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仿真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于仿真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WAR GAME从字面上翻译过来就是"野战游戏",通俗的讲,姑且可以看成CS反恐虚拟游戏在现实中的延伸版.他的历史渊源较CS早的多,而且长盛不衰.不过该游戏在中国盛行起来,恐怕还是近年间的事情,与CS盛行也算有一定的牵连吧.

  提到"战"自然人们会联想到"枪"。是的,笔者今天话题就是和枪有关,而且和WAR GAME有很大的联系.大家都知道,关于对待"枪支"的态度,各国的立法是不同的.美国在法律里是明确有"合法持枪"的规定的,因此持枪自由在美国属于人身自由的一个方面,但是也从侧面看直接造成了美国枪支暴力犯罪的居高不下.在中国,中国对枪支的态度历来是十分严厉的.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律里枪支弹药属于严格控制的物品,在流通领域里属于违禁品.而且在《刑法》以及《枪支管理法》里都专门规定了一系列枪支型的犯罪。

  既然枪支在中国属于严格控制的物品,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什么叫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如果大家仅仅把枪支的定义界定在军人\警察手中的那类枪支的范围,那么便犯了一个非常大的错误。从刑法到各类司法解释以及枪支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枪支的定义和范围,以及构成各种犯罪的所要求的条件。大家仔细查阅相关的法律,你会留意到"仿真枪"这三个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就明确写出了"销售、制造仿真枪的”。

  所有WAR GAME的玩家这个时候不禁要担心了,为了游戏而购买、配备的一系列枪弹、工具,究竟是玩具枪还是仿真枪呢?其实笔者也发现了这样一个漏洞,就是法律虽然规定了仿真枪属于违禁品和枪支型犯罪里规定的“枪支”类型,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或相关法规对什么是仿真枪作出严格的法律解释!

  早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里面只对制造和销售玩具枪的有很小一段很不严谨的明文规定,对购买玩具枪的没有任何说明,甚至枪和玩具枪之间如何区别也没有任何定义或说明,也就是法律上讲,什么是枪都还没搞清楚。当初的规定里对仿真枪的界定是“和真枪长度相差不大、外形相似、以气体作动力的枪,都属仿真枪;外表涂色低于3种颜色、外形与真枪相似的也属仿真枪。”但是这个管理办法已经作废了,目前执行的96年新的《枪支管理法》里已没有任何关于玩具枪或仿真枪的说明。

  从早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里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判断仿真枪,并不是以它的内部结构为标准,而是从它的外部构造来说,玩具枪不管是打火药的、塑料子弹的,还是电动的,这些都不重要,主要是看玩具枪的仿真程 度。照这个逻辑来看:外型、颜色上与真枪外型相似,并且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1/2和一倍之间;不具备枪支性能,但给别人的感觉它就是真枪,这样的玩具枪就是违禁的。像那些外表颜色花花绿绿,给人的第一感觉就不可能是真枪的玩具枪就不是仿真枪,那些主体具有枪的模型,而在相应部位做了改变,如枪口颜色突然改变为红色,与主体黑色明显不同;玩具枪设计时,枪身粗大,枪尾变形或加一些明显的装饰物,这些也不是仿真枪。这种定义无疑给人一种荒谬的感觉。我们都清楚,关于枪支的犯罪,刑法是明列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枪支之所以属于违禁品,也是因为其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通俗的说就是具有“杀伤力”。现在如果把外形作为判断的标准,而无视于其“杀伤力”的“危险”本质,这显然就是和国家法律精神相违背的!而事实上,这样一条荒谬的界定,也为不法商贩提供了打“法律檫边球”的大好机会,给社会安全和人身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有媒体披露,目前暴力玩具充斥市场,而执法力度却软弱无能。这些枪类的“玩具”一方面造成了对孩子的心理成长的负面引导,另一方面也使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频频发生。质检部门的有关检测表明,有的玩具仿真枪发射的硬塑子弹在5米内可打透两层牛皮纸,在1米内可打穿4至5层牛皮纸。这样的玩具枪的潜在危险是不言而喻的,近距离与真枪何异?笔者的一位参与WAR GAME游戏的朋友也私下里透露说,游戏中的国产“鸡”打起来只是很疼,但是日本“狗”就有一定的伤害力了,一般买了G的玩家都有配备防护眼镜,不然真的可能会出现意外。而且无论“鸡”还是“狗”也是越来越仿真,玩家都爱不释手。一些打法律檫边球的不法厂家,开始时候严格按照规避路线多多修改外型和颜色,但发现市场反应不够理想后,也不再如此操作,即使添加多色也是尽可能的少量与保持色调类似。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有苦难言,眼下没有法律可以依循,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而干着急。毕竟这是“玩具”而非“枪”。

  如果对于玩家来说,也许在看到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多少还有些心理安慰的话,那么笔者不禁要担忧,如果不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补充规定来弥补如此漏洞,那么不法商贩继续猖獗下去的直接后果将不堪设想,可以与枪支泛滥的危害性相媲美了。设想,如此伤害力的“玩具”,不仅造成了孩子受伤的事件越来越多,而且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后果将十分可怕。而从司法实践上看,究竟利用这类具有“杀伤力”的工具进行抢劫的时候,该不该定为加重犯?或在盗窃、抢夺、诈骗的过程中使用该玩具,能否认定为转化为抢劫?也是缠绕不清,各种判定的都有。

  笔者在此也大胆做一个设想,既然目前按照新的《枪支管理法》尚未对“仿真枪”作出严格解释的情况下,不妨参照其枪支的定义来定义“仿真枪”,只要符合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就应当定义为“仿真枪”,而无论其是否在外形上仿真与否。这样才能有力的打击不法商贩,保护孩子的安全和公共安全。

  以上仅为一家之言,偏颇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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