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是否入罪的冷静思考 窝藏罪

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是这样规定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说“犯罪的人”的亲属窝藏、包庇之就不负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犯罪的人”的亲属窝藏、包庇之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因为没有这些规定,法律界有人呼吁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应当不包括“犯罪的人”的亲属,有的是说不包括直系亲属和姻亲等等虽然说法不同,但是目的一致,就是质疑将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归罪。下面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冷静地思考一下我们究竟该如何对待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浅见。

一、从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入手进行思考

对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是否入罪的冷静思考 窝藏罪

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没有排除“犯罪的人”的亲属,有违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是对人伦精神的漠视,早在汉律中就规定“亲亲得首匿”的容隐原则,这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基本涵义就是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受刑事处罚,这项原则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亲亲相隐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而且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大。而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吸纳这一重要原则。相反,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中却对这个问题有所关注:《日本刑法典》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基于人伦关系的考虑,对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的,都作了不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德国和法国的刑法规定,为使近亲属免于刑罚处罚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英国刑法也规定出于亲密关系而隐瞒他人犯罪者不罚。

其实,如果我们将我国刑法310条对窝藏、包庇罪的规定仔细地读一遍再结合一下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窝藏、包庇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是刑罚很轻,真正因为窝藏、包庇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极其罕见。可见,我国刑法并不是一点没有继承古代“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而是有所限制地吸纳了它的精髓,而立法者也并非没有想到亲属之间为维系家庭的稳定和存续所必要的权利义务。新中国成立之后,立法机关也曾在1979年刑法草案第22稿中规定,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后来在衡量其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孰轻孰重的时候,将天平明显向后者倾斜,在草案第33稿中删除了。笔者通过案例来展现一下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的处理情况,毕竟理论和实践是有距离的,实践操作起来是更具体、更能说明问题的,我们不能简单地一味纠结在法条本身上。

案例:张某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后潜逃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张某年过八旬的母亲胡某得知儿子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便催促张某的两个哥哥接应张某并打算将其藏匿于偏僻农村,但是他们在返回的路上,被早已布下天罗地网的公安民警一举抓获。在处理张某的母亲和他两个哥哥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时候,司法机关是这样做的:第一,本案涉嫌窝藏、包庇罪的人有张某年过八旬的母亲胡某和他的两个哥哥,胡某明知儿子张某是“犯罪的人”,正在被侦查机关追捕,仍然教唆她的另外两个儿子去接应他并帮助其逃匿;同样张某的两个哥哥明知弟弟正在被追捕,是“犯罪的人”,仍然听从其母亲的吩咐,将弟弟张某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接回并打算帮助其逃到偏僻农村。很明显,胡某与其两个儿子是窝藏、包庇罪的共犯。第二,检察机关对本案嫌疑人的处理: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直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于是公安机关对其三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对于胡某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张某的两个哥哥,检察机关虽向法院起诉,但是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明显限制了法院的审理期限,并且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很轻。

可见,我们没有必要将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由一般主体改为除去“犯罪的人”的亲属,然后再根据直系亲属、姻亲属、旁系亲属、其他亲属等等再规定谁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窝藏、包庇罪,谁的行为构成了窝藏、包庇罪,但对谁应当免除处罚,对谁又应当减轻处罚,对谁又应当从轻处罚等等,这样真是太复杂,本来法条应该是简单化,这样一来,一个窝藏、包庇罪便要以较大的篇幅在刑法中规定,是很没有必要的。更何况窝藏、包庇的行为多数就是发生在亲属间的,试想那个窝藏、包庇“犯罪的人”的人与“犯罪的人”根本素不相识的几率有多大呢?所以实质上我们讨论窝藏、包庇罪其实也就是亲属间的窝藏、包庇。法学界有人根据古代法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呼吁取消亲属间的窝藏、包庇罪,其实就是取消窝藏、包庇这个罪名,不知道呼吁取消的人有没有想过这一点,那么这个罪应该取消吗?答案一定是否定的,那我们还有什么必要来区别各种各样的主体呢?对于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大体是这样的:可以酌定不起诉的,一般不起诉,即使起诉到法院的,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在量刑的时候都会将其所具有的亲属关系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从窝藏、包庇罪侵犯的法益入手进行思考

窝藏、包庇罪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的犯罪中,窝藏、包庇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前面说过窝藏、包庇的行为往往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犯罪的人”犯了罪,首先窝藏、包庇他的就可能是他的亲属,侦查人员也往往是首先找他的亲属去调查,如果在侦查人员调查之前,他的亲属早已将他藏匿得像人间蒸发一样或者为他办了护照、签证逃匿国外抑或是作假证明,将侦查线索引向其他方向,可想而知这将会给案件的及时侦破带来了多大的障碍,这很可能造成“犯罪的人”因其亲属的窝藏、包庇行为而永远逍遥法外,而我们的侦查机关即使侦查了几十年,案件仍不能告破,这无疑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从窝藏、包庇罪侵犯的法益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看出孰轻孰重,亲属的窝藏、包庇行为应该为刑法所追究。

试想如果取消亲属间的窝藏、包庇罪或者是对此罪一律免除处罚,那么这无疑使所有的人在他的亲属犯了罪之后,都要积极地去窝藏他、包庇他,因为此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受处罚,他们何不做这“善事”呢?其实,在实践当中,亲属劝导、陪同“犯罪的人”去司法机关自首的事情并不鲜见,并非像有观点认为的不对犯罪的亲属窝藏、包庇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比如儿子犯了罪,父亲会逼着他去自首,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父亲比较开明,法律意识强,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希望儿子自首后能得到从轻处罚,还有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如果隐匿儿子,父亲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所以强调“容隐”的同志们是不是只看到儒家思想中“亲亲得相首匿”的人伦关系,而忽视了儒家思想中更重视的“德”呢?这里并不是说要鼓励亲属去“大义来亲”,非得让他将“犯罪的人”送进监狱,否则他便构成窝藏、包庇罪,我们知道知情不报并不构成犯罪,这也是法律对人情伦理的呵护。

也有观点认为犯亲属间窝藏、包庇罪的行为人不具有主观恶性,没有再犯可能性,如果仅依其行为客观上可能阻碍司法程序而入罪,则有客观归罪之嫌疑。如果这样看的话,那非亲属间的窝藏、包庇也不具有主观恶性啊,客观上亲属与非亲属都实施了积极的行为去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他们侵犯的法益是一样的,主观上他们都是故意的,明知此种行为妨害司法活动仍为之,从主、客观上分析,他们没有任何差别。另外,如果说没有再犯可能性就更不敢苟同了,如果他第一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亲属不受惩罚,那第二次会比第一次更加积极,所以那不是没有再犯可能性,而是再犯可能性更大了。

也有观点认为将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入罪,是对人伦精神漠视,是对我国几千年传统美德与基本的道德伦理基础的破坏,从而不利于亲情的维护,不利于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不符合法治的要求。那么,由于亲属的窝藏、包庇使得“犯罪的人”潜逃后,“犯罪的人”在“天网”之下如何生存?他不能工作养活自己,必然会再次走向犯罪,这时候社会秩序会安定吗?连安定都谈不上哪里又来得和谐?再说被害人,也许他一身残疾,更或许已经不在人世,那他的亲情又有谁来维护?他的家庭还有和睦吗?他的家人的人伦情感又有谁来顾及呢?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因为“犯罪的人”不能落网,每天找司法机关,在司法机关也找不着人的情况下,被害人会认为司法机关不作为,于是上访告状,这种情况越来越多时,社会不但没有和谐反而矛盾加深。犯罪后潜逃,亲属雪中送炭、推波助澜,此时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与伦理道德就不需要体现了吗?

还有观点认为亲属不应当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但是要排除一些案件范围,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重大公共安全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亲属间利用职务便利的容隐行为,这些行为不得适用“亲亲相隐”的原则。这难道不是很矛盾吗?亲属实行这些行为时,人伦精神就突然消失了吗?就可以不顾及家庭和睦了吗?这时的法律追究就不破坏我们的传统美德与基本的道德伦理基础了吗?人们会认为这家庭人伦情感想什么时候有就什么时候有,想什么时候无就什么时候无,这是很让人迷惑的。殊不知那人伦亲情是人作为人时就有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要不要将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除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我们还需要冷静地思考,如前所述,可能有实行窝藏、包庇行为的人几乎都是“犯罪的人”的亲属,这样一限制,就相当于在刑法中取消了这个罪。笔者也曾阅读过一些关于探讨这个问题的文章,发现多数人是支持修改主体,有些作者相当激动,言辞很偏激,也许是因为他没有结合司法实务吧,我们只有去实践,才会发现具体的问题。窝藏、包庇罪,不仅仅限定在这个小罪名中,它的身后有很多的故事,涉及到很多的人,还会涉及到诉讼活动的进行等等。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冷静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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