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九条规定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九条规定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全文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只能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两种,不能作出“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这种形式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相抵触。

该第29条规定,实质上回避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否证明其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则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受理,而不能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为由,简单地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这样的做法构成了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若其理由成立,在申请人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阶段只需发出补正通知,然后一律按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即可,而此种情形下法定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将不复存在。

另外,该第29条规定,实际上是在法律上假定了复议机关补正通知不会出现错误,这点也违反基本的常理。只要是主观的认识判断,就可能带有理解认识上的偏差,就可能会出错。这种立法条文的出现,体现了立法者的一厢情愿。毫无疑问,这种低水平的立法,也增加了法律适用上观点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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