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税与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哪些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最早见于18世纪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F.魁奈的“纯产品”理论。19世纪,英国经济学奖J.S.穆勒(1806-1873)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又提出以租税立法时预期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来划分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立法时预期纳税人自己直接负担的为直接税,凡立法时预期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于他人的为间接税。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标准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一,以税源为标准。魁奈认为,以是否课自土地为标准,课征于土地的税是直接税,其他税则属于间接税。另有观点认为,凡能从收入方面直接测定其负担能力,对财产的所有和所得的获取所课征的税,就称为直接税;凡能从支出方面间接测定其负担能力,而对所得的支出即消费课征的税收就称为间接税。

二,以财政机关的规定为标准。这是18世纪中叶法国经常采用的分类标准。直接税是指税源稳定、税收确实、纳税的人和物都记载于税籍底册上、可永久持续课征的税种。间接税是指虽对商品规定了税率,但属临时、偶然的课征,税收数额无法预期确定的税种。因此,有人还把直接税称为簿册税,把间接税称为机会税。

三,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这是多数学者所持的分类标准。直接税是指纳税人与负税人同为一人而不能发生税负转嫁的一类税种,间接税是指纳税人与负税人不是同一人而能发生税负转嫁的一类税种。但显然,这种纯理论上的转嫁或不转嫁的预期与复杂的经济关系是难以吻合的。理论上能转嫁的税收,实践中并不一定能转嫁,或不一定能完全 转嫁;理论上不能转嫁的税收,有时也能转嫁。

直接税与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哪些

可见,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虽然流传很广,使用率很高,但至今仍缺乏科学和统一的说明,缺乏让人们普遍接受的定论。那么,如何界定直接税和间接税呢?似乎应该以前面的以税源为标准的分类界定和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分类界定的综合作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界定标准。

直接税是指对财产所有和所得收入课征的税种的统称,相对于对消费课征的间接税来说,它是对收入的课税。这类税种由于课税是纳税人的所得,税收负担一般不能转嫁,税款的缴纳就是税负的形成,税款的付出就是税收的归宿,纳税人就是负税人。无论从税收(缴纳、归宿)时点,还是从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形成来看,它都反映出直接征收、直接负担、直接到达归宿的性质,因此,称之为直接税。

间接税是对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或非销售收入课征的税种的统称,既是对购买商品或劳务者为消费商品或劳务而付出的货币数额课征的,相对于对收入课征的直接税来说,它是对消费的课税(既是对支出的课税)。这类税种的税收负担一般均可转嫁给他人,税款的缴纳并不是该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形成,税款的付出并不是税收的归宿,纳税人不是负税人。无论从税收(缴纳、归宿)时点,还是从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形成来看,它都反映出纳税和负税环节的脱离,销售者被指定为纳税人,消费者或购买者被称为负税人,税收的征收不是直接对负税人征收,而是对不应是负税人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者征收,销售者标准了税收从征收到达其归宿的“二传手”,说明此类税种的税收征收管理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因此称之为间接税。

参考曾国祥主编《税收学》,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月,第312-315页

相关博文《什么是直接税和间接税?》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79ecc80100h697.html

参考资料——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实际上也是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税对象,主要内容: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

优点:

(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可以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

不足:

(1)税收损失较大,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

(2)征税要求高。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和管理水平。

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目前,世界各国多以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为间接税。间接税为对商品和劳务征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常均将税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之中,从而使税负发生转移。因此,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

优点:

1.间接税几乎可以对一切商品和劳务征收,征税对象普遍,税源丰富;无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成本高低、有无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只要商品和劳务一经售出,税金即可实现。因此,间接税具有突出的保证财政收入的内在功能。

2.间接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故有利于节省消费,奖励储蓄。

3.间接税的计算和征收,无须考虑到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并采用比例税率,较为简便易行。

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商品流通规模较小,市场竞争的程度也较弱,间接税的大量征收不会由于价格的提高而对交易的竞争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相反,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的特点,还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收入相对较低,所得税税源不足,只能采用对商品课税的办法来解决财政收入问题。间接税普遍、及时、可靠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低,间接税简便易行的特点有利于税收的征收。

目前,对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观点还有几种不同看法。

(1)从管理角度上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都是间接税。

(2)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凡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为直接税。

(3)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始于19世纪中期,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是当今西方各国税收中使用较多的两个基本税收术语,许多国家按照这种方法对税收进行分类。并且各种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不仅成为现在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外)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这些国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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