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北京A机床厂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为了改善不景气的状况,该厂于1999年10月10日与广州B电子设备厂商定,双方联营生产彩电集成电路板,A机床厂提供厂房及部分资金,B电子设备厂负责提供部分资金和技术设备,双方的资金于同年11月15日前到位,年底前完成设备安装。此后,A机床厂于10月底将现有厂房内的设备全部拆除,并将厂房腾空设备,同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同年12月初,B电子设备厂称,由于该公司近来经营亏损,资金紧张,投资无法到位,提出双方不再合作。A机床厂因已作了充分准备,故不同意取消合作。此后,B电子设备厂不再理睬。A机床厂诉至法院,要求B电子设备厂赔偿其拆除设备、改建厂房的损失7万元及其贷款利息。B电子设备厂称,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合作合同,故该公司未违反任何约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A机床厂的任何诉讼请求。

请用缔约过失责任原理,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纠纷?

参考资料:

缔约过失行为:《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时间要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和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2)客观要件:必须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3)主观要件:必须有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4)结果要件:造成相对方的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害。主要包括:一是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磋商所支出的各种缔约费用。二是准备履行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三是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四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合同法其他领域中的运用:(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有效的要约(19条);(2)双方初步达成意向书,一方又反悔的;(3)合同成立需要履行一定手续,但一方拒绝履行的;(4)合同无效和被撤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48条)因为没有合同的有效成立,违约责任无请求权基础,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予以分担;(5)效力待定合同确定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时行为人承担的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支付的缔约费用等信赖利益的损失。

其他情形下的缔约过失责任:A、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B、违反强制订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A、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不同(有、无);B、归责原则不同(无过错、过错);C、赔偿范围不同(期待利益、信赖利益);D、是否可以约定责任形式不同(约定、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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