,今天来的是万荣和临猗的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选定临猗的鉴定机构,接下来的鉴定又是一个漫长的等待。由于事故发生至今已有两年时间,原告的病历和拍的片子也是纷繁复杂,鉴定机构的医生也是非常谨慎,所以耗时较长。这里可以说一下被告申请鉴定的两个地方:

1、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这项鉴定将决定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越高,赔偿标准就越高。

2、外因(即石灰板砸中原告)在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参与度的大小。这个参与度决定了学校赔偿的比例。我也了解到原告的劲椎部分存在先天性的功能缺陷,与此次外力作用融合在一起造成了损伤。故学校肯定不可能全赔。

鉴定结果并未马上给出,而是日后由中院邮寄给永济市法院。我虽然挺期待鉴定结果的公布,但我知道原被告双方更加期待。特别是看到原告家庭条件不好,原告因为病情也是耽误了两年的学习,我心底里就生出怜悯之心,希望鉴定结果更加有利于原告。但作为法律人,不能让感情左右我们的理性,即便鉴定结果使被告只用承担少部分的赔偿责任我们也只能做出这样的判决。因为,法不容情!

[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第11页

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天气:晴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每个公民的内心里。——卢梭

昨天谈了谈“鉴定”,今天我们来说说“送达”。送达对于我这个学习过民事诉讼法的本科生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这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必不可少的环节。远离教材中的概念、理论和法律法规中的条条框框,今天我真真正正地切身体会了送达,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虽然作为实习生的我并没有这种资格,但我们民一庭真是人手不够)。

这是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案情较为复杂,涉及的被告就有四位,这也意味着我们要给这四位被告没人送一份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和传票)。其中一位在上周五我和杨姐已经在派出所送给了他(详见8月8日的日记)。对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当事人应履行协助义务,因此我们乘坐原告的车辆前往位于蒲州镇的被告之一的家伙家中送文书,结果吃了个闭门羹……询问了邻居得知一般是晚上家里有人。我们又前往被告常去的麻将馆也未找到人,无奈只好返回。杨姐说一般跑几次都没人之后则会采取邮寄的方式,但邮寄任然存在着无法送到又退回法院的情况,我也心里暗暗感慨送达的艰辛和不易。

所幸的是,在返回法院的路上我们得到了另一位被告的联系方式并取得了联系。由于被告是债务人,对法院难免有抵触情绪,对让其到法院取文书的要求则是能糊弄就糊弄过去。但杨姐严正言辞的一句话——你如果在通知后几次都不来法院我们就会采取强制措施,让这位被告服了软答应下午过来。其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是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对于这种当事人如果不采取强硬的态度和一些手段,恐怕永远都无法将文书送达。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书本上简单的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困难多多、障碍重重。这一次的送达经历比书本上学习无数次都更有意义,更让人印象深刻。期待接下来的实习能带给我更多的惊喜!

2014年8月15日星期五天气:晴

据美国宪法学者统计,在出席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55位立宪代表中,有9人是种植园主,有15人事奴隶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以上的人事律师。由此而言,美国革命实际上是一场由法院和律师领导的革命。

——摘自《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今天“如我所愿”,过了一个闲适的周五,提前进入周末状态。唯一美中不足的是今天犯了实习中第一个比较严重的错误——在我之前写的文书(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中的落款处都没有盖章。杨庭长带着这些没有盖章的半成品前去运城送达,在与当事人交接时才发现了这个缺陷却无能为力,只好和当事人说说好话才勉强取得其同意接受了文书。虽然杨庭长没有批评我,但我感觉还是羞愧难当。严格来讲,没有盖章的法律文书是没有效力的,当事人拿到没有盖章的传票完全可以不来参与案件审理。由于工作的轻松,我在实习过程中逐渐变得有点松懈。这次的错误给了我很深刻的教训,我会在以后的实习中认真对待每一件事,即便是很小很简单的工作。

整个上午,杨庭长和郭哥因为每个案件需要查封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而很少在办公室,杨姐也在外面处理一些事情,偌大的民一庭又是我一个小小的实习生在坚守岗位。没有想到,一个周五,立案庭就向我们民一庭移交了两个案件,而我也接待了这两起案件的原告。

一个是女方解除婚约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民事纠纷,我的判断是这份彩礼肯定是要返还的。这种婚约可以视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合同,现在合同的目的因为女方的原因不能实现,男方自然可以解除这份赠与合同并要求女方归还赠与物。这种类似的案件我在民事案例研究、债权法的课程上都曾学习过,所以我坚信我的判断。当然这个案件才刚刚移送过来,庭长还要审查案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双方还有一个举证期限,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还需要一段时间,还有送达等各种程序,因此案件结果还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可以出来。

另一个案件就比较能反映中国的现实了,一个上访了两三年的上访户开始寻求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的对象是村委会,在我国村委会是一种民间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因此本案是一个民事案件。此案的案情因为一些原因我不方便透漏,还是那句老话:老百姓宁愿上访也不愿到法院起诉,宁愿去堵政府门也不进法院的大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要做的,一方面是逐步提高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一方面是提高诉讼效率和执行力,减少老百姓的诉累。

下午在洒满阳光的办公室与孟德斯鸠老先生在《论法的精神》中进行了下思想交流后,打扫完办公室后等待我的,是美好的周末时光!祝大家周末快乐!

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天气:晴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1]

——孟德斯鸠

周一清晨,温暖的晨曦倾洒,永济——这座美丽的小城慢慢苏醒了过来。我一如往常,准时来到法院民一庭办公室,拉开第三周法院实习的帷幕。

法律虽然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理论基础仍然不可或缺。今天经历的两个事情就让我体会到了法学理论的重要性及其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第一件事是确定一起刚刚移送过来的案件的案由。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了四级共四百多个案由,涵盖了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但对于这起案件案由的确定,让我们几个犯了难。

案情较为简单,建筑工地的老板因为资金问题没有及时给一个工人发工资并给工人写了张欠条,但之后该工人凭借此欠条要账无果故上诉至法院。下面几点是我们对该案案由的思考:

1、双方通过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债权债务这种案由,最为接近的是民间借贷。但很明显,定民间借贷不合理,因为这份欠条是由于双方之前的劳动关系形成的;而且杨姐说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以之前的关系来确定案由,故应该在劳动争议中寻找案由。

2、如果是在劳动争议的范围内,案由应该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但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我们如果定这个案由,那么我们就不能受理这起案件,原告应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上诉。但可能是处于方便当事人的目的吧,杨姐并不想将这个案由定在劳动争议的范围内。

3、既然上述两点都不可行,那么最类似的就是劳务合同纠纷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非常类似,两者最关键的区别在——劳务合同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比劳务合同更加受到保护。对于农民工打工这种情况,国家出于对农民工的保护,一般是要求签劳动合同的。但本案为了方便当事人且这已经是在劳动合同结束后的追索报酬,杨姐最后还是确定劳务合同纠纷为本案的案由。

以上就是我们对案由确定的一个思考过程,理论思考中还夹杂着一些对实际情况的考虑。那么接下来这个事情,则可以说是纯理论了,因为它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学的学术名词——不真正连带责任。突然冒出这个名词是因为杨姐问到我这个词的意思,我在上学期刚刚学过侵权责任法,对它还有点印象。但根本不能说出它的概念,于是我就举了个例子——如果是由于生产商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但生产生承担终局责任。说的明白点就是消费者既可以找生产商赔也可以找销售商赔,如果找销售商赔了,销售商可以向生产商追偿。但我这个解释显然不能很好地将这种责任形式的适用范围拓展开来,如果使用它的学术定义显然可以很好的适用诸多情形。杨立新教授对此的定义是——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涉及到理论方面的讨论,就如同写论文一样停不下来了。今天说得有点多,也都是一些枯燥的理论知识。但就是这些枯燥的理论,为我们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和科学指导。实践产生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法治理论只有和不断发展变化的新鲜实践紧密结合,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

[1]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上卷)》,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2014年8月19日星期二天气:晴

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律来灌入我们喉咙的东西。[1]——摘自《美国宪政历程》

说过文书,说过鉴定,说过送达,说过理论,今天这篇日记的关键词是——卷宗。既然将卷宗作为关键词,我今天的经历自然不会像以前那样仅仅是翻阅卷宗,而是制作卷宗。当然,将案卷材料按顺序放好、前后放上封面、用白线进行装订这些技术活显然是由老练的书记员——郭哥完成,我的任务是——填写封面、标页码和制作卷宗目录。

卷宗封面包含了此案件最为基本的信息——案件类型(民事?刑事?行政?)、审理类型(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案号、案由、当事人、合议庭组成情况、书记员、收案和结案日期、原审法院、审理结果等。标页码很简单,这是制作目录的准备工作。制作目录则是按顺序将不同的材料及其对应的页码填上即可。一般的民事案件卷宗有以下几部分构成,我按顺序列出并做以简要说明:

1、案件审查移送函。这是由立案庭移送交给各审判庭(比如我所在的民一庭)审查是否立案的函。审判庭对此案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于七日内立案;若不符合起诉条件,在七日内制作裁定书,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通过此表,我们可以简略地了解从收到诉状到审查立案到案件审理再到结案的全部诉讼过程。

3、民事起诉状和身份证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诉状,包括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身份证明即原告提交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法院同意立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手续,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应诉通知书(被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送达回证。

5、诉讼费票据。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至于诉讼费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请查看我博客中的文章《法院诉讼费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或者点击此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e23fe10102uzuh.html)。

6、答辩状。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所撰写的答辩状。

7、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代理人代为处理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具有代理资格。

8、证据。这里的证据主要是指书面类型的证据。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买卖合同、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条等。

9、开庭公告和庭审笔录。除了向当事人送达传票外,人民法院还需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开庭公告,以便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庭审笔录是指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将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所说的话录入电脑形成的笔录,在庭审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检查无误后在每一页上按上手印确认效力。

10、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

11、人民法院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责任表。这是基于新规定所出台的表,即办案人员对此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如案件评查有不依法、不公正之处,办案人员要自愿接受任何处理。

以上的内容并不全面,每个案件的卷宗内容基于具体案情也会略有出入。我之所以将这些内容都列举出来,是想能对卷宗内容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因为卷宗在法院工作中也扮演这十分重要的角色,套用一句在网上看到的话:法院诉讼卷宗,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规范整洁的诉讼卷宗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良好精神风貌的一扇窗口。

在我和郭哥默默地耕耘下,一天共将八个案件的案卷材料制作成卷宗,真是饱满充实的一天。

[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第11页

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天气:晴

在共和政体下,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也是人人平等。在共和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就是一切,在专制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一钱不值。——孟德斯鸠

昨日的辛苦,换来今日的清闲。但作为一个初来乍到又即将开学的实习生,我宁愿每天都是忙忙碌碌,这样的实习才有意义,有价值。

上午出了一趟门。由于某个案件的原告方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代理人、杨姐和我便去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农药厂的富强社区居委会了解被告的情况。结果吃了个闭门羹,无奈之下只好返回。我就在想,现在纪委查岗这么严怎么能不好好上班呢?转念一下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好像不属于纪委的监察范围。回去的路上杨姐跟我说他们平常“白跑”的几率大概是40%,而律师在路上跑得更多,也更辛苦。我在心里暗暗感慨,在中国,律师还是吃力不讨好,这个职业的社会地位有待提高,毕竟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回到法院路过民二庭隔壁的办公室又听到阵阵的吵闹声,其实自从我实习以来我就一直纳闷为什么斜对面的办公室总是那么热闹?杨姐的三个字解开了我心中的谜团——执行局。执行,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困难重重的一个环节。如果说法官判决是逻辑思维和法律技术的综合应用,那么执行判决则是公权与私权对抗中智慧与手段的交叉运用。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不执行法院判决,原告可以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在这里我强调一点,民事纠纷是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在私权日益神圣的今天,公权力要介入其中可是要万分谨慎。这执行局这么热闹一点都不为过。

下午帮庭长修改了一份判决书后便再无事。我也开始构思法院实习报告的写作,大致思路是从看、听、写、想四个方面来反映我在法院实习的所学所得。如果用四个字来描述此次的实习,那就是——不虚此行。

2014年8月21日星期四天气:晴

审判工作与联系人民群众进行时,就会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复杂的案件和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件和解决。——马锡五

昨天,电视剧《离婚律师》刚刚大结局。今天,我就经历了两起与离婚有关的官司。

上午,一个爷爷领着他初中刚刚毕业的孙子来到法院,杨姐要对这个小男生做一个询问笔录。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询问由杨姐单独在办公室进行。郭哥则向我感叹:“这个娃挺可怜,父母早早就离婚,孩子跟随父亲生活。而父亲则在外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带着;母亲连每月几十元的生活费都不愿意给。孩子暑假都在一个电脑维修点打工。”而这个案件就是由孩子父亲提出的增加抚养费的诉讼,几十块钱的抚养费按照现在的基本生活标准明显是捉襟见肘。可是孩子母亲之前连每月几十元的抚养费都未曾支付并且也找不到人,要审理必定是缺席审理,就算判决增加抚养费估计也是没有着落。对于这样既定的结果,我们虽然心痛但也无能为力。杨姐在朋友圈上发了这样一句话,也许和本案无关但或多或少地反映出一点心声——练就铁石心肠冷若冰霜残酷无情,法院倒是个好地方,什么仁义博爱公平正义都扯呢吧。。

下午的这个案件严格上并不能称为离婚案件,男方和女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两月左右,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并没有形成的法定的婚姻关系,而是一种事实婚姻关系。双方的“离婚”(称之为分手是否更为合适?)并不是离婚纠纷,我们把这称之为——同居析产纠纷。按照当地结婚的习俗,男方要给女方家彩礼,女方要带嫁妆去男方家。我们今天的任务,就是按照女方所列出的清单到男方家清点她的嫁妆。我再说得明白点,对于这起男方(原告)请求归还彩礼的案件,法院已经开庭审理过了,这次的法庭调查主要是为了分析清楚双方的财产,能归还原物就归还原物,不能归还就折价抵消。

我在法院实习日记汇编

我和杨姐在原告的带领下,经过十几公里的车程来到位于永济市某村的原告家中,在这对新婚夫妻的新房开始清点财产。按照女方提供的清单,我们相继清点了空调、茶具、鞋柜、洗漱用品、棉被等属于女方的财产,也就是嫁妆,我主要负责记录。我就发现一个问题,女方的清单上很多东西女方已经带走了,而且物品对应的价格明显提高。比如这个空调,票据上清清楚楚地显示是3800元,清单上却写得是6800元;这套茶具是买空调的赠品,在清单上却明码标价1600元……杨姐之后给我说男方给了女方近10万元的彩礼,女方在调解时只同意归还5000元。虽然法院方是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的,但我在心中暗暗感概——女方还真是不讲理啊!

明天就是法院实习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能有什么样的精彩,我们拭目以待。

2014年8月22日星期五天气:晴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一件涉及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党委书记和村民小组组长三位被告的贪污案件,一场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实习最后一天的上午就这样过去了。

刚进法庭,令我比较欣慰的是在被告席上出现了两位辩护律师的身影,上一次看刑庭审案时被告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让我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保护有所担忧。但仍一位被告没有辩护律师。除此之外,还有一项被告的权利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未经审判不得认之为有罪。具体来讲,就是未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成为犯罪人。既然不能称为犯罪人,那么在庭审中就应该按照普通公民来对待。可是在此次庭审中,除保释的两位被告外,另一位被羁押的被告穿着黄马甲,带着械具(手铐、脚链)且在整个庭审中,三位被告都是站着受审。也就是说法院还未判决三人有罪,就已经按照犯人的标准来对待他们,这显然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蔑视。近年的一些报道比如《河南法院刑事案庭审去犯罪标签,律师被告并排坐》(http://news.youth.cn/gn/201402/t20140227_4772130.htm),《一般刑事案开庭被告人将不戴戒具》(http://news.163.com/13/1203/09/9F5K2TRJ00014Q4P.html)反映出我国已经在这方面进行改善,但仍然任重道远。

这三位被告之所以会被检察院以贪污罪为罪名进行公诉,主要是他们在办理国家粮食补贴时虚报土地面积为个人进行牟利,涉案金额高达数万元。案情很简单,我就不多做评价。从公诉人一开始念起诉书,我就被一个问题困惑了很久——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村委会主任、党委书记、村民小组组长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怎么可能构成贪污罪?难道检察院起诉的罪名错了?

带着这些疑惑,庭审结束后我在网上查了一些资料后才逐渐明白,检察院没有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早在2000年就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出台了司法解释。而本案的情形就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可以按照贪污罪进行处理。但对于村民小组组长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个问题现在还有争论,因为组长并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村委会基层工作人员。一些判例上肯定,一些判例否定,目前还没有严格的定论。我会在以后的学习中逐渐进行探讨。

下午帮庭长打印了一份法院对调解协议的确认裁定书。这种确认裁定书,是经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此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如果确认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可以说是给调解协议的效力加上了一层强有力的保障,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天的实习,就这样充实的结束了。经过二十多天的司法实践,我对此次开学即将接受新的法学理论教育也是充满了期待。实践,让理论变得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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